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更(一)字,94年度,57號
KSHM,94,上更(一),57,200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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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更(一)字第57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H○○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I○○原名劉
  被   告 卯○○
  被   告 A○○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蘇榮達 律師
        蘇俊誠 律師
  被   告 戌○○
  被   告 癸○○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林瑩蓉 律師
  被   告 辰○○
  被   告 亥○○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0
年訴字第1978號中華民國91年1 月22日、91年3 月29日、91年4
月16日、91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9213 號、88年度偵字第19925 號、88年
度少連偵字第452 號、89年度偵字第1459號),提起上訴,判決
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己○○H○○、I○○、卯○○A○○部分,均撤銷。
己○○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柒拾伍萬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H○○連續幫助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肆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I○○連續幫助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拾月;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卯○○連續幫助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貳萬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A○○幫助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肆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他上訴駁回(被告戌○○癸○○辰○○亥○○)。 事 實
一、己○○、I○○、H○○卯○○A○○均可預見一般人 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 ,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 追查,又對於提供帳戶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 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仍共同基 於幫助某群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女所共組之「刮刮 樂」詐騙集團實施常業詐欺,以及掩飾常業詐欺犯罪所得加 以洗錢之犯意,其中除A○○以外之其餘4 人,均基於概括 之犯意,而為如下之收購、提供郵局帳戶之行為: ㈠己○○先於88年4 月中旬某日,在高雄市○○區○○路793 巷2 弄2 號蔡文賀住處,自稱「王進仔」,以新台幣(下同 )7,000 元之代價,向蔡文賀(已判刑確定)收購其所有如 附表一編號三五號所示之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 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及印章;又連續於同年5 月間某日,在 高雄市○○○路三信商校前,自稱「王先生」,以5,000 元 之代價,向陳競雄(已判刑確定)收購其所有局號為000000 -0號、帳號為26590-1 號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又於同年5 月底某日,在高雄市○○路與一心路口「小騎士」店內,以 5,000 元之代價,向江聰盛(已判刑確定)收購其所有局號 