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92年度,658號
TNHM,92,上訴,658,200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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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家鳳 律師
      梁懷信 律師
      林文鵬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易
字第1515號中華民國92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322、1435號;移送併辦91年
度偵字第17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年。偽造庚○○印章貳顆、許吳涼印章壹顆;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二、編號三欄內庚○○之署押、印文暨偽造許吳涼之署押、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亞太商業銀行永康分行襄理,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起,利用其職 務之便,分別向銀行客戶己○○、壬○○、李長榮、戊○○ 、許獻瑞、吳協振吳順宗、子○○、卯○○、辰○○、寅 ○○、癸○○、辛○○等人(下稱己○○等人)佯稱亞太銀 行為辦理代客製作存款証明及代抽股票等業務需資金週轉, 而該資金都在銀行內部運用,保證安全可靠,並可賺取利息 。己○○等人因信任甲○○係銀行之高級主管,且認所借資 金既在銀行內部運用,應無風險,遂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 先後將如附表一之金額存入甲○○任職之亞太商業銀行永康 分行或甲○○之妻邱郁雅任職之大信證券公司指定進出銀行 (寶島銀行台南分行)之人頭帳戶內供甲○○運用,詎甲○ ○卻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將上開款項以不知情 之大姐夫庚○○、或同意供其為人頭使用之其母丑○、二姐 丁○○、大妹丙○○等人之名義從事股票操作,並先後盜刻 庚○○印章、暨所取得供為人頭戶丑○、丁○○、丙○○印 章,以丑○名義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在大信綜合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嗣改名為吉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開立帳戶(帳號一二六─D0000000)、八十九年九 月十八日於寶島商業銀行開立帳戶(帳號00七─八二 ─000二四0─一─00);以丁○○名義在八十六年八 月十三日於大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開立帳戶 (帳號一二六─D0000000)、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於寶島商業銀行開立帳戶(帳號00七─八二─000一五 四─一─00);以丙○○名義在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於新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改名大眾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永康分公司開立帳戶(帳號00000000000)、八 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於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開 立帳戶(帳號00000000000)、八十六年八月十 三日於大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開立帳戶(帳 號一二六─D0000000)、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於大 眾商業銀行開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於寶島商業銀行開立帳戶(帳號0 0000000000000)、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於鼎 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開立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並以 偽造庚○○署名及前揭所盜刻之印章於申請書之手法冒庚○ ○名義在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於大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即吉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開立帳戶(帳號一 二六─D0000000)、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於國際綜 