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94年度,140號
TNHM,94,上易,140,2005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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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辰○
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 律師
      江大寧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M○○
選任辯護人 黃榮坤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
1512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054、3930號;併辦案號:91年度
偵字第6163號、92年度偵字第33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辰○因經濟拮据,又需負擔子女學費,並由友人處得知M ○○網捕賽鴿可向賽鴿飼主索取金錢,經乙辰○以電話與M ○○交換意見後,互為謀議,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0年11月間起,由乙辰○在臺北市、臺 北縣三重市與板橋市等地,先後多次向李姓不詳真實年籍姓 名者,收購附表四編號二、三、四、五所示行動電話SIM卡 、存摺、印章與金融卡(含密碼),中華電信公司SIM每個 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其他電信公司SIM卡每張二千五 百元;帳戶部分,郵局存摺每件八千元,銀行存摺每件三千 五百元至八千元(均含存摺、印章與金融卡),乙辰○再將 如附表四編號四所示輔仁大學郵局「賴惠芬」帳戶之存摺、 金融卡(含密碼)與印章郵寄給M○○,作為供M○○提款 之工具。並由M○○臺南縣大內鄉山區架設尼龍網(未據 扣案),先後多次竊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賽鴿飼主(被 害人)飼養之賽鴿,以每隻賽鴿一千元、一千二百元至一千 五百元之代價,將所竊得賽鴿上腳環之鴿主姓名、電話號碼 及賽鴿編號抄錄後,在臺南縣永康市○○○路某間7-11統一 超商傳真至臺北(02)00000000號給乙辰○,再由乙辰○M○○傳真之電話號碼,先後多次以附表四編號二所示行動 電話門號SIM卡插入同附表編號一所示行動電話機,致電上 述賽鴿飼主恫稱:「鴿子落網了,要不要討回來,不付錢, 就不放回鴿子」等語,使失竊賽鴿飼主恐其愛鴿無法取回而 心生畏怖,而依乙辰○指示將每隻賽鴿贖款一千餘元至五千 四百元(原判決載二千五百元)之金錢匯入乙辰○所指定之



帳戶內,及至91年1月26日為止,共計向198位鴿主恐嚇財物 ,得款五十八萬零六百三十元(被害人姓名、竊鴿數量、勒 贖與付款金額、日期、帳戶及使用之門號,均詳見附表一、 二、三所示)。乙辰○依上開帳戶之金融卡領取賽鴿飼主之 匯款後,利用提款機將前述其與M○○約定之價金轉帳至上 述「賴惠芬」帳戶,再電話通知M○○前往提領款項,並指 示M○○放回已獲飼主匯款付贖之賽鴿。M○○旋持賴惠芬 之提款卡去臺南縣永康市六甲頂、二王與大內鄉大內等郵局 提款。嗣於91年2月23日,經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員警持 法院核發之搜索前往臺北市○○路25巷30號6樓之2乙辰○住 處執行搜索,扣得均屬乙辰○所有如附表四所示之物(經證 明曾經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及帳戶詳見附表五)而循線查獲 附表一所示事實;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交叉比 對附表四編號二所示可疑行動電話號碼之通聯紀錄,而追查 得悉附表二、三所示情節。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分別報 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請併案審理 。
理 由
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乙辰○對右揭犯事實為有罪陳述,並就所 有卷證,坦承供認在卷。訊之上訴人即被告M○○固承於附 表一所示時、地網捕賽鴿,惟辯稱:賽鴿放飛後鴿主已不能 支配鴿子,網捕賽鴿應屬侵占離本人持有物,而非竊盜,又 伊捉取賽鴿後,以每隻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價格賣給乙辰○乙辰○向鴿主恐嚇金錢與伊無關云云。
二、經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辰○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原 審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甚詳(詳歸仁分局0000000000 號警卷第1-4頁;第五分局131號警卷第1-4頁;偵二卷第5-7 、63、64、70、82、201至203頁;原審卷第21、22、85-90 頁),並於準備程序中對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不爭執,且於 原審及本院審理時為有罪之陳述。