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印 章;又於同年6 月初某日,在上址蔡文賀住處,以每件1,00 0 元之代價,向蔡文賀收購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三五號所示 之萬泰銀行、萬通銀行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又於同年6 月26日,在高雄市○○○路某泡沫紅茶店,以6,000 元之代 價,向H○○收購其所有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 -0號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印章;又於同年7 月底某日,經 蔡文賀之介紹,在上址蔡文賀住處,以7,000 元之代價,向 彭貴陽(已判刑確定)收購其所有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 為000000-0號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印章;又於同年7 月12 日,自稱「蘇先生」,在台南市○○○路文化中心前,以4, 000 元之代價,向辰○○收購其所有局號000000-0號,帳號



000000-0號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又於同年7 月13日,自稱 「蘇先生」,在台南市南區區公所前,以4,000 元之代價, 向亥○○收購其所有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郵局存 摺、提款卡、印章;又於同年7 月14日,自稱「蘇先生」, 在台南縣永康市永康國中對面之郵局附近,以4,000 元之代 價,向戴志昇收購其所有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 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印章;又於同年7 月17日,自稱「蘇 先生」,在台南縣永康市○○○路,以4,000 元之價格,向 黃煥彩收購其所有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之郵局 存摺、提款卡、印章;又於同年7 月19日,委託知情之卯○ ○,在台南市○○路後甲圓環附近,以每件1,000 元之代價 ,向黃煥彩收購其所有台新銀行後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亞太銀行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萬泰銀行 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萬通銀行中華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0 號等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又於同年7 月 22日,委託知情之卯○○,在台南市○○路,以1,000 元之 代價,向黃煥彩收購其所有第一銀行成功分行帳號00000000 000 號之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等物。又自88年4 月間某 日起至同年7 月30日間之不詳時間、地點,收購I○○、H ○○、林敏雄、卯○○、「蘇先生」不詳姓名成年男子暨如 附表㈠、㈡所示之本人或I○○等人所收購之帳戶存摺。 ㈡I○○見己○○之上開廣告,而於88年6 月中旬某日,在高 雄市○○路與一心路口,分別以2,000 元之代價,向吳敏華 收購其所有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存 摺、提款卡、印章,及向葉金裕收購其郵局存摺、提款卡、 印章,再以每件6,000 元之價格出售與己○○;又於同年6 月底某日,在高雄市○○○路大樂大賣場,自稱「李小姐」 ,以5,000 元之代價,向余讚勳(已判刑確定,現改名為余 智凱)收購其所有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 郵局存摺、提款卡、印章;又於同年6 月底某日,受己○○ 之委託,至台南縣仁德交流道附近,以5,000 元之代價,向 郭清泉收購其所有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 郵局存摺、提款卡、印章,轉交己○○,而取得佣金1,000 元;又於同年7 月初某日,在台南縣仁德交流道附近,以每 件5,000 元之代價,向吳正一收購其所有局號為000000-0號 、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印章,轉交己○ ○,而得1,000 元之佣金;又於同年7 月中旬某日,在高雄 市○○○路大樂大賣場前,自稱「李小姐」,以5,000 元之 代價,向凌麗鈞收購其所有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 00-0號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又於同年7 月中旬某日,自稱



