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4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彥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彥穎於民國104年06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06月12日起至民國107 年06月
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 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8月18日止累計57
,672元正未給付,其中53,399元為本金;4,189 元為利
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1)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440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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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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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彥穎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53399 │ │8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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