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4年度,225號
KSHM,94,上訴,225,200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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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
度訴字第1378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214 號),提起上訴,
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二、三、四、五、六、七所示之偽造署名,以及「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借據「連帶保證人」欄位偽造之「許才勝」及「周筱蘭」署名各壹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附表二、三、四、五、六、七所示之偽造署名,及「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借據「連帶保證人」欄位偽造之「許才勝」及「周筱蘭」署名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自民國73年5 月1 日起,在設於高雄市○○區○○ 街217 號2 樓「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 ○公司)展業左楠通訊處擔任區主任兼收費員,負責拓展業 務、保險費之收取、各種保險金申請及款項轉交、保單質押 貸款申請、利息之收取及償還解繳公司等業務,為從事業務 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 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保戶所交付之各期續期 保險費、保單貸款利息及房屋貸款清償款等款項共計新台幣 (下同)6,850,867 元,利用職務上持有之之機會,未將上 述款項解繳乙○○○公司,並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將 前述款項予以侵占,挪為己用。
二、甲○○○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 之概括犯意,除利用其先前為附表二所示之保戶「蘇黃玉連 」、「黃蕋」、「蘇淑華」處理保險業務而持有該3 人印章 之機會,連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持「蘇黃玉連」、「黃 蕋」、「蘇淑華」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高雄市農會,在 高雄市農會開戶申請書上,偽簽「蘇黃玉連」、「黃蕋」及 「蘇淑華」之署名各2 枚,並盜蓋「蘇黃玉連」、「黃蕋」 、「蘇淑華」之印章於該申請書上(偽造之署名及盜用之印 文詳如附表二所示),而偽造成「蘇黃玉連」、「黃蕋」、 「蘇淑華」向高雄市農會申請開立帳戶之申請書後,持以向



高雄市農會承辦開立帳戶業務之人員行使,以申請辦理如附 表二所示之活儲及活期帳戶,足生損害於「蘇黃玉連」、「 黃蕋」、「蘇淑華」及高雄市農會對於客戶帳戶資料管理之 正確性外;並於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即85年4 月1 日起至91年9 月2 日止),連續在附表三、四所示之「保單 借款借據」、「印章聲明書」及「借款金匯撥聲明書」填載 附表三、四所示保戶鄭薛秀華何薇薇、顧家威、鄭金德曾正宏郭基鴻賴黃玉梅、買莊錦麗郭惠萍、張玉英、 方怡婷、林淑珠、周筱蘭吳金鳳蘇黃玉連黃蕋、蘇淑 華等17之個人資料、借款金額及撥款帳號,並於如附表三、 四所示之保單借款借據之「立據人」欄、印章聲明之「聲明 人」欄、借款金額匯撥聲明書之「要保人」欄偽造上開鄭薛 秀華等17人之署名,以及利用先前為上開薛秀華等17名保戶 服務保險業務而持有渠等17人印章之機會,盜蓋渠等17人之 印章於前揭保單借款借據之「立據人」欄、印章聲明之「聲 明人」欄、借款金額匯撥聲明書之「要保人」欄(偽造之署 名及盜用之印文均詳如附表三、四所示),偽造成上開如附 表三、四所示之鄭薛秀華等17人向乙○○○公司申請辦理保 單質押借款之私文書後,明知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保單借款 借據均非要保人親自辦理,而係由其所偽造,竟在該保單借 款借據「服務人員」欄位予以簽章,而將該保單借款借據業 經其驗明身分確由要保人辦理無誤之不實事項,登載其業務 上所作成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保單借款借據上,並持以向乙 ○○○公司承辦人員申請辦理保單質押借款,而予以行使, 足以生損害於上開薛秀華等17人及乙○○○公司,並致使該 不知情之乙○○○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接受辦理,而分別 貸與如附表三、四所示合計5,547,000 元之款項。而乙○○ ○公司貸與之前揭款項,除偽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蘇黃玉連 」、「黃蕋」、「蘇淑華」名義申請保單質押借款部分,係 匯入甲○○○冒用「蘇黃玉連」、「黃蕋」、「蘇淑華」名 義在高雄市農會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而詐欺共計 2,323,000 元得逞外,均匯入如附表三所之鄭薛秀華、何薇 薇、顧家威、鄭金德曾正宏郭基鴻賴黃玉梅、買莊錦 麗、郭惠萍、張玉英、方怡婷、林淑珠、周筱蘭吳金鳳等 14 人 之帳戶,由甲○○○向附表三所示之鄭薛秀華等14人 佯稱:該撥入之款項係乙○○○公司作業錯誤所致,請求予 退還云云,致使如附表三所示之鄭薛秀華等14人不疑有他, 而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印章交由甲○○○自行提領使用 ,甲○○○因而詐得如附表三所示之3,224,000 元得逞。乙 ○○○公司匯入甲○○○冒用「蘇黃玉連」、「黃蕋」、「