「李小姐」,在某地點,以3,000 元之代價,向余智凱、凌 麗鈞收購洪慧芳交付出售之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 00-0號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又於同年7 月16日,自稱「李 小姐」在高雄市建國國小大門口,以4,000 元之代價,向陳 美如收購其所有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 局存摺、提款卡、印章;又於同年7 月16日,自稱「李小姐 」,在高雄市○○○路大樂大賣場前,以5,000 元之代價, 向余智凱收購癸○○交付出售之局號000000-0號、帳號為00 0000-0號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又於同年7 月間某日,在某 地點,以每件5,000 元至6,000 元不等之代價,分別收購羅 雪鳳所有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存摺 、提款卡,林文章所有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 號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吳錦祥及楊事成所有之局號、帳號 不詳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又於同年7 月底某日,受己○○ 之託,在高雄市○○路全家超商,以5,000 元之代價,向郭 崇慧收購其所有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印章,轉交己○○; 又於同年6 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7 月30日間之某時間、地點 ,以不詳之代價,收購徐學良、潘秀雲、李宗仁、李金龍、 謝巧珍、陳俊旺、洪羅雪鳳、潘黃美惠、任唐夢薇、曾樹賢 (郵局號、銀行別、帳號、如附表一所示),盧素美、周豐 華、李喬漢翁素玲呂榮仁、鄭博文、陳美如(局號、帳 號均不詳)等人之郵局、銀行存摺、提款卡。I○○收購上 開帳戶存摺等物,再以每一帳戶7,000 元至75,00 元不等之 價格,轉售與己○○,而賺取差價,共收購吳敏華等人30本 帳戶存摺等資料,每本以7,000 元至7,500 元(取其平均值 7,250 元)之代價,提供予被告己○○轉售予「刮刮樂」詐 騙集團詐取並匯入財物用,所得217,500 元。 ㈢H○○經由林敏雄(原審通緝中)之介紹,認識自稱「王先 生」之己○○後,即與林敏雄合夥,自88年6 月初某日起, 在台灣新聞報刊登收購郵局帳戶廣告,及向同事收購之方式 ,於88年6 月初某日,由林敏雄在高雄市○○路長谷大樓漢 衛保全公司停車場,以4,000 元之代價,向戌○○收購其所 有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存摺、提款 卡、印章;又於同年6 月中旬某日,由林敏雄在某地點,以 4,000 元之代價,向王永禎(已判刑確定)收購其所有局號 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又 於同年6 月中旬某日,由林敏雄在高雄市○○○路某泡沫紅 茶店,以4,000 元之代價,向A○○收購其所有局號為0000 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印章;又 於同年6 月中旬某日,由林敏雄在某不詳地點,以4,000 元



之代價,向林奇昌(已判刑確定)收購其所有局號為000000 -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又於同年6 月中旬某日,由H○○在高雄市○○路長谷大樓漢衛保全公 司停車場,以4,000 元之代價,向李東洲(已判刑確定)收 購其所有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存摺 、提款卡、印章;又於同年7 月初某日,由林敏雄在某地點 ,以不詳之代價,向李秋良(已判處罪刑)收購其所有局號 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 號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印 章;又於同年6 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7 月底某日止,由H○ ○、林敏雄在某不詳地點,以3,000 元至4,000 元不等之代 價,分別收購趙坤山所有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 ,戌○○王文榮、鄭智惠、「蘇」、林俊吉、張福進等人 所有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局號、帳號如附表一、二所示) 。