㈡上開犯罪事實,亦據被告M○○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原 審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行(詳歸仁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 1-5頁;第五分局131號警卷第5-8頁;偵四卷第8-13頁、偵 二卷第133頁;原審卷第23、24頁),並對被告以外之人之 陳述不爭執,且於原審審理時為有罪之陳述。並核與同案被 告乙辰○結證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㈢被告乙辰○M○○前揭自白,核與附表一、二、三所示被 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訴;被害人乙A○(附表一編號一)、X



○○(附表一編號二)、甲A○(附表一編號三)等三人於 偵查中之證言(詳偵二卷第62、63、69、70頁),均屬相符 。並有如附表一、二、三備註欄所示書證(匯款單、通聯紀 錄等)。及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91年2月23日搜索扣押筆 錄及扣押物品收據(詳歸仁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六、七 頁)附卷可佐。以及如附表四所示扣案物品足憑。且有被告 乙辰○身著附表四編號九所示衣帽前往提款之提款機監視器 翻拍照片4幀(詳歸仁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26、27頁) 在卷足憑。又被告M○○至提款機提領款項時之翻拍照片11 幀,亦附卷足參(詳歸仁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31-37頁 )。另有附表四編號四所示輔仁大學郵局賴惠芬帳戶(即被 告乙辰○寄交金融卡予M○○以供提領竊鴿報酬款項之帳戶 )資金往來明細(詳歸仁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28-30頁 )、北區郵政管理局蔡德財帳戶明細(詳附表四編號四扣案 之存摺帳戶;偵二卷第103、105、143、144頁)、臺北永春 郵局張裕青帳戶明細(詳附表四編號四扣案之存摺帳戶;偵 二卷第106-111、187-191頁);土城清水郵局徐永達帳戶明 細(詳附表四編號四扣案之存摺帳戶;偵二卷第141-156頁 );宜蘭五結郵局樊勝光帳戶明細(詳附表四編號四扣案之 存摺帳戶;偵二卷第162-177頁)等可為佐證。 ㈣綜上各情,並參酌被告M○○自承其曾係賽鴿協會成員,以 及被告乙辰○復於原審證稱:「他(M○○)說愈接近比賽 賽鴿的價值愈高」等語(詳原審卷㈠第218頁),顯見被告 M○○因曾參與賽鴿協會而知悉賽鴿因參與不同階段比賽而 異其身價。因此,被告M○○應較為明瞭賽鴿飼主愛鴿遭竊 之痛苦心情與實質上之財物損害,則被告M○○之可非難性 自較同案被告乙辰○為高,被告二人罪證明確,犯行均堪認 定。
三、按賽鴿係他人所有飼養之飛禽,乃屬動產之一種,雖在比賽 中放任飛翔,因具有歸巢性,可以飛回嗣養鴿舍,故於放飛 之賽鴿,難謂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 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 ,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 2號判例可資參照。本案被告M○○雖僅實施盜捕賽鴿之行 為,未去電鴿主勒索錢財;被告乙辰○僅實施致電賽鴿飼主 恐嚇財物之行為,未參與捕捉賽鴿。然被告乙辰○既係依賴 被告M○○盜捕賽鴿始得向飼主恐嚇取財,被告M○○盜捕 賽鴿最終亦係因被告乙辰○進而向飼主勒索始獲致不法錢財 ,自應認為「盜捕賽鴿」與「向賽鴿飼主勒索錢財」均屬其 二人原先共同謀議之行為步驟,其等自應就所有之謀議與實



施行為負全部之責任。
四、核被告乙辰○M○○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及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二人間有犯意之聯絡 ,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渠等先後多次竊盜及恐嚇取 財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各係出於概括之犯意 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 各加重其刑。又渠等所犯連續竊盜及連續恐嚇取財行為間,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依連續恐嚇取 財罪處斷。