蘇淑華」名義在高雄市農會開立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款項, 則由甲○○○連續於附表五、六、七所示之時間,在高雄市 農會取款條,盜用「蘇黃玉連」、「黃蕋」、「蘇淑華」印 章,偽造「蘇黃玉連」之印文共九枚、「黃蕋」之印文共11 枚、「蘇淑華」之印文共6 枚(詳如附表五、六、七所示) ,偽造成「蘇黃玉連」、「黃蕋」、「蘇淑華」向高雄市農 會領取帳戶存款之私文書,持以向不知情之高雄市農會職員 行使,而先後提領如附表五、六、七所示之金額使用,足生 損害於損害於「蘇黃玉連」、「黃蕋」、「蘇淑華」及高雄 市農會對於存款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三、甲○○○承前揭概括犯意,於91年4 月24日,利用許廣益( 嗣更名為許裕祥)向乙○○○公司辦理房屋抵押貸款而需填 寫借款文件資料之機會,將空白之「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 四型專用」借據夾雜在房屋抵押貸款文件資料中,致使許廣 益不察,在該借據正、反面之「借款人」欄各簽署「許廣益 」署名共2 枚,並蓋用「許廣益」印章於該借據上後,夥同 具有犯意聯絡之某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士,在該借據 「連帶保證人」欄位,分別偽簽「許才勝」及「周筱蘭」之 署名各1 枚,甲○○○並盜蓋「許才勝」及「周筱蘭」交由 其保管之印章於該借據上,盜用「許才勝」及「周筱蘭」之 印文各1 枚,而偽造成「許才勝」、「周筱蘭」就許廣益乙○○○公司借款30萬元之債務願負連帶保證責任之私文書 ,而甲○○○明知許裕祥並無向乙○○○公司借款30萬元之 意思,且「許才勝」及「周筱蘭」於該借據「連帶保證人」 之簽名及印文分別係由其與該不詳人士所偽造及盜用,並未 進行核對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身分之對保手續,竟在該借據 「對保人」欄位予以簽名,用以表示該借據業經其進行對保 手續之不實事項,並登載其業務上所作成之該借據上後,持 以向乙○○○公司承辦人員申請辦理該30萬元之借款,而予 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許廣益許才勝周筱蘭及乙○○○ 公司,並致使該不知情之乙○○○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接 受辦理,而核撥貸款金額30萬元至許裕祥之金融機構帳戶中 ,嗣經甲○○○許廣益佯稱:該撥入之款項係乙○○○公 司作業錯誤所致,請求予退還云云,許廣益不疑有詐,而交 付其在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印章予甲○○○,由甲○○○ 自該帳戶中提領該30萬元款項而得逞。
四、案經乙○○○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吳啟銘於原審及本院指訴 ,證人即乙○○○公司職員王瀞雯、喻馨平、林秀香、楊麗 君、吳基宏,證人即繳交保險費予被告及遭被告冒名貸款之 客戶鄭秋月黃文揚、謝麗華、高東陽王克榮、劉鳳蕊、 吳寶結王業偉、趙廣文、黃庭源、黃基祥、陳志宏、陳紡陳素鳳陳麗昌、張玉英、王金英陳雅伶蘇黃玉連、 蘇淑華、黃蕋簡秀鳳賴黃玉梅、林淑珠、黃全成、吳金 鳳、買景雄、鄭金德蘇林金盆徐若琳陳輝敏呂春鳳賴志貴、柯秋仁、郭基鴻薛秀華顏毓玲、李郭含笑管培妃、趙王君、周筱蘭趙玉萍許才勝許廣益(嗣更 名為許裕祥)、郭惠萍(以稱王瀞雯等46人)於警詢及偵查 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同意證人王瀞雯等 46 人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作為本案之證據,自得採為認 定被告犯罪之證據。並有高雄市農會93年4 月14日高市農信 (右)字第9300626 號函檢附「蘇黃玉連」、「黃蕋」、「 蘇淑華」開戶資料及客戶資料明細表各1 份、高雄市農會93 年9 月3 日高市農信(右)字第9301476 號函檢附「蘇黃玉 連」、「黃蕋」、「蘇淑華」開立帳戶申請書共3 紙及取款 條共20紙、乙○○○公司於93年9 月17日刑事陳報狀檢附被 告冒貸明細1 份、保單借款借據63份、印章聲明書6 份、借 款金額匯撥聲明書11份、「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 」借據1 份在卷可稽,被告上揭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堪予認定。二、被告在乙○○○公司擔任區主任兼收費員,負責拓展業務、 保險費之收取、各種保險金申請及款項轉交、保單質押貸款 申請、利息之收取及償還解繳公司等業務,此為被告所自承 ,而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將業務上所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續 期保險費、保單貸款利息及房屋貸款清償款款項,予以侵占 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又被告偽造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被害人之保單借款借據、印 章聲明書、借款金匯撥聲明書,偽造「許才勝」及「周筱蘭 」為連帶保證人之「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借據 ,以及偽造附表二所示之「蘇黃玉連」、「黃蕋」、「蘇淑 華」開戶申請書及附表五、六、七所示之取款條後,持以行 使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被告明知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保單借款借據均非要保 人親自辦理,而許裕祥並無向乙○○○公司借款30萬元之意 思,「許才勝」及「周筱蘭」於「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 型專用」借據之「連帶保證人」欄之簽名及印文均係偽造及 盜用,被告並未進行核對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身分之對保手



