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4號
原 告 丞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卉慈
被 告 日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仁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最初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件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 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 月14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4 月1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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