五、原審以被告二人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28條、第56條、 第32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並審酌被 告M○○自承其曾係賽鴿協會成員,應較為明瞭賽鴿飼主愛 鴿遭竊之痛苦心情與實質上之財物損害,其可非難性顯然較 高,以及參酌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害 人數甚眾,已經證明之獲利金額為五十八萬零六百三十元, 惡性非輕,並就被告涉案程度,與被告乙辰○犯後始終供承 犯行並協助查明真象,顯具悔意;被告M○○雖供承大部分 事實,猶一再飾詞狹辯,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被 告乙辰○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被告M○○有期徒刑二年四月 。並敘明附表四編號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乙 辰○所有供其等共同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同附表編號六所 示之現金,為被告等共同犯罪所得之物,應分別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宣告沒收。至於該附表編號三所示之 印章,並無證據足供認定係未經授權而「偽造之印章」,故 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另就公訴意旨指訴:⑴被 告二人係自90年6月間之某日開始為竊鴿及恐嚇取財之犯行 ,⑵其等前揭犯行總計得財一百三十餘萬元部分。查依卷附 附表一、二、三所示被害人等於警詢之指訴,本件獲致證據 證明之犯行,首位接獲被告乙辰○勒贖電話之時間為90年12 月11日(即附表一編號七三之被害人宇○○),且僅有198 位鴿主被竊鴿恐嚇取財,得款五十八萬零六百三十元,該等 時間與金額以外之公訴事實,俱無確切之證據足資證明。而 依前述首位接獲賽鴿勒贖電話之時間而推算,被告乙辰○M○○二人於偵查中供稱係自90年11間開始前揭竊取賽鴿之 犯行,應屬可信。因認上述犯罪時間即90年11月以前(原判 決誤載為92年11月間,應予訂正),以及逾前開得財金額( 五十八萬零六百三十元)部分,起訴事實未獲嚴格之證明, 公訴人亦未再進而舉證,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惟公 訴意旨既此部分與前開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存有連續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本院經核原判決認 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允當。被告乙辰○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被告M○○上訴意旨,自承其僅單純 網取他人賽鴿,係犯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罪,法律見解似有誤 解,均為無理由,皆應予駁回。
六、至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893號移送原審 併辦意旨以:被告M○○夥同蔡全祿(另案由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審理)、許德勝(另案經原審法院92年度易字第25 9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自 91年2月6日起,在莊進祥設臺南縣仁德鄉仁愛村1115之1號 「吉祥牧場」養雞場後方,捕捉飛經上開地點之他人賽鴿, 渠等係以尼龍網、彈弓、鉛球彩帶、鋸子及裝鴿網帶等工具 ,使賽鴿飛低落網後竊取,並以此方式竊得原判決附表六所 示之人所有之賽鴿。嗣於91年2月17日上午11時30分許,為 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尼龍網2件、彈弓7支、鉛球彩帶1袋 、鋸子1支及裝鴿網帶8只等證據。因認被告M○○此部分涉 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嫌。經本 院訊之被告M○○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伊未曾與蔡 全祿等人共同盜捕賽鴿等語。惟此部分經原審法院調查之結 果,認無充足證據足認被告M○○參與此部分移送併辦之事 實,自難認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存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有原審法院93年 12 月31日南院慶刑洪91易1512字第0930053285號函稿在可 稽,迄至本案言詞辯論時,未見檢察官聲請併辦,本院自不 予審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文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良倩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本案(91年度偵字第2054、3930號)【註記有*記號者,係與併辦部分重覆之被害人】┌───┬───┬────┬──────┬─────┬────┬────┐
│編 號│被害人│勒贖日期│金額 │匯入帳戶 │勒贖電話│證 據│
│ │ │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匯款日期│被擄鴿數 │ │被害電話│ │
│ │ │ │(放回與否)│ │ │ │
├───┼───┼────┼──────┼─────┼────┼────┤
│一 │乙A○│910107 │二千五百 │未陳述 │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 │63 │錄2054偵│
│ │ ├────┼──────┤ ├────┤222頁 │
│ │ │910107 │一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8 │ │