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開立帳戶(帳號00000 000000)、八十九年十月四日於寶島商業銀行開立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致生損害於庚 ○○(詳如附表一編號二欄內所示),嗣因八十九年五月以 後股市大跌,甲○○慘賠,其明知已無償還能力,為避免東 窗事發,仍持續向己○○等人詐騙,以新債養舊債,迄至八 十九年十月間知無力挽回,乃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棄職 避不見面,己○○等人始知受騙,分別損失如附表一編號一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總計詐騙金額達新台幣(下同)一億六 千四百四十三萬元(其被害人、被告之行為、被害人之銀行 暨帳號、被詐金額,嗣有部分清償等均如附表一編號一各欄 所示)。
二、甲○○於八十六年七月間曾為庚○○辦理其所有房地(土地 坐落台南新東段一0一四地號土地、門牌號碼台南市○○路 ○段一九二巷一三三號房屋)向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興銀行)借款之抵押權設定塗銷事宜,因而取得前 開房地之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庚○○身分證、印鑑 章,嗣竟於同年八月一日利用其係亞太商業銀行永康分行襄 理之便,承前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概括犯意,盜刻庚○○、許乙○○(原審誤植為許吳涼 )印章各一枚使用,並偽造庚○○之署名開戶,偽簽庚○○ 署名及蓋印於顧客資料卡、簽收條、授權書、切結書、留存 印鑑聲明書、借據等文件上;並偽簽許乙○○署名及蓋印為



庚○○之連帶保證人於銀行授權書、留存印鑑聲明書、擔保 放款借據等文件上,並將本件冒貸案之通訊住址填載其自己 住所台南市○○街一九七巷七號,以之為詐術,向亞太商業 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扺押權,致該行行員陷於錯誤,放款五百 萬元,甲○○並於八十六年八月五日冒用庚○○名義於亞太 商業銀行開立活期儲蓄存款戶(帳號0000000000 00─0)轉帳取得前開款項,致生損害於亞太商業銀行、 庚○○、許乙○○。嗣於八十七年八月換約,復承前揭犯意 ,以同一手法,再冒用庚○○之名義,再重新借得四百四十 萬元、六十萬元(詳如附表一編號三欄內所示),嗣八十九 年十二月間亞太商業銀行向庚○○催繳利息,庚○○始獲悉 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站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庚○○訴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除坦承有於右揭時、 地向己○○等人借款,及偽造陳其姐夫庚○○之名義開戶外 ,並供陳其以母丑○、姐丁○○、妹丙○○等人名義開戶, 自八十六年間起,利用職務之便,分別向上開銀行客戶己○ ○等人稱亞太銀行為辦理代客製作存款證明及代抽股票等業 務需資金週轉,而將客戶資金如附表之金額存入亞太銀行永 康分行或伊妻邱郁雅(已離婚)任職之大信證券指定進出銀 行(寶島銀行台南分行)人頭帳戶供伊使用,有關卷附之他 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申請書、放款收據等資料均未經其 姐夫庚○○、許乙○○之同意,偽造庚○○、許乙○○之簽 名、印章,並於八十七年八月換約,以同一手法再冒用庚○ ○之名義重新借得四百四十萬元、六十萬元等情,惟否認詐 欺犯行,辯稱:除庚○○外,伊無偽造文書,其餘借款伊都 經被害人己○○等人之同意云云。
二、經查:
(一)右揭事實欄二部分有關庚○○、許乙○○部分,業據被告 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庚○○於偵審 中指訴被告佯稱要幫伊向中興銀行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反 遭被告趁機向亞太商業銀行冒名抵押借款等情節相符,並 有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土地登記申請書(此申請書部分印章 、印文為真正)、身分證影本、債務清償證明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亞太商業銀行顧客資料卡 、擔保放款借據、放款借據等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發查字 第一七二八號第七頁至第二六頁),且有亞太商業銀行覆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客戶庚○○自八十六年至八十 九年間借貸契約、借據、開戶資料、支出憑證、傳票、印 鑑卡、切結書、簽收條、本票、授權書、開戶資料、土地 建物抵押權契約書等附卷可憑(見同上發查卷第三六頁至 第五九頁、含偽造許乙○○之授權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署名等,詳如附表一編號二、編號三所示),此部分被告 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二)右揭事實欄一之部分,業據告訴人己○○等人於調查站、 偵審中指訴被告佯稱亞太銀行為辦理代客製作存款証明及 代抽股票等業務需資金週轉,而該資金都在銀行內部運用 ,保證安全可靠,並可賺取利息等情歷歷,詎被告竟將資 金持去買賣股票,因股市大跌無法還款,又繼續向他人借 款詐騙錢財等情,詳如附表一編號一部分編號1至八(其 相關被害人之被告犯行、被害人之銀行暨帳號、被詐金額 、證據等均如附表所示)。