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94年度,8號
KSDV,94,勞執,8,200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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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吳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工資爭議案,兩造前經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雙方於民國94年4 月27日調解成立 ,相對人同意願於同年5 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工資14,000元 ,詎相對人於調解成立並屆期後未按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規定,聲請就上開調解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 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系爭勞資爭 議事件,業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16條、第17條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當事 人雙方同意調解且在調解紀錄上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調 解紀錄附卷可稽,是本件調解既已成立,聲請人於相對人未 屆期履行而就該調解成立內容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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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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