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94年度,9號
KSDV,94,勞執,9,2005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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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力威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准予強制執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爭議,前經高雄 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並於民國94年3 月16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自94年4 月起至95年3 月止,於每 月27日按月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000元,合計給付 聲請人資遣費240,000 元,如一期未履行,全部債務並視為 到期。詎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 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 資爭議,業經高雄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 對人同意自94年4 月起至95年3 月止,於每月27日按月給付 聲請人20,000元,合計給付聲請人資遣費240,000 元等情, 有高雄縣政府94年3 月16日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紀錄及 簽到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而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亦據聲請 人陳報在卷,是其就前開調解成立內容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第8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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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威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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