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2121號
KSDV,93,聲,2121,200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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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聲字第2121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楊進朝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傳咸慈善公益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傳咸慈善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傳咸慈善公益基金會 (本院登記處法人登記證書92財證字第2 號登記簿第13冊第 161 頁第778 號)董事長,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 修改捐助章程第3 條、第4 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 第20條、第23條(如附件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在案, 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傳咸慈善公益基金會 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業經主管機 關核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所提資料可佐,且經本院依職權 就修改捐助章程第15條之內容適當與否及其他相關事項,函 詢高雄市府社會局及財政部後,參酌高雄市府社會局94年4 月28日高市社局二字第0940 012716 號函、及財政部94年5 月5 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4040 號函文內容,本院認本次修 改捐助章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8 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碩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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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