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305號
MLDV,106,司促,4305,2017082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0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債 務 人 林炎松
      陳春梅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伍
  仟陸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