續,被告竟分別在保單借款借據「服務人員」欄位及上開借 據「對保人」欄位予以簽章,而將該保單借款借據業經其驗 明身分確由要保人辦理無誤,以及上開借據業經其進行對保 手續之不實事項,登載其業務上所做成如附表三、四所示之 保單借款借據及上開「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借 據文書上,並持以向乙○○○公司承辦人員申請辦理保單質 押借及該30萬元借款,而予以行使,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被告持如上開偽造 之保單借款借據、印章聲明書、借款金匯撥聲明書及「安家 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借據,偽以如附表三、四所示 之被害人及許廣益名義向乙○○○公司申請借款,致乙○○ ○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撥借款款項,係犯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在保單借款借據、印章聲明書 、借款金匯撥聲明書、「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 借據、高雄市農會開立帳戶申請書、取款條偽造如附表三、 四、二、五、六、七及「許才勝」、「周筱蘭」之署名,以 及盜用渠等印章及印文之行為,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 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 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上開偽造「 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借據之行為,與該不詳人 士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業 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及詐 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均係 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 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 、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三罪 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 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連續業務侵占罪及連續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罪名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三、原審予以被告論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侵占客戶之保 險費及清償款項高達6,850,867 元,偽造保戶保單借款借據 ,假冒保戶名義,向公司詐騙金額亦達584 萬元,犯罪所生 危害至鉅,而原審僅就被告業務侵占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 年 2 月,就其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0月,並定其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0月,量刑顯屬過輕不當,自有未合 。㈡被告於附表二、三、四、五、六、七所示盜用之印文, 及「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0四型專用」借據「連帶保證人」 欄位盜用之「許才勝」及「周筱蘭」印文各1 枚,均屬真正 之印文,並非偽造之印文,自不得予宣告沒收,而原判決竟 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



失,亦有未合。公訴人上訴意旨執前開㈠情詞,指摘原判決 量刑過輕不當,為有理由,及原判決有上述㈡之可議,自應 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審酌被告在國泰公司工作多年, 因需款使用即利用業務上之機會,侵占客戶所交予之保險費 及清償款項,金額高達6,850,867 元,期間並偽造保戶保單 借款借據,假冒保戶名義,向公司詐騙共計584 萬7,000 元 (即附表三所示之2,323,000 元、附表四所示之3,224,000 元,以及「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借據之借款30 萬元之總和),足以生損害於乙○○○公司及附表三至四所 示之被害人,犯罪所生危害非輕,犯後迄未與國泰公司達成 和解,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表示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 6 月,以資懲儆。至於被告於附表二至七所示之文書上,偽 造如附表二至七所示之署名,以及由被告及某不詳姓名人士 之共犯,在「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借據上之「 連帶保證人」欄位,偽造之「許才勝」、「周筱蘭」署名各 1 枚,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 告沒收。至被告偽造上開如附表二至七所示之「保單借款借 據」、「印章聲明書」、「借款金匯撥聲明書」、開戶申請 書、取款條,以及「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借據」 ,因分屬乙○○○公司及高雄市農會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 知。至於被告於附表二、三、四、五、六、七所示之偽造署 名及盜用印文,以及「安家創業貸款專案三○四型專用」借 據「連帶保證人」欄位盜用之「許才勝」及「周筱蘭」印文 各1 枚,均屬真正之印文,並非偽造之印文,自不得予以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36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5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南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黃仁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他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梅琴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 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甲○○○業務侵占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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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保 戶│ 侵 占 日 期 │侵 占 金 額 │ 種 類 │ 保單號碼 │