H○○與林敏雄收購上開帳戶後,以每一帳戶6,000 元至 7,000 元不等之代價,轉售與己○○,所賺取之差價,2 人 平分(夏以璿及戌○○各1 帳戶,尚未轉售),H○○與林 敏雄收購趙坤山等人13本帳戶存摺等資料,每本以6,000 元 至7,000 元(取其平均值6,500 元)之代價提供予被告己○ ○轉售予「刮刮樂」詐騙集團詐取並匯入財物用,其所得與 林敏雄平分後,各分得42,250元。嗣於88年7 月29日15時30 分許,H○○至高雄縣岡山鎮仁壽郵局更換存摺、提款卡及 印鑑時,為警查獲;同日21時20分許,林敏雄在高雄市○○ ○路121 之5 號8 樓之3 ,為警查獲,並在其所有YWC-207 號機車置物箱內查獲如附表三所示夏以璿及戌○○之郵局存 摺各1 本,提款卡各1 枚及夏以璿出具之切結書等物。 ㈣卯○○於88年7 月19日及同年月22日,受己○○之委託,向 黃煥彩收購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印章,轉交己○○之後,見 有利可圖,即自88年8 月間某日起,在中華日報刊登收購帳 戶之廣告,而於88年8 月後某日,在台南縣仁德鄉某郵局附 近,以3,000 元之代價,向趙耀輝收購其所有局號0000000 號,帳號0000000 號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印章;又於89年 4 月初某日,在台南市○○路與勝利路口,自稱「小張」, 以3, 000元之代價,向王威文收購其所有之郵局存摺、提款 卡;又於同年4 月間某日,委由知情之王威文,在台南市○ ○路與東寧路口,以3,000 元之代價,向郭明瓚(改名為郭 欣達)購買其所有之局號0000000 號、帳號0000000 號之郵 局存摺、提款卡;又於同年4 月間某日,在台南縣歸仁分局 前,以3,000 元之代價,向黃美雲收購其所有局號0000000 號、帳號0000000 號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及印章;又於同年 4 月15日,在台南縣官田鄉隆田郵局前,以3,000 元之代價



,向溫中傑、陳碧雲夫婦收購陳碧雲所有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卯○○收購上開帳戶 後,以每一帳戶4,000 元之價格,轉售與「刮刮樂」詐騙集 團之自稱「宋先生」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供該集團向不 特定人詐取財物之用,而賺取差價,其收購趙耀輝等人5 本 帳戶存摺等資料,每本以4,000 元之代價,提供予自稱「宋 先生」不詳姓名之成年人轉售予「刮刮樂」詐騙集團詐取並 匯入財物用,所得2 萬元。
㈤被告A○○於88年6 月中旬某日,在高雄市○○○路某泡沬 紅茶店,將其在高雄市前鋒郵局開設之帳戶(000000-0), 以4,000 元代價,出售予林敏雄及H○○,再由林敏雄交付 予己○○提供「刮刮樂」集團,詐騙被害人巳○○使陷於錯 誤匯入45萬元予該帳戶。
己○○從I○○、H○○、林敏雄、卯○○收購、取得之前 開存摺、提款卡及印章後,供「刮刮樂」詐騙集團詐騙不特 定多數人財物之用,其中自行向蔡文賀等人收購之17本帳戶 資料,並由I○○、H○○、林敏雄等人收購後交付予己○ ○之43本帳戶資料,以每本1 萬至15,000元(取其平均數 12,500元)予「刮刮樂」詐騙集團詐取並匯入財物用,所得 75萬元。嗣於88年7 月30日2 時許,己○○在高雄市三民區 ○○○路816 號前,為警查獲,並偕同警方在其女友劉蘭寧 之高雄市○○區○○路128 之6 號5 樓租住處,查獲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
二、上開由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組 成之「刮刮樂」詐騙集團,佯以「香港大豐國際企業財團」 ,「廣安國際機構」、「香港日華集團」名義,寄送廣告宣 傳單及俗稱「刮刮樂」之中獎彩券與不特定之多數人,並利 用己○○、I○○、H○○卯○○等所收購之帳戶,而為 下列之詐騙財物行為:
㈠C○○於88年6 月15日,在高雄市○○區○○路122 號3 樓 住處,收受該詐騙集團以「香港大豐國際企業財團」名義寄 送之宣傳單及刮刮樂中獎彩券並對獎後,隨即依宣傳單上所 載之000000000 號、000000000 號免付費電話與該集團成員 聯絡,由該集團中某自稱為「李正安」之成年男子接聽,該 男子向C○○佯稱已刮中獎金68萬元,然欲領獎須先繳稅金 10萬2,000 元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同年6 月22日匯 寄10萬2,000 元至該集團成員指定之戶名為李有義、局號為 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帳戶內;該集團成員 中自稱「趙志勇」之成年男子又向C○○佯稱須繳入會費8 萬元始能領獎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同日再匯寄8 萬



