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2958號
被 告 甲○○ 男 21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辛○○
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緝字第
1021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參年。 事 實
一、甲○○與丙○○之女己○○係朋友關係,丙○○於民國92年 7 月22日凌晨1 時30分許,因管教其女己○○,而引起己○ ○不詳姓名年籍友人之不滿,旋即夥同甲○○及另外3 、4 名不知名之人,至丙○○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41巷21 號住處。甲○○等人於到達上址後敲門,丙○○即下樓開門 ,甲○○詢問丙○○是否為己○○之父親,丙○○稱是,甲 ○○復稱:「你當父親這麼神氣」等語後,其知悉頭部係人 身體器官之重要部位,以質地堅硬之物品敲打人之頭部,可 能致被敲打頭部之人死亡,其雖預見上情,竟仍基於將丙○ ○殺害亦不違背其本意或在所不惜之不確定殺人犯意,趁丙 ○○之妻庚○○呼喚丙○○,而丙○○回頭觀望、不及防備 之際,持其所自備之機車大鎖一支,敲打丙○○頭部右側, 丙○○受擊後昏厥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呼吸衰 竭及氣胸等傷害,甲○○旋即逃逸,並將行兇用之機車大鎖 丟棄(未扣案),丙○○經送醫急救後,始倖免於難。二、案經丙○○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右述時、地持機車大鎖敲打被害人 丙○○之頭部,而丙○○因此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氣 胸等傷害之事實,但否認有殺害丙○○之犯意,辯稱:「當 時是己○○打電話給丁○○,叫丁○○過去她家,是丁○○ 敲門,是丁○○與丙○○起口角。因為丙○○當時有拿刀子 威脅我們,我覺得害怕,才拿機車大鎖敲打他,本來是要打 丙○○的刀子,結果打到他的頭」等語。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略以:被告因為丙○○持刀威脅,所以隨手拿起大鎖自衛, 而且被告與丙○○之前均不認識,應不致於導致被告有殺害 丙○○之動機。被害人雖證述他並沒有持刀,但庚○○證述 從樓上下來只要幾分鐘,而被害人說他與被告講了七、八分 鐘,如果當時被害人匆忙應門,不可能講了七、八分鐘,顯 然被害人是趁這段時間去拿刀子。且當時被害人丙○○說光 線很暗,被告只打被害人一下,被告應該不是故意瞄準被害
人之頭部毆打,可見被告當時確實沒有殺害被害人之故意等 語。
二、惟查:
(一)證人即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檢察 官問:92年7 月22日凌晨1 時許,甲○○是否有和4 、5 個人去你家?)是的。(檢察官問:甲○○為何去你家? )我不認識他。(檢察官問:當天他去你家後如何?)他 在我家外面叫門,我出來後,他問我是不是怡甄之父親, 他說你當父親那麼神氣,他說我教小孩教的不對。然後他 拿機車大鎖敲打我頭部,我就倒下去,之後不省人事,後 來我在八○二醫院住了3 個月。(檢察官問:是否知道機 車大鎖從何而來?)我不知道。(檢察官問:被告自敲你 家大門後,到打你之間大概多少時間?)大概十幾分鐘。 (檢察官問:他原來手上就已經拿好機車大鎖?)我已經 忘記了。(檢察官問:被告說你當初有拿刀子出來?)我 當時原本在家睡覺,我出來應門,怎麼可能手上拿刀子? (辯護人問:被告打你時,當時光線如何?)當時光線暗 暗的。(辯護人問:被告打你時,有無講什麼話?)就是 我剛才說的。(辯護人問:他打你幾下?)一下。(辯護 人問:是否很用力?)是的。(辯護人問:你當時有無喝 酒?)有,我本來睡前就會小喝一杯。(辯護人問:被告 當時有和其他人一起來?