├──┼────┼─────────┼──────┼─────┼─────┤
│ 1 │許才勝 │88年1月6日 │900,000元 │房貸清償款│Z000000000│
├──┼────┼─────────┼──────┼─────┼─────┤
│ 2 │徐若琳 │90年3月10日   │ 14,139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3 │徐若琳 │90年3月10日 │ 20,420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4 │徐若琳 │90年3月10日   │ 21,540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5 │吳金鳳 │90年7月14日  │190,000元  │貸款清償款│0000000000│




├──┼────┼─────────┼──────┼─────┼─────┤
│ 6 │汪張梅菊│90年9月6日   │ 12,168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7 │李郭含笑│91年2月1日  │ 2,843元  │貸款利息 │0000000000│
├──┼────┼─────────┼──────┼─────┼─────┤
│ 8 │陳素鳳 │91年2月3日  │ 19,578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9 │林麗芳 │91年2月4日  │ 10,596元  │特約保險費│0000000000│
├──┼────┼─────────┼──────┼─────┼─────┤
│ 10 │吳寶結 │91年2月7日  │ 12,990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11 │周筱蘭 │91年3月7日  │ 5,030元  │特約保費 │0000000000│
├──┼────┼─────────┼──────┼─────┼─────┤
│ 12 │周筱蘭 │91年3月7日  │ 4,118元  │特約保費 │0000000000│
├──┼────┼─────────┼──────┼─────┼─────┤
│ 13 │鄭秋月 │91年3月10日  │ 16,760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14 │黃蕋 │91年3月12日 │ 20,932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15 │簡秀鳳 │91年3月12日 │ 15,553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16 │呂春鳳 │91年3月15日 │ 23,346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17 │王克榮 │91年3月15日 │ 19,784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18 │高東陽 │91年3月17日 │ 17,041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19 │林幸中 │91年3月22日 │ 17,176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20 │賴黃玉梅│91年3月23日 │ 4,682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21 │徐若琳 │91年4月3日  │ 13,715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22 │徐若琳 │91年4月3日  │ 19,807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23 │徐若琳 │91年4月3日  │ 20,894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24 │林秀香 │91年4月29日 │1,053,210元 │侵占保險費│0000000000│
├──┼────┼─────────┼──────┼─────┼─────┤
│ 25 │林秀香 │91年4月29日 │251,370元  │侵占保險費│0000000000│




├──┼────┼─────────┼──────┼─────┼─────┤
│ 26 │李美玲 │91年5月8日  │ 27,441元  │侵占保險費│0000000000│
├──┼────┼─────────┼──────┼─────┼─────┤
│ 27 │李美玲 │91年5月8日  │502,260元  │侵占保險費│0000000000│
├──┼────┼─────────┼──────┼─────┼─────┤
│ 28 │鄭薛秀華│91年5月21日 │202,536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29 │汪心蓓 │91年5月30日 │ 3,058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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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汪心蕙 │91年5月30日 │ 3,248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31 │阮宏仁 │91年6月10日  │ 15,760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32 │張申禾 │91年6月16日 │214,630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33 │王興盛 │91年6月25日 │ 33,939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34 │黃庭源 │91年7月3日  │ 14,581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35 │趙廣文 │91年7月4日  │ 32,788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36 │陳輝敏 │91年7月17日 │ 