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043號
KSDM,94,訴,1043,200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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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0
日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
94年5月3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刑事第3法庭開庭審
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鳳山刑事第3庭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宗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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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