元至該集團成員指定之戶名為王小梅、局號為000000-0號、 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帳戶內;該自稱「趙志勇」之成年 男子復向C○○佯稱入會費8 萬元係指港幣,折合新台幣32 萬元,須再補足24萬元始能領獎云云,致C○○陷於錯誤, 於同日再匯寄24萬元至上開王小梅之帳戶內;該自稱「趙志 勇」之成年男子又向C○○佯稱,其已代墊3 萬元參加投資 ,其必須先償還始能領獎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同年 6 月24日再匯寄3 萬元至該集團成員指定之戶名為李坤輝、 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帳戶內;該集 團中某自稱「周啟源」之成年男子復向C○○佯稱,其必須 再匯50萬元,才能成為正式會員,再致C○○陷於錯誤,於 同年6 月25日匯寄50萬元至該集團成員指定之戶名為黃耀聖 、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帳戶內後; 該自稱「周啟源」之成年男子再向C○○佯稱,其已簽中香 港六合彩1,500 萬元,惟必須給伊吃紅150 萬元,可分期給 付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同年6 月30日匯寄60萬元至 上開李坤輝之帳戶內;該自稱「周啟源」之成年男子再向C ○○佯稱紅利給得太少,150 萬元紅利是要給會長黃萬得的 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同年7 月2 日匯寄75萬元至該 集團成員指定之戶名為黃雅慧、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 000000-0號之郵局帳戶內後;該自稱「周啟源」之成年男子 又向C○○佯稱,應給會長之紅利150 萬元,尚差15萬元, 已由伊先代為墊付云云,致C○○再陷於錯誤,於同年8 月 3 日再匯寄16萬元至該集團成員指定之戶名為黃秀麗、局號 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帳戶內。嗣因該集 團成員未再與C○○聯絡,C○○始知受騙。
㈡M○○於88年6 月21日,在台東市○○街184 巷13弄1 號1 樓住處收受該詐騙集團以「香港大豐國際企業財團」名義寄 送之宣傳單及刮刮樂中獎彩券並對獎後,隨即依宣傳單上所 載之000000000 號000000000 號免付費電話與該集團成員聯 絡,由該集團中某自稱為「謝有財」之成年男子接聽,該男 子向M○○佯稱已刮中獎金60萬元,然欲領取獎金須先繳納 稅金102,000 元云云,經M○○以電話向宣傳單上所載之「 蔡偉智」律師及中獎人「胡雅苓」、「許金鳳」3 人求證, 該3 人均稱此事屬實,致M○○陷於錯誤,先後於同年6 月 23日、6 月24日、6 月25日、6 月28日、6 月30日,以匯款 之方式將6 萬元至50萬元不等之稅金、入會費、投資金等, 匯入該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前開戶名為李有義、王小梅、黃耀 聖、李坤輝之郵局帳戶。該集團某自稱「周啟源」之成年男 子,再度向M○○佯稱已簽中六合彩3,000 萬元,公司要抽



佣金300 萬元始可領獎,惟可先繳納100 萬元,餘款嗣後再 行補足云云,致M○○陷於錯誤,而於同年7 月8 日匯寄 100 萬元至戶名為黃啟靖、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 000000-0 號 之郵局帳戶內,復由該集團中某自稱「黃會長 」之成年男子向M○○佯稱至少需再匯寄100 萬元始可領取 中獎彩金,惟其可先代墊30萬元云云,致M○○陷於錯誤, 而於同年7 月13日匯寄70萬元至戶名為余讚勳、局號為 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帳戶內。嗣因M○○ 始終未能領取獎金,始知受騙。