15,309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37 │蘇黃玉連│91年8月5日  │ 59,416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38 │羅大錦 │91年8月6日  │ 22,492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39 │沈寶添 │91年8月12日 │ 21,321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40 │劉鳳蕊 │91年8月18日 │ 59,580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41 │陳 紡 │91年8月27日 │221,124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42 │陳吳金戀│91年8月30日 │ 2,223元  │貸款利息 │0000000000│
├──┼────┼─────────┼──────┼─────┼─────┤
│ 43 │陳吳金戀│91年8月30日 │ 3,801元  │貸款利息 │0000000000│
├──┼────┼─────────┼──────┼─────┼─────┤
│ 44 │陳吳金戀│91年8月30日 │ 1,965元  │貸款利息 │0000000000│
├──┼────┼─────────┼──────┼─────┼─────┤
│ 45 │陳吳金戀│91年8月30日 │ 2,351元  │貸款利息 │0000000000│




├──┼────┼─────────┼──────┼─────┼─────┤
│ 46 │蘇淑華 │91年9月3日  │ 7,124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47 │鄭薛秀華│91年9月4日  │157,828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48 │鄭薛秀華│91年9月9日  │145,539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49 │黃基祥 │91年9月10日  │ 1,197元  │貸款利息 │0000000000│
├──┼────┼─────────┼──────┼─────┼─────┤
│ 50 │黃基祥 │91年9月10日  │ 21,000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51 │林淑珠 │91年9月11日 │ 13,086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52 │管培妃 │91年9月13日 │376,400元  │侵占保險費│0000000000│
├──┼────┼─────────┼──────┼─────┼─────┤
│ 53 │趙王君 │91年9月13日 │ 94,080元  │侵占保險費│0000000000│
├──┼────┼─────────┼──────┼─────┼─────┤
│ 54 │張玉英 │91年9月16日 │ 17,508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55 │黃文揚 │91年9月18日 │ 16,382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56 │黃文揚 │91年9月18日 │ 12,304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57 │鄭薛秀華│91年9月21日 │ 54,858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58 │張玉英 │91年9月25日 │ 5,195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59 │張玉英 │91年9月25日 │ 6,771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60 │柯秋仁 │91年9月27日 │ 50,369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61 │蘇林金盆│91年10月3日 │ 4,115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62 │蘇林金盆│91年10月3日  │ 641元  │貸款利息 │0000000000│
├──┼────┼─────────┼──────┼─────┼─────┤
│ 63 │黃蕋  │91年10月5日  │ 39,364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64 │鄭金德 │91年10月8日  │ 4,268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65 │鄭薛秀華│91年10月9日  │792,000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66 │黃全成 │91年10月10日  │ 20,110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67 │趙玉萍(│91年10月29日(起訴│300,000元  │房貸清償款│Z000000000│
│ │起訴書誤│書誤載為91年10月11│(起訴書誤載│(起訴書誤│(起訴書誤│
│ │載為買景│日 ) │為38,822元)│載為續期保│載為382011│
│ │雄) │ │ │險費) │8439) │
├──┼────┼─────────┼──────┼─────┼─────┤
│ 68 │賴黃玉梅│91年10月15日 │ 12,610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69 │賴黃玉梅│91年10月22日 │ 5,504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70 │林淑珠 │91年10月24日 │ 14,856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71 │林淑珠 │91年10月24日 │ 14,976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72 │蘇淑華 │91年10月24日 │ 9,385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73 │郭基鴻 │91年10月25日 │ 14,924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74 │郭基鴻 │91年10月25日 │ 12,572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75 │賴志貴 │91年10月26日 │ 26,585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76 │賴志貴 │91年10月26日 │ 9,105元  │貸款利息 │0000000000│
