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94年度,8號
KSDV,94,勞執,8,2005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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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執字第8號
抗 告 人 吳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抗告人 乙○○
代 理 人 丙○○
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間勞資爭議調解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94年5 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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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吳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