㈢玄○○於88年6 月底某日,在高雄市○○區○○街114 號8 樓住處,收受該詐騙集團以「香港大豐國際企業財團」名義 寄送之宣傳單及刮刮樂中獎彩券並對獎後,先以電話向該宣 傳單上所載自稱中獎人「胡雅苓」、「許金鳳」、「陳福明 」等3 人求證,均稱是真的云云,玄○○再依宣傳單上所載 之000000000 號及000000000 號免付費電話與該集團成員聯 絡,由該集團中自稱「李正安」之成年男子向玄○○佯稱, 其已刮中彩券60萬元,然欲領獎須先繳納稅金9 萬元云云, 致玄○○陷於錯誤,於同年7 月6 日匯寄9 萬元至該集團成 員指定之戶名為陳威仁、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 -0號之郵局帳戶內;該集團某自稱「趙明勝」會計部專員之 成年男子復向玄○○佯稱,須繳入會費8 萬元始能領獎云云 ,致玄○○陷於錯誤,於同年7 月7 日匯寄8 萬元至該集團 成員指定之戶名為方信和、局號為00000000號、帳號為 000000-0號之郵局帳戶內;該集團某自稱「李章美」之成年 女子再向玄○○佯稱,入會費8 萬元係指港幣,折會新台幣 32萬元,須再補足24萬元始能領獎云云,致玄○○再陷於錯 誤,於同年8 月7 日又匯寄24萬元至該集團成員指定之戶名 為陳美英、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帳 戶內;該自稱「李章美」之成年女子復向玄○○佯稱可投資 2 萬元簽六合彩云云,致玄○○陷於錯誤,於同日再匯寄2 萬元至該集團成員指定之戶名為黃慧萍、局號為000000-0 號、帳號為0000 00-0 號之郵局帳戶內。嗣因玄○○始終未 能領取獎金,始知受騙。
㈣申○○於88年7 月2 日,在台北市○○區○○街284 巷20弄 65號4 樓住處收受該詐騙集團以「香港大豐國際企業財團」 名義寄送之宣傳單及刮刮樂中獎彩券並對獎後,隨即依宣傳 單上所載之000000000 號免付費電話與該集團成員聯絡,由 該集團中某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女子接聽,該女子向申○○ 佯稱已刮中獎金60萬元,然欲領取獎金須先繳納稅金9 萬元 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於同年7 月8 日先匯寄9 萬元



至戶名為陳重光、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 郵局帳戶內。復由該集團中某自稱「趙主任」之成年男子向 申○○佯稱須繳納入會費八萬元始能領獎云云,致申○○乃 再陷於錯誤,而於同年7 月12日,匯寄8 萬元至戶名為羅雪 鳳、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帳戶內, 因該自稱「趙主任」之成年男子再度向申○○佯稱入會費係 指港幣8 萬元,折合新台幣32萬元,需補足差額24萬元始能 領獎云云,申○○乃陷於錯誤,於同年7 月21日匯寄24萬元 至上開戶名為羅雪鳳之郵局帳戶內。嗣該集團某自稱「陳主 任」之成年男子又向申○○佯稱,必須簽香港賽馬協會之彩 牌3 萬元,始能頒獎云云,致申○○陷於錯誤,於同年7 月 22日匯寄3 萬元至戶名為林怡君、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 為000000-0號之郵局帳戶內。該自稱「陳主任」之成年男子 又向申○○佯稱,其已簽中香港彩票1,500 萬元,必須付權 利金150 萬元始能領獎,惟可先扣除已匯之款項云云,致申 ○○陷於錯誤,於同年7 月23日匯寄58萬元至戶名為方振國 、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帳戶內。因 該集團某自稱「王會長」之成年男子復向申○○佯稱,其必 須再付佣金150 萬元始能領獎云云,申○○發覺有異,始知 受騙。
㈤O○○於88年7 月初某日,在嘉義縣東區○○街111 巷3 號 住處,收受該詐騙集團以「香港大豐國際企業財團」名義寄 送之宣傳單及刮刮樂中獎彩券並對獎後,隨即依宣傳單上所 載之000000000 號免付費電話與該集團成員聯絡,由該集團 中某自稱為「趙志勇」之成年男子接聽,該男子向O○○佯 稱已刮中獎金60萬元,然欲領獎須先繳稅金9 萬元云云,致 O○○陷於錯誤,於同年7 月3 日匯寄9 萬元至該集團成員 指定之戶名為朱偉全、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 號之郵局帳戶內;該集團某自稱「陳明全」之成年男子又向 O○○佯稱,須繳入會費8 萬元始能領獎云云,致O○○陷 於錯誤,於同年7 月7 日匯寄8 萬元至上開方信和之郵局帳 戶內;該自稱「陳明全」之成年男子復向O○○佯稱入會費 8 萬元是指港幣,折合新台幣32萬元,須再補足24萬元始能 領獎,惟可先匯17萬元云云,致O○○陷於錯誤,於同年7 月12日匯寄17萬元至上開方信和之郵局帳戶內後;該自稱「 陳明全」之成年男子再向O○○佯稱,必須簽六合彩至少6 萬元始能領獎云云,致O○○陷於錯誤,於同年7 月13日匯 寄6 萬元至上開李坤輝之郵局帳戶內。嗣因該詐騙集團之電 話全部不通,O○○始知受騙。
㈥未○○於88年7 月初某日,在雲林縣斗六市○○街47號住處



收受該詐騙集團以「廣安國際機構」名義寄送之宣傳單及刮 刮樂中獎彩券並對獎後,隨即依宣傳單上所載之000000000 號免付費電話與該集團成員聯絡,由該集團中不詳成籍姓名 之某成年男子接聽,該男子向未○○佯稱已刮中獎金50萬元 ,然欲領取獎金須先繳納稅金9 萬元云云,致未○○陷於錯 誤,而於同年7 月8 日匯寄9 萬元至該集團成員所指定之戶 名為H○○、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 帳戶內。嗣因該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復向未○○佯稱須 再繳納入會費八萬元始能領獎云云,未○○發覺有異,始知 受騙。
