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94年度,46號
HLHM,94,聲,46,200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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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 甲○○
  指 定 辯護人 蕭昌輝律師
右聲請人因準強盜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二號),聲請人請求由辯護人
代作上訴理由書,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准由指定辯護人蕭昌輝律師代作第三審上訴理由書,並由本院酌給報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涉前揭準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蕭昌輝律師為其辯護 ,茲因聲請人不懂法律,因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聲請由辯護人代作 上訴理由書等語。
二、本院審認結果,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二條、第十七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志 揚
法官 何 方 興
法官 蔣 有 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萬 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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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