其他人有無說任何話?)是有和 其他人一起來,但是我忘記他們有無講什麼。(辯護人問 :他們來敲門時,你就已經下來應門?)他敲門後,我聽 到聲音,大概隔了四、五分鐘,才下來。(審判長問:你 開門後,你說被告拿機車大鎖打你,自你開門到被告打你 大概多久?)概七、八分鐘,但是我因為開過腦部手術, 所以記不清楚了。(審判長問;當時你有無聞到被告有酒 味?)沒有。(審判長問:你家有無機車?)有。(審判 長問:案發當時你家有無機車大鎖?)案發當時,我的機 車沒有大鎖。但是案發後,我家有添購新的機車,就有另 外購買機車大鎖,那是在本案發生後,才購買的。(審判 長問:你是否肯定案發當時你家沒有機車大鎖?)我肯定 案發當時我家機車沒有大鎖,而且我的機車放在屋外」等 語(參本院94年3 月1 日審判筆錄第4 至8 頁)。(二)是由證人丙○○之證詞,可知於92年7 月22日凌晨1 時許 ,被告甲○○與4 、5 人,至證人丙○○位於高雄縣鳳山 市○○○路41巷21號住處外叫門,證人丙○○於4 、5 分 鐘後下樓開門,被告甲○○質問證人丙○○是否為證人己 ○○之父親,並說當父親那麼神氣等語,旋即持機車大鎖
猛敲證人丙○○之頭部一下,證人丙○○當場倒地不省人 事,之後於國軍802 醫院住院達3 個月等事實。(三)證人即被害人丙○○之妻庚○○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 :「(檢察官問:92年7 月22日凌晨甲○○來你家時,你 是否在家?)是的。(檢察官問:當天經過情形?)當天 我先生管教我女兒,他有打我女兒,後來我女兒之朋友打 電話來問,問她情形如何,過了一會兒,就有人來敲門, 我先生就下去應門,我先生與一些人就在外面,我與我女 兒在二樓,因為我女兒在哭,我陪她,後來我還是有下樓 ,看看情形如何,我當時叫我先生,被告一下子拿一個東 西打我先生頭部,我先生就倒下去。他倒下去後,我就叫 里長將我先生送去醫院,他當時血一直流。(檢察官問: 被告當時一夥人下落?)他們都已經跑掉了。(檢察官問 :當時你先生手上有無拿刀子?)沒有,他手上都沒有拿 什麼東西,而且他被打後已經陷入昏迷中。(辯護人問: 你女兒的朋友打電話問她情形,這電話是誰接的?)是我 接的。(辯護人問:她朋友如何問?)她朋友問她情形, 我說她父親打她。(辯護人問:你接到電話後,有無告訴 妳先生?)沒有。我沒有告訴他,當時我先生有問我是誰 打來,但是我沒有講。(辯護人問:有人來敲門時,丙○ ○他是否知道誰要來?)他不知道。(辯護人問:丙○○ 下樓時的穿著如何?)就是他剛才所講的,穿睡褲下樓。 (審判長問:從丙○○開門,到你下樓看到丙○○被毆打 ,時間大概多久?)應該沒有多久,當時我原本在我女兒 房間安慰我女兒,因為後來我聽到外面有爭執聲音才出去 ,我沒有注意多久時間。(審判長問:你女兒房間離門口 多遠?)沒有多遠,隔了一個樓梯,再走下去而已。( 審判長問:外面講話聲音是否你聽得到?)聽得到,但是 不會很清楚。(審判長問:你有無聽到任何聲音?)我聽 到講話聲音,但是聽不清楚講什麼。(審判長問:有無聽 到別人喊救命?)沒有。(審判長問:沒有的話,你如何 知道妳先生受傷?)我當時聽到外面有聲音,我找我女兒 下樓查看,我叫我先生不要在外面大聲講話,馬上就看到 被告打我先生。(審判長問:你可以確定是甲○○打妳先 生?)我沒有看到正面,但是頭型、身材很像是在場的被 告。(審判長問:有無看到甲○○打幾下?)只有一下而 已。(審判長問:之後打一下你先生後,被告還有其他動 作?)沒有,我先生之後就倒下去,因為流了很多血,我 就去叫里長。(審判長問:被告如何敲打?)因為當時暗 暗的,我只看到被告很用力敲打我先生頭部一下。(審判
長問:被告有無講什麼話?)不知道。(審判長問:有無 看到機車大鎖在何處?)沒有看到,我想是他們拿走。( 審判長問:除了大鎖外,當時現場有無其他之磚塊、刀子 之類?)都沒有」等語(參本院94年3 月1 日審判筆錄第 8 至13頁)。
