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254號
MLDV,106,司促,4254,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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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54號
債 權 人 吳震亞
      彭人孝
      陳姚君
      劉明珍
債 務 人 松峰創意影音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錦煌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震亞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人孝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姚君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明珍給付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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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峰創意影音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