├───┼───┼────┼──────┼─────┼────┼────┤
│二 │X○○│901225 │二千 │賴惠芬郵局│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0000000000│52 │錄 │
│ │ ├────┼──────┤5719 ├────┤ │
│ │ │未陳述 │一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1 │ │
├───┼───┼────┼──────┼─────┼────┼────┤
│三 │甲A○│901227 │二千零二十九│徐永達郵局│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0000000000│71 │錄2054偵│
│ │ ├────┼──────┤2586 ├────┤285頁 │
│ │ │901227 │一隻(放回)│ │00000000│⒉匯款明│
│ │ │ │ │ │3 │細2054偵│
│ │ │ │ │ │ │284頁 │
│ │ │ │ │ │ │⒊帳戶交│
│ │ │ │ │ │ │易明細20│
│ │ │ │ │ │ │54偵145 │
│ │ │ │ │ │ │頁 │
├───┼───┼────┼──────┼─────┼────┼────┤
│四 │庚○○│910102 │二千五百二十│張裕青郵局│00000000│⒈通聯記│
│ │ │ │二 │0000000000│63(女)│錄2054偵│
│ │ ├────┼──────┤4809 ├────┤217頁 │
│ │ │910102 │一隻(放回)│ │00000000│⒉匯款明│




│ │ │ │ │ │8 │細2054偵│
│ │ │ │ │ │ │218頁 │
│ │ │ │ │ │ │⒊帳戶存│
│ │ │ │ │ │ │提明細表│
│ │ │ │ │ │ │2054偵10│
│ │ │ │ │ │ │7頁 │
├───┼───┼────┼──────┼─────┼────┼────┤
│五 │甲Z○│910103 │二千左右 │忘記 │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 │63 │錄2054偵│
│ │ ├────┼──────┤ ├────┤220頁 │
│ │ │910103 │一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8 │ │
├───┼───┼────┼──────┼─────┼────┼────┤
│六 │甲壬○│910102 │二千 │和順郵局 │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 │63 │錄2054偵│
│ │ ├────┼──────┤ ├────┤224頁 │
│ │ │910102 │一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7 │ │
├───┼───┼────┼──────┼─────┼────┼────┤
│七 │乙庚○│910109 │二千五百 │不明郵局 │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 │63 │錄2054偵│
│ │ ├────┼──────┤ ├────┤226頁 │
│ │ │910109 │一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0 │ │
├───┼───┼────┼──────┼─────┼────┼────┤
│八 │甲己○│901227 │四千零三十 │徐永達郵局│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0000000000│71 │錄2054偵│
│ │ ├────┼──────┤2586 ├────┤229頁 │
│ │ │901227 │二隻(放回)│ │00000000│⒉匯款明│
│ │ │ │ │ │85 │細2054偵│
│ │ │ │ │ │ │146頁 │
├───┼───┼────┼──────┼─────┼────┼────┤
│九 │甲C○│901228 │⒈二千五百二│樊勝光郵局│00000000│⒈通聯記│
│* │(起訴│ │ 十三 │0000000000│71 │錄2054偵│
│ │部分與│ │⒉五千零二十│0190 │ │237頁 │
│ │91偵61│ │ 九 │ │ │⒉匯款明│
│ │36部分├────┼──────┤ ├────┤細2054偵│
│ │重複)│901228 │三隻(放回)│ │00000000│166、231│
│ │ │ │ │ │4 │、232頁 │
├───┼───┼────┼──────┼─────┼────┼────┤




│十 │乙子○│901228 │七千五百 │不明郵局 │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 │71 │錄2054偵│
│ │ ├────┼──────┤ ├────┤235頁 │
│ │ │未陳述 │三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0 │ │
├───┼───┼────┼──────┼─────┼────┼────┤
│十一 │r○○│⒈901219│⒈二千五百 │⒈張裕青郵│⒈091701│⒈通聯記│
│ │ │⒉901229│⒉二千 │ 局000199│ 7352 │錄2054偵│
│ │ │ │ │ 00000000│⒉091836│237、374│
│ │ │ │ │⒉不明郵局│ 8471 │頁 │
│ │ ├────┼──────┤ ├────┤ │
│ │ │未陳述 │⒈一隻 │ │00000000│ │
