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537號
MLDV,106,司促,4537,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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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3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朱怡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5 年05月10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
    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
    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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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