(四)是由證人庚○○之證詞,可知92年7 月22日凌晨,證人丙 ○○管教渠女兒己○○,並且打己○○,己○○之同學曾 打電話詢問相關情形,但證人庚○○未告知證人丙○○此 事。過了不久,有人於門外敲門,證人丙○○穿著睡褲下 樓開門,嗣聽聞外面有爭吵之聲音,證人庚○○、己○○ 聯袂下樓查看,並於途中叫證人黃春山不要在外面大聲講 話,迄至樓下即看見被告甲○○拿一個東西用力打證人丙 ○○之頭部,證人丙○○立即倒地、陷入昏迷,且頭部流 血,而證人庚○○立刻請里長將證人丙○○送醫急救等事 實。
(五)證人即被害人丙○○之女己○○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 :「(檢察官問:92年7 月22日那天幾點回家?)12點左 右。(檢察官問:回家以前與誰在一起?)與我的朋友, 叫林燕珊。(檢察官問:回家之後,你父親有管教你?) 是的。(檢察官問:你父親管教你後,你朋友打電話過來 ?)是的。(檢察官問:你有接到電話?)是我母親接到 。(檢察官問:你母親接到電話後,你朋友有無去你家? )我朋友林燕珊有來,其他跟他一起來的人,我不認識。 (檢察官問:當時你朋友來的情形如何?)他們來敲門時 ,是我父親下去應門,我與我的母親在樓上,我只有聽到 聲音,就是聽到有人講話,我後來與我母親下樓看看,然 後我們走到門口,就看到他們與我父親講話,我母親就叫 我父親,我父親回頭時,被告甲○○就拿東西打我父親頭 部。我父親就倒下去,他們就跑走了。(檢察官問:當時 你父親手上有無拿刀子?)沒有。(辯護人問:他們來敲 門時,你有看到?)是有人按電鈴,我有聽到電鈴聲音。 (辯護問:你父親有無說什麼?)他說他下樓去看看是誰 。(辯護人問:你父親是否知道你的朋友打電話來?)不 知道。(審判長問:你說什麼時候下樓看到這些情形?為 何看到林燕珊有來你家?)我一下樓就看到打人,他們就 跑了。(審判長問:什麼時候下去到門口?)有人按電鈴 後沒有五分鐘。(審判長問:你下樓看到什麼情形?)我 有親眼看到有人拿東西打我父親。(審判長問:你確實親 眼目睹?)是的。(審判長問:那個人長相如何?)瘦瘦 的。(審判長問:你下去多久後,你看到有人打你父親?
)我與我母親下樓,我母親叫我父親,然後就有人打我父 親。(審判長問:你意思是你下樓後不到一、二分鐘,就 看到有人打你父親?)是的。(審判長問:有無看到那個 人拿什麼東西打?)像是機車大鎖的東西。(審判長問: 如何認出是大鎖?)我有看到一個圓圓的東西。(審判長 問:你看到當時是否就已經知道那是大鎖?)我確定是, 因為我有看到。(審判長問:既然有看到大鎖,為何沒有 看到打的人的長相?)因為他站在暗暗的地方,我沒有看 清楚。(審判長問:案發當時你家有無機車大鎖?)沒有 。(審判長問:你要回來時,你與朋友有無去喝酒?)沒 有」等語(參本院94年3 月1 日審判筆錄)。(六)是由證人己○○之證詞,可知證人己○○於92年7 月22日 晚上零時許回家,回家之後,證人丙○○管教證人己○○ ,己○○之友人,曾打電話至己○○家中關心。後來有人 在上址門外敲門,證人丙○○前往應門,斯時,證人己○ ○與庚○○在二樓,聽聞有人講話之聲音,證人己○○、 庚○○旋即下樓查看,當走到門口時,看見有不認識之人 與證人丙○○講話,證人庚○○叫喚證人丙○○,而證人 丙○○轉頭之時,有一個長得瘦瘦的人即持機車大鎖打證 人丙○○,證人丙○○立即倒地等事實。
(七)證人丙○○於92年7 月22日為被告甲○○持機車大鎖敲打 頭部後,經送大東醫院急救後轉送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 眾診療服務處急診,經醫師診斷為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及 兩側血胸,認有生命危險,而證人丙○○之顱內出血及血 胸均係外力(外傷)造成等事實,此有國軍高雄總醫院附 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92年8 月6 日014889號、92年8 月 13日016613號診斷證明書、國軍高雄總醫院94年1 月18日 醫慈字第0940000306號函及該函所附之病歷資料各一份及 照片一張在卷可佐(參警卷第5 頁,93年度偵字第5261號 第16頁,本院審卷93年12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之後)。是 由前述國軍高雄總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函文及病歷資 料,可知證人丙○○,於92年7 月22日為被告甲○○持機 車大鎖毆打頭部之後,受有顱內出血及血胸等傷害,有生 命之危險等事實。