│ │ │ │⒉一隻 │ │17 │ │
├───┼───┼────┼──────┼─────┼────┼────┤
│十二 │甲o○│901230 │三千 │不明郵局 │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 │71 │錄2054偵│
│ │ ├────┼──────┤ ├────┤239頁 │
│ │ │未陳述 │一隻(未回)│ │00000000│ │
│ │ │ │ │ │5 │ │
├───┼───┼────┼──────┼─────┼────┼────┤
│十三 │黃○○│910110 │三千 │不明郵局 │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 │63(女)│錄2054偵│
│ │ ├────┼──────┤ ├────┤241頁 │
│ │ │未陳述 │一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7 │ │
├───┼───┼────┼──────┼─────┼────┼────┤
│十四 │乙B○│910104 │二千 │不明郵局 │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 │63(女)│錄2054偵│
│ │ ├────┼──────┤ ├────┤243頁 │
│ │ │未陳述 │一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77 │ │
├───┼───┼────┼──────┼─────┼────┼────┤
│十五 │h○○│910122 │二千 │蔡德財郵局│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0000000000│52(女)│錄2054偵│
│ │ ├────┼──────┤7124 ├────┤245頁 │
│ │ │未陳述 │一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03 │ │
├───┼───┼────┼──────┼─────┼────┼────┤
│十六 │甲r○│901224 │二千 │不明郵局 │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 │52(男)│錄2054偵│




│ │ ├────┼──────┤ ├────┤247頁 │
│ │ │ │一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1 │ │
├───┼───┼────┼──────┼─────┼────┼────┤
│十七 │甲m○│901229 │二千 │不明郵局 │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 │71 │錄2054偵│
│ │ ├────┼──────┤ ├────┤249頁 │
│ │ │未陳述 │一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6 │ │
├───┼───┼────┼──────┼─────┼────┼────┤
│十八 │甲癸○│901229 │二千 │不明郵局 │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 │71 │錄2054偵│
│ │ ├────┼──────┤ ├────┤251頁 │
│ │ │未陳述 │兩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07 │ │
├───┼───┼────┼──────┼─────┼────┼────┤
│十九 │甲戊○│910107 │⒈一千五百三│⒈清水郵局│00000000│⒈通聯記│
│* │(起訴│ │ 十 │ 徐永達 │63 │錄2054偵│
│ │部分與│ │⒉二千零二十│ 00000000│ │255頁 │
│ │92偵33│ │ 四 │ 82586 │ │⒉匯款單│
│ │16部分│ │ │⒉安順郵局│ │據2054偵│
│ │重複)│ │ │ 樊勝光 │ │253、254│
│ │ ├────┼──────┤ 00000000├────┤頁 │
│ │ │⒈901219│一隻(未回)│ 50190 │00000000│⒊帳戶交│
│ │ │⒉910107│ │ │5 │易明細20│
│ │ │ │ │ │ │54偵167 │
├───┼───┼────┼──────┼─────┼────┼────┤
│二十 │甲u○│910107 │未陳述 │未陳述 │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 │63 │錄2054偵│
│ │ ├────┼──────┤ ├────┤257頁 │
│ │ │未匯款 │一隻(未回)│ │00000000│ │
│ │ │ │ │ │7 │ │
├───┼───┼────┼──────┼─────┼────┼────┤
│二一 │甲寅○│910102 │⒈二千 │⒈台南47支│00000000│⒈通聯記│
│* │(起訴│ │⒉四千零三十│ 郵局(忘│63 │錄2054偵│
│ │部分與│ │ 一 │ 記帳號)│ │259頁 │
│ │92偵33├────┼──────┤⒉樊勝光郵├────┤⒉匯款單│
│ │16部分│ │一隻(放回)│ 局032105│00000000│併3316警│
│ │重覆)│ │ │ 00000000│5 │P12 │
├───┼───┼────┼──────┼─────┼────┼────┤




│二二 │卯○○│910102 │三千 │張裕青郵局│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0000000000│63(女)│錄2054偵│