㈦寅○○於88年7 月6 日,在嘉義市○區○○○街63號住處收 受該詐騙集團以「香港大豐國際企業財團」名義寄送之宣傳 單及刮刮樂中獎彩券並對獎後,隨即依宣傳單上所載之0000 00000 號免付費電話與該集團成員聯絡,由該集團中某自稱 「吳靜慧」會計師之成年女子接聽,該女子向寅○○佯稱已 刮中獎金60萬元,然欲領獎須先繳稅金9 萬元云云,致寅○ ○陷於錯誤,於同年7 月6 日匯寄9 萬元至該集團成員指定 之戶名為吳雅婷、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 郵局帳戶內;該集團某自稱「趙志勇」會計室主任之成年男 子又向寅○○佯稱,須繳入會費8 萬元始能領獎云云,經寅 ○○以電話向宣傳單上所載自稱「蔡偉智」律師之成年男子 求證,亦稱是真的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同日再匯寄 8 萬元至該集團成員指定之上開李有義之郵局帳戶內;該自 稱「趙志勇」之成年男子復向寅○○佯稱入會費8 萬元是指 港幣,折合新台幣32萬元,須補足始能領獎云云,致寅○○ 陷於錯誤,於同日又匯寄24萬元至上開李有義之帳戶內後; 該集團自稱「李正安」專員、「陳明全」處長、「王會長」 等3 位成年男子又先後向寅○○佯稱,伊等已代為墊付2 萬 元,參加集團之彩金活動,結果中了彩金1,000 萬元,須先 繳清代墊款2 萬元及權利金150 萬元始能領獎,惟可扣除中 獎彩金60萬元及入會費32萬元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 同年7 月12日分別匯寄2 萬元至該集團成員指定之前開李坤 輝郵局帳戶內,及匯寄58萬元至該集團成員指定之前開黃啟 靖郵局帳戶內。嗣因該自稱「陳明全」之成年男子復向寅○ ○佯稱公司要抽佣金100 萬元,須繳清後始能領獎云云,寅 ○○要求由彩金扣下被拒後,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㈧巳○○於88年7 月9 日,在南投縣草屯鎮○○路1098之1 號 住處收受該詐騙集團以「廣安國際機構」名義寄送之宣傳單 及刮刮樂中獎彩券並對獎後,隨即依宣傳單上所載之000000 000 號免付費電話與該集團成員聯絡,由該集團中自稱「馬



永華」之成年男子接聽,該男子及自稱「黃貴珠」之成年女 子向巳○○佯稱已刮中獎金50萬元,然欲領取獎金須先繳納 稅金75,000元及其他費用云云,致巳○○陷於錯誤,分別於 同日匯寄75,000元、8 萬元、24萬元、3 萬元、及於同年7 月12日匯寄90萬元至該集團成員指定之戶名為潘黃美惠、局 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帳戶內後;該集 團自稱「會長」之成年男子復向巳○○佯稱其有得獎,但須 先匯錢給會員抽成云云,致巳○○陷於錯誤,分別於同年7 月12日匯寄60萬元至該集團成員指定之戶名為吳正一、局號 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帳戶,及匯寄45萬 元至該集團成員指定之戶名為A○○、局號為000000-0號、 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帳戶內。嗣因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 局通知,巳○○始知受騙。
㈨子○於88年7 月10日,在高雄縣鳳山市○○路63號住處收受 該詐騙集團以「廣安國際機構」名義寄送之宣傳單及刮刮樂 中獎彩券並對獎後,隨即依宣傳單上所載之000000000 號免 付費電話與該集團成員聯絡,由該集團中自稱「陳宗哲」、 「邱英雄」主任之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接聽,該2 名男子向 子○佯稱已刮中獎金50萬元,然欲領取獎金須先繳納稅金 75,000元、入會費8 萬元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於同年 7 月12日先後2 次匯寄75,000元、8 萬元至該集團成員所指 定之H○○之上開郵局帳戶內。復因該2 名男子復向子○佯 稱入會費係指港幣八萬元折合新台幣32萬元,惟其可代保20 萬元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於同年7 月13日、16日各匯 寄2 萬元至H○○之上開郵局帳戶內,嗣因該自稱「邱英雄 」之成年男子向子○佯稱代保申請未獲核准,須繳清不足之 20萬元始能領獎云云,子○始察覺有異而知受騙。 ㈩J○○於88年7 月10日,在苗栗縣頭份鎮○○路54號住處收 受該詐騙集團以「香港大豐國際企業財團」名義寄送之宣傳 單及刮刮樂中獎彩券並對獎後,隨即依宣傳單上所載之0000 00000 號、000000000 號免付費電話與該集團成員聯絡,由 該集團中某自稱「趙專員」之成年男子接聽,該男子向J○ ○佯稱已刮中獎金60萬元,然欲領獎須先繳稅金9 萬元云云 ,致J○○陷於錯誤,於同年7 月12日匯寄9 萬元至該集團 成員指定之前開李有義郵局帳戶內;該集團某自稱「劉主任 」之成年男子又向J○○佯稱,須繳入會費8 萬元始能領獎 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同年7 月13日匯寄8 萬元至該 集團成員指定之前開黃雅慧郵局帳戶內;該自稱「劉主任」 之成年男子復向J○○佯稱入會費8 萬元是指港幣,折合新 台幣32萬元,須再補足24萬元始能領獎,惟可先繳12萬元云



