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511號
MLDV,106,司促,4511,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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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1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子安
債 務 人 連娟娟(即蔡榮定之繼承人)
      蔡正浩(即蔡榮定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蔡榮定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暨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於民國92年8 月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借現金之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
     按日息萬分之5 點479(年息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
     及自逾期開始至清償日止,逾一期繳交300 元、逾二
     期繳交400 元、逾三期繳交500 元違約金。
  (二) 債務人於民國93年3 月4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
     元整( 最高額度) ,利息按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
     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
     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三) 債務人於民國93年3 月4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69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3 月4 日清償,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 含) 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
     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
     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四) 查債務人於民國97年3 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
     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
     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7年3 月
     起,分99期,利率4%,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
     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五) 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現
     金卡款61,082( 占總債權12%)、信用卡款157,565 元(
     占總債權2 9%) ,信用貸款317,604 元( 占總債權
     59%),總債權金額為536,251 元,惟詎料前開借款未
     依約還款,餘欠現金卡款本金45,350元、信用卡款本
     金109,595 元、信用貸款本金222,970 元,前欠款金
     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
     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
     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
     息及違約金。
  (六) 然借款人蔡榮定於民國100 年12月24日死亡,經查蔡
     定榮之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自應繼承
     蔡定榮之債務,依法對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定榮遺產範
     圍內,須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債務之責,
  (七)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
     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
     故請求予以限縮,併予敘明。
  (八)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信用卡
     申請書、現金卡借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暨定型化約定條款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451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連娟娟、蔡│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09595│正浩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101年3│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29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2│新臺幣│連娟娟、蔡│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5350 │正浩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101年3│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29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3│新臺幣│連娟娟、蔡│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222970│正浩   │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連娟娟、蔡│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 │逾一期繳交300 │
│  │109595│正浩   │月29日起  │      │元、逾二期繳交│
│  │元  │     │      │      │400元、逾三期 │
│  │   │     │      │      │繳交500元違約 │
│  │   │     │      │      │金,最高以三期│
│  │   │     │      │      │為限。    │
├──┼───┼─────┼──────┼──────┼───────┤
│ 003│新臺幣│連娟娟、蔡│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2970│正浩   │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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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