│ │ ├────┼──────┤4809 ├────┤261頁 │
│ │ │未陳述 │一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76 │ │
├───┼───┼────┼──────┼─────┼────┼────┤
│二三 │劉賴駿│910102 │二千五百 │不明郵局 │00000000│⒈通聯記│
│ │彬 │ │ │ │63 │錄2054偵│
│ │ ├────┼──────┤ ├────┤263頁 │
│ │ │未陳述 │一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89 │ │
├───┼───┼────┼──────┼─────┼────┼────┤
│二四 │甲宙 │910110 │二千 │嚴斯德(北│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銀)679221│63(女)│錄2054偵│
│ │ ├────┼──────┤879425 ├────┤265頁 │
│ │ │未陳述 │一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2 │ │
├───┼───┼────┼──────┼─────┼────┼────┤
│二五 │Y○○│910102 │五千 │張裕青郵局│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0000000000│63 │錄2054偵│
│ │ ├────┼──────┤4809 ├────┤267頁 │
│ │ │未陳述 │二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95 │ │
├───┼───┼────┼──────┼─────┼────┼────┤
│二六 │甲子○│910108 │二千 │不明郵局 │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 │63 │錄2054偵│
│ │ ├────┼──────┤ ├────┤269頁 │
│ │ │未陳述 │一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3 │ │
├───┼───┼────┼──────┼─────┼────┼────┤
│二七 │a○○│910103 │二千 │不明郵局 │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 │63(男)│錄2054偵│
│ │ ├────┼──────┤ ├────┤271頁 │
│ │ │未陳述 │一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1 │ │
├───┼───┼────┼──────┼─────┼────┼────┤
│二八 │辰○○│910108 │二千 │不明郵局 │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 │63 │錄2054偵│
│ │ ├────┼──────┤ ├────┤273頁 │
│ │ │未陳述 │一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6 │ │
├───┼───┼────┼──────┼─────┼────┼────┤
│二九 │甲亥○│910122 │二千三百 │不明郵局 │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 │52(男)│錄2054偵│
│ │ ├────┼──────┤ ├────┤275頁 │
│ │ │未陳述 │一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6 │ │
├───┼───┼────┼──────┼─────┼────┼────┤
│三十 │L○○│901228 │⒈二千零十五│⒈不明郵局│00000000│⒈通聯記│
│* │(起訴│ │⒉一千七百一│⒉樊勝光郵│71 │錄2054偵│
│ │部分與│ │ 十一 │ 局032105│ │277頁 │
│ │92偵33├────┼──────┤ 00000000├────┤⒉匯款單│
│ │16部份│未陳述 │一隻(放回)│ │00000000│併3316警│
│ │重複)│ │ │ │1 │P30 │
├───┼───┼────┼──────┼─────┼────┼────┤
│三一 │Q○○│910108 │二千零十五 │樊勝光郵局│00000000│⒈匯款收│
│* │(起訴│ │ │0000000000│71 │據2054偵│
│ │部分與├────┼──────┤0190 ├────┤279頁 │
│ │91偵61│910108 │一隻(未回)│ │00000000│⒉帳戶交│
│ │36部分│ │ │ │40 │易明細20│
│ │重複)│ │ │ │ │54偵167 │
├───┼───┼────┼──────┼─────┼────┼────┤
│三二 │b○○│901227 │二千零十五 │不明郵局 │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 │71 │錄2054偵│
│ │ ├────┼──────┤ ├────┤284頁 │
│ │ │未陳述 │一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1 │ │
├───┼───┼────┼──────┼─────┼────┼────┤
│三三 │乙亥○│901229 │一千八百三十│徐永達郵局│00000000│⒈通聯記│