├──┼────┼─────────┼──────┼─────┼─────┤
│ 77 │謝麗華 │91年10月28日 │ 5,597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78 │謝麗華 │91年10月28日 │ 5,339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79 │趙玉萍 │91年10月29日 │ 7,823元  │房貸利息 │Z000000000│
├──┼────┼─────────┼──────┼─────┼─────┤
│ 80 │方俊欽 │91年10月30日 │ 41,118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81 │吳金鳳 │91年10月31日 │ 7,092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82 │吳金鳳 │91年10月31日 │ 5,445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83 │吳金鳳 │91年10月31日 │ 5,812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84 │買景雄 │91年10月11日 │ 38,822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85 │王金英 │91年11月5日 │ 11,935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86 │王金英 │91年11月5 日 │ 3,573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87 │買景雄 │91年11月6 日 │ 1,872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88 │買景雄 │91年11月6 日 │ 5,298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89 │陳志宏 │91年11月26日 │ 65,244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90 │李 菊 │85年11月17日至90年│149,215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5月22日 │  │ │ │
├──┼────┼─────────┼──────┼─────┼─────┤
│ 91 │蕭智雄 │87月1 月22日至90年│ 68,511元  │續期保險費│0000000000│
│ │ │5月22日 │ │ │ │
├──┴────┴─────────┴──────┴─────┴─────┤
│侵占總金額:685 萬867 元                  │
└────────────────────────────────────┘
附表二:甲○○○冒名申請開立之帳戶明細及應沒收之偽造署 名及印文
┌──┬──────┬─────┬──────────┬─────────┐
│編號│ 日期 │偽造之文書│偽造之署名及印文 │高雄市農會帳號 │
├──┼──────┼─────┼──────────┼─────────┤
│ 1 │88年11月17日│高雄市農會│偽造之「蘇黃玉連」署│活期儲蓄存款帳號 │
│ │ │開戶申請書│名2枚,印文3枚。 │6191-7號 │
│ │ │ │ │ │
├──┼──────┼─────┼──────────┼─────────┤
│ 2 │88年12月22日│高雄市農會│偽造之「黃蕋」署名2 │活期儲蓄存款帳號 │
│ │ │開戶申請書│枚,印文3枚。 │6234-7號 │
├──┼──────┼─────┼──────────┼─────────┤
│ 3 │89年3 月7日 │高雄市農會│偽造之「蘇淑華」署名│活期存款帳號 │
│ │ │開戶申請書│2枚,印文4枚。 │13590-3號 │
└──┴──────┴─────┴──────────┴─────────┘
附表三:甲○○○冒辦保單貸款明細及應沒收之偽造署名及印文┌──┬────┬────┬───────┬───────────────┐
│編號│被 害 人│貸款時間│ 貸 款 金 額 │ 偽造之署名及盜用之印文 │
├──┼────┼────┼───────┼───────────────┤
│ 1 │鄭薛秀華│85.04.01│21,000元 │①保單借款借據(保單號碼:3808│




│ │ │ │ │ 491612)「立據人」欄「鄭薛秀│
│ │ │ │ │ 華」署名及印文各1 枚。 │
│ │ │ │ │②印章聲明書「聲明人」欄「鄭薛│
│ │ │ │ │ 秀華」署名及印文各1 枚。 │
├──┼────┼────┼───────┼───────────────┤
│ 2 │何薇薇 │86.11.03│220,000元 │①保單借款借據(保單號碼:3690│
│ │ │ │ │ 501855)「立據人」欄「何薇薇
│ │ │ │ │ 」署名及印文各1 枚。 │
│ │ │ │ │②印章聲明書「聲明人」欄「何薇│
│ │ │ │ │ 薇」署名及印文各1枚 。 │
├──┼────┼────┼───────┼───────────────┤
│ 3 │顧家威 │86.12.30│260,000元 │①保單借款借據(保單號碼:3690│
│ │  │ │       │ 534710)「立據人」欄「顧家威│
│ │ │ │ │ 」署名及印文各1 枚。 │
│ │ │ │ │②印章聲明書「聲明人」欄「顧家│
│ │ │ │ │ 威」署名及印文各1 枚。 │
├──┼────┼────┼───────┼───────────────┤
│ 4 │何薇薇 │87.02.02│190,000元 │①保單借款借據(保單號碼:3690│
│ │ │ │ │ 501855)「立據人」欄「何薇薇
│ │ │ │ │ 」署名及印文各1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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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