云,致J○○陷於錯誤,又於同年7 月21日匯寄12萬元至該 集團成員指定之前開林怡君郵局帳戶內。嗣因該自稱「劉主 任」之成年男子又向J○○佯稱,其已簽中六合彩2,00 0萬 元,公司要抽佣金1 成,須繳清後始能領獎云云,J○○發 覺有異,始知受騙。
宙○○於88年7 月10日,在台南市○區○○街101 巷34弄10 5 號住處收受該詐騙集團以「廣安國際機構」名義寄送之宣 傳單及刮刮樂中獎彩券並對獎後,隨即依宣傳單上所載之00 0000000 號免付費電話與該集團成員聯絡,由該集團中某不 詳姓名之成年男子接聽,該男子向宙○○佯稱已刮中獎金50 萬元,然欲領取獎金須先繳納稅金75,000元及入會費云云, 致宙○○陷於錯誤,而於同年7 月13日匯寄24萬元至該集團 成員所指定之戶名為彭貴陽、局號為00000000號、帳號為00 0000-0號之郵局帳戶內。該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復向宙○○ 佯稱入會費係指港幣,而要求宙○○再匯寄10萬元,致宙○ ○再次陷於錯誤,而於同年7 月27日匯寄10萬元至彭貴陽之 上開郵局帳戶內,嗣因宙○○始終未能領取獎金而知受騙。 丑○○於88年7 月11日,在台北市○○○路○段252 巷34號 2 樓其母親住處收受該詐騙集團以「廣安國際機構」名義寄 送之宣傳單及刮刮樂中獎彩券並對獎後,隨即依宣傳單上所 載之000000000 、000000000 號免付費電話與該集團成員聯 絡,由該集團中自稱為「唐勝文」之成年男子接聽,該男子 向丑○○佯稱已刮中獎金50萬元,然欲領取獎金須先繳納稅 金75,000元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於同年7 月13日匯 寄75,000元至戶名為王永禎、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 000000-0號之郵局帳戶內。嗣因「唐勝文」復向丑○○佯稱 須繳納入會費8 萬元始能領獎云云,丑○○發覺有異始知受 騙。
午○○於88年7 月11日,在高雄縣岡山鎮○○○路52之1 號 住處收受該詐騙集團以「香港日華集團」名義寄送之宣傳單 及刮刮樂中獎彩券並對獎後,隨即依宣傳單上所載之000000 000 、000000000 號免付費電話與該集團成員聯絡,由該集 團中自稱為「蕭課長」之成年男子接聽,該男子向午○○佯 稱已刮中獎金60萬元,然欲領取獎金須先繳納稅金9 萬元、 入會費10萬元、投資金2 萬至5 萬元云云,致午○○以電話 向宣傳單上所載之「柯俊權」律師及中獎人「沈志亮」、「 蘇國智」3 人求證,該3 人均稱此事屬實,致午○○陷於錯 誤,而於同年7 月14日匯寄21萬元至戶名為李東洲、局號為 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帳戶內;該自稱「蕭 課長」之成年男子,復向午○○佯稱已簽中六合彩獎金1,06



0 萬元,需繳納設定費90萬元、佣金106 萬元始能領獎云云 ,致午○○陷於錯誤,而將該筆款項於同年7 月16日、17日 、22日,陸續匯至戶名為陳競雄、局號為000000-0、帳號為 000000-0號之郵局帳戶,及戶名為李忠和、局號為0000000- 0 、帳號為000000-0號之郵局帳戶內;嗣該自稱「蕭課長」 之成年男子,復佯稱須繳納佣金30萬元予香港日華集團公司 始能領獎,此部分渠可先代墊5 萬元云云,致午○○陷於錯 誤,於同年7 月23日匯寄25萬元至上開李東洲之帳戶後;該 自稱「蕭課長」之成年男子復向午○○佯稱,佣金30萬元是 指港幣,折合新台幣120 萬元,可先繳一部份,不足部分公 司經理可代墊云云,致午○○陷於錯誤,於同年7 月26日又 匯寄36萬元至上開陳競雄之郵局帳戶內。該自稱「蕭課長」 之成年男子又佯稱因香港方面派人前來查帳發現有代墊款問 題,必須補足款項始能領取獎金云云,致午○○再次陷於錯 誤,而於同年7 月27日匯寄12萬元至上開李東洲之帳戶內。 嗣因警方通知,午○○始知受騙。
丙○○於88年7 月12日,在台北縣鶯歌鎮○○路59號住處收 受該詐騙集團以「香港大豐國際企業財團」名義寄送之宣傳 單及刮刮樂中獎彩券並對獎後,隨即依宣傳單上所載之0000 00000 號免付費電話與該集團成員聯絡,由該集團中某自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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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