│ │ │ │九 │0000000000│71 │錄2054偵│
│ │ ├────┼──────┤2586 ├────┤286頁 │
│ │ │901231 │一隻(放回)│ │00000000│⒉匯款收│
│ │ │ │ │ │2 │據2054偵│
│ │ │ │ │ │ │287頁 │
│ │ │ │ │ │ │⒊帳戶交│
│ │ │ │ │ │ │易明細20│
│ │ │ │ │ │ │54偵146 │
│ │ │ │ │ │ │頁 │
├───┼───┼────┼──────┼─────┼────┼────┤
│三四 │乙黃○│910103 │二千零一十 │樊勝光郵局│00000000│⒈通聯記│




│* │(起訴│ │ │0000000000│63 │錄2054偵│
│ │部分與├────┼──────┤0190 ├────┤289頁 │
│ │91偵61│ │一隻(放回)│ │00000000│⒉匯款單│
│ │36部分│ │ │ │9 │6136警P1│
│ │重複)│ │ │ │ │60反 │
├───┼───┼────┼──────┼─────┼────┼────┤
│三五 │甲辛○│⒈901225│⒈二千零十一│徐永達郵局│⒈091701│⒈通聯記│
│ │ │⒉910110│⒉二千 │0000000000│ 7352 │錄2054偵│
│ │ │ │ │2586 │⒉091836│291、553│
│ │ │ │ │ │ 8471 │頁 │
│ │ ├────┼──────┤ ├────┤⒉匯款收│
│ │ │⒈未陳述│一隻(放回)│ │⒈063553│據2054偵│
│ │ │⒉910110│ │ │ 340 │292頁 │
│ │ │ │ │ │⒉063554│ │
│ │ │ │ │ │ 713 │ │
├───┼───┼────┼──────┼─────┼────┼────┤
│三六 │甲v○│901225 │二千零六 │徐永達郵局│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0000000000│52(男)│錄2054偵│
│ │ ├────┼──────┤2586 ├────┤295頁 │
│ │ │901225 │一隻(放回)│ │00000000│⒉匯款收│
│ │ │ │ │ │2 │據2054偵│
│ │ │ │ │ │ │294頁 │
├───┼───┼────┼──────┼─────┼────┼────┤
│三七 │甲R○│910103 │二千 │張裕青郵局│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0000000000│63(女)│錄2054偵│
│ │ ├────┼──────┤4809 ├────┤297頁 │
│ │ │未陳述 │一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20 │ │
├───┼───┼────┼──────┼─────┼────┼────┤
│三八 │f○○│910103 │二千 │樊勝光郵局│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0000000000│63(女)│錄2054偵│
│ │ ├────┼──────┤0190 ├────┤299頁 │
│ │ │未陳述 │一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5 │ │
├───┼───┼────┼──────┼─────┼────┼────┤
│三九 │W○○│910122 │二千五百十六│蔡德財郵局│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0000000000│52(女)│錄2054偵│
│ │ ├────┼──────┤0864 ├────┤302頁 │
│ │ │910122 │一隻(放回)│ │00000000│⒉匯款收│
│ │ │ │ │ │0 │據2054偵│




│ │ │ │ │ │ │301頁 │
├───┼───┼────┼──────┼─────┼────┼────┤
│四十 │丁○○│910103 │二千 │不明郵局 │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 │63 │錄2054偵│
│ │ ├────┼──────┤ ├────┤304頁 │
│ │ │未陳述 │一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02 │ │
├───┼───┼────┼──────┼─────┼────┼────┤
│四一 │甲y○│910102 │二千五百 │不明郵局 │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 │63(女)│錄2054偵│
│ │ ├────┼──────┤ ├────┤306頁 │
│ │ │未陳述 │一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9 │ │
├───┼───┼────┼──────┼─────┼────┼────┤
│四二 │甲U○│910110 │二千 │不明郵局 │00000000│⒈通聯記│
│ │ │ │ │ │63(女)│錄2054偵│
│ │ ├────┼──────┤ ├────┤308頁 │
│ │ │未陳述 │一隻(放回)│ │00000000│ │
│ │ │ │ │ │7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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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