(八)至被告甲○○辯稱當時係因證人丙○○持刀威脅,其因一 時害怕,方隨手持置於該地之機車大鎖欲打證人丙○○的 刀子,不慎打到證人丙○○頭部等語。但查:
1、被告聲請本院傳訊證人戊○○、丁○○以實其說,但證 人戊○○、丁○○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引用拒絕證言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0 條、181 條之規定,本院自不
得命證人丁○○、戊○○為證(參本院審卷94年5 月5 日審判筆錄2 頁)。而證人丙○○證稱渠未於上述時、 地持刀等語,證人庚○○、己○○亦均證稱未見證人丙 ○○有持刀之情形,已如前述,則被告辯稱係證人丙○ ○持刀相向,方以機車大鎖自衛之真實性,實有可疑。 至辯護人以證人庚○○之證詞,認證人丙○○從上述住 處樓上下樓,只要幾分鐘,但證人丙○○稱與被告講話 之時間為7 、8 分鐘,但證人丙○○不可能與被告交談 那麼長的時間,足見證人丙○○係在此段期間拿刀出來 等語。然綜觀全卷及依據本院調查之結果,並未發現證 人丙○○於前述時地有持刀之情形,可見辯護人此節辯 護意旨,尚乏證據佐證,不能作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換言之,本件經調查之結果,並無防衛情狀之可言,附 此敘明。
2、依據卷附之照片所示(參93年度偵字第5261號第16頁) ,證人丙○○係頭部之右側受傷。而被告甲○○陳稱其 左手搶丙○○之刀,右手拿起機車大鎖順手揮到丙○○ 之頭部,係在與證人丙○○面對面時,以機車大鎖敲到 證人丙○○之頭部等語(參本院審卷94年3 月1 日審判 筆錄第14頁,94年5 月5 日審判筆錄第5 頁)。果若被 告係與證人丙○○面對面,其以右手持機車大鎖敲打證 人丙○○之頭部,則證人丙○○應係頭部左側受創,怎 會係頭部右側受傷?是被告此節陳述之真實性,亦有可 疑。
3、參照證人庚○○證稱:「、、,我當時叫我先生,被告 一下子拿一個東西打我先生頭部,、、」等語(參本院 審卷94年3 月1 日審判筆錄第9 頁第9 行),證人己○ ○證稱:「、、,然後我們走到門口,就看到他們與我 父親講話,我母親就叫我父親,我父親回頭時,被告甲 ○○就拿東西打我父親頭部,、」等語(參同日審判筆 錄第16頁第18至20行),可知被告係趁證人庚○○呼喚 證人丙○○,而證人丙○○回頭看之際,以右手持前述 機車大鎖敲打證人丙○○之頭部等事實。而證人丙○○ 於回頭望之際,被告之右手則持前述機車大鎖往證人丙 ○○之頭部右側敲擊,造成證人丙○○之頭部右側受有 前述傷害。又衡諸上述照片所示,證人丙○○係右側頭 部受傷,核與證人庚○○、己○○之證詞相合,足以證 明證人庚○○、己○○之證詞為真實可採,被告前述辯 解為虛,不足採信。
4、被告於94年3 月1 日審理時,係陳稱以左手搶丙○○之
刀,右手拿起機車大鎖順手揮到丙○○之頭部等語,已 如前述。但其於94年5 月5 日審理時,則改稱:「、, 我承認當時我有打他,但是因為丙○○拿刀子出來,我 本來是要打他刀子,結果打到他的頭」等語(參本院審 卷94年5 月5 日審判筆錄第3 頁第19至20行)。是被告 就如何敲打證人丙○○頭部,即有先後兩次相互矛盾之 陳述。而證人丙○○於上述時地並未持刀,尚無防衛情 狀出現乙節,亦如前述,足見其陳稱本來是要打他刀子 ,結果打到他的頭等語,亦屬虛妄,不足為採。再查, 被告係趁證人丙○○回頭且不及防備之際,以上述機車 大鎖敲打證人丙○○頭部右側等事實,亦如前述,是辯 護人以當時光線很暗,被告只打被害人一下,被告應該 不是故意瞄準被害人之頭部毆打等情,容有誤會,亦不 能採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5、至辯護意旨以被告與證人丙○○並無仇恨,被告僅打證 人丙○○一下,而認被告並無殺害證人丙○○之犯意。 