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6歲
選任辯護人 蔡勝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2 月25日訊 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罪嫌重大 ,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 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94年2 月 2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5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 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