但頭部係人之身體重要部位,持堅硬之物品敲擊,實有 造成被敲打之人死亡之可能,被告係一心智正常且業已 成年之人,自不能諉為不知。又斟酌被告係趁證人丙○ ○回頭、不及防備之際,以質地堅硬之機車大鎖敲打證 人丙○○之頭部,使證人丙○○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 血、呼吸衰竭及氣胸等傷害,足見其力道之猛,且造成 證人丙○○當時陷入生命之危險,可見被告於當時,實 具有殺害告訴人丙○○亦不違背其本意或在所不惜之意 思,而仍以該機車大鎖敲打告訴人丙○○之頭部等事實 ,尚不能因被告僅敲打一下或無冤仇,即認被告無殺人 之犯意,辯護人此節辯護意旨,亦難作為被告有利之認 定。
(九)綜上,被告所辯,應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 復有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92年8 月6 日014889號、92年8 月13日016613號診斷證明書、國軍高 雄總醫院94年1 月18日醫慈字第0940000306號函及該函所 附之病歷資料各一份及照片一張在卷可佐(參警卷第5 頁 ,93年度偵字第5261號第16頁,本院審卷93年12月31日準 備程序筆錄之後),被告殺人未遂犯行,洵堪認定。三、按頭部係人身體器官之重要部位,以質地堅硬之物,敲打人 之頭部,可能致被敲打頭部之人死亡。而本件被告所持以敲 打告訴人丙○○頭部之機車大鎖,雖未扣案,但機車大鎖係 鎖於機車之前、後輪,用以防止機車為人所竊,大都為金屬 材質,質地堅硬,持之以敲擊人之頭部,實有致人死亡之可
能。被告甲○○係一心智正常且業已成年之人,對於上情知 之甚稔,其雖預見上情,竟仍持上述機車大鎖敲打丙○○頭 部,使丙○○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等傷害,而有生命之 危險,足見其持上述機車大鎖敲打告訴人丙○○之際,實具 有殺害告訴人丙○○亦不違背其本意或在所不惜之意思,而 仍以該機車大鎖敲打告訴人丙○○之頭部,核被告甲○○所 為,係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其已 著手殺害之行為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6條前段 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因其友人之朋友即證人己○○, 為證人丙○○所管教,經該友人之邀約到上址,與告訴人丙 ○○見面交談後,竟即萌生殺害告訴人丙○○亦不違背其本 意或在所不惜之不確定殺人犯意,趁證人丙○○轉頭不及防 備之際,持上述機車大鎖猛敲告訴人之頭部右側,罔顧人命 ,惡性重大,嚴重危害社會之安全,而其於前述證據明確之 下,仍誓詞卸責,足見其犯後態度不佳,且顯無悔意,再衡 酌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到訴人之損失,及被告 智識程度、告訴人身心所受之創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依其犯罪之性質認有褫奪公權之必要,併予宣 告褫奪公權3 年。至犯罪所用之兇器機車大鎖一支,並無證 據足資認定係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丟棄,亦非違禁物,既經 流失而未扣押,故不另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71 條第1 項、第2 項、第26條前段、第37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王啟明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