並有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 日書立之切結書略載稱:「本人甲○○係亞太商業銀行永 康分行之襄理,...邀客戶將資金供調度,向存戶所調 度之資金均在亞太分行內,絕不會有問題,每月會支付股 息一分二至一分五左右,且調度均會告知客戶,今因本人 甲○○於八十九年在存戶疏於防患下,陸續利用職務上之 方便而將客戶預蓋之取款條自行填寫轉至他人名下... 。」等語,有該切結書一紙附卷可稽(見九十年度偵字第 一三二二號偵查卷第二七頁),足見被告身為銀行高階主 管,利用一般人信任其職務之忠誠,向告訴人等誆稱資金 都在銀行內部運用,保證安全可靠,使告訴人信以為真, 而將該款項交付予被告,被告卻以該款項擅自投資購買股 票,操作此一龐大資金,復未經其姐夫庚○○之同意,擅 自以庚○○名義,暨經其不識字之母親丑○、姐丁○○及 妹丙○○等人同意為人頭戶、自八十六年八月三日起即以 渠等名義開立十三個帳戶供作買賣股票之用(詳如附表一 、附表二所示),足見被告於借款之初,即有詐欺如附表 一所示己○○等人及偽造庚○○之私文書進而行使詐財之 概括犯意(詳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至明。被告雖辯稱上 開切結書係遭告訴人等脅迫而書立,與實情不符云云,惟 被告並不否認該切結書之全文均為其筆跡,顯非他人擬妥 內容而交被告簽名,且係於臺南市老地方餐廳之公共場所 書立,亦無遭受脅迫之實據,其空言抗辯內容不實,顯非 可採,此外,並有被告書立之信件、告訴人等人之帳戶往 來資料明細表、存摺影本、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匯款申請 書、支出憑條、取款憑條、本票、亞太商業銀行放款交易



明細分類帳、綜合存款存摺、活期存款存摺、存摺交易往 來明細查詢、撥款通知單、寶島商業銀行客戶歷史檔交易 明細查詢、暨前揭存摺十三本、開戶資料等扣案或附卷 可資佐證(見調查站卷第十一頁以下、偵字第一四三五號 卷第三一頁至三四頁,如附表一所示),事證明確。至於 證人即為人頭戶之被告之母丑○、姐丁○○、妹丙○○於 本院證述事前伊等有同意被告去銀行開戶,惟不知被告開 了多少戶頭等情(見本院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審判筆錄第 九頁至第十一頁),雖與原審被告自白未經彼等同意,冒 名開戶之情相異,惟陳、丁○○、丙○○係被告近親,彼 等為幫助被告而同意出借名義應可理解,被告本人於本院 亦表示事前已徵得丑○、丁○○、丙○○等人同意開戶, 再參以丙○○部分之開戶申請書經本院核對確為吳嬌妹本 人所簽署,其上並附有開戶所需之身分證件,亦非被告所 得偽造,上開證人於本院證述應屬可信。被告於原審供稱 證人即其母、姐妹等均不知情云云,應係迴護其母親、姊 妹,避免告訴人等彼等進行民事求償所為。是被告於原審 就其母丑○、姐丁○○、妹丙○○等部分之自白(未經渠 等同意擅自開戶暨簽名云云),即與事實不符,不足採取 ,應予剔除。
(三)綜上所述,被告雖辯稱:伊無詐欺,因股市失利,這些錢 都是股市下跌造成,亦沒有偽造文書云云,所辯顯係畏罪 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洵 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之偽 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 造庚○○申辦帳戶及在辦理上開抵押貸款申請之文件上偽造 庚○○、許乙○○之署名及偽造庚○○二顆印章、許乙○○ 一顆印章之行為(詳如附表一編號二、編號三所示),均為 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被告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之行 為,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復另 論。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犯行,時間緊接, 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為連續犯,應 依法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 、連續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 一重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未經同意,趁機 利用其姐夫庚○○在上開如事實欄之銀行開戶後,續以其名 義偽造提款單提款買賣股票之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之行為 (其偽造庚○○名義提款之銀行、日期、提款金額、帳號、 摘要詳細情形等均如附表二所示,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



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均應為起訴效力範圍所及,本院 自得一併審理。
四、原審以被告事證已臻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⑴被告之母丑○、姐丁○○、妹丙○○於事前均有同意被告 使用其等名義在銀行開戶(人頭戶),供被告操作股票買 賣之用,業據彼等在本院證述甚詳,符人之常情,已如上 述,詎原判決竟未予釐清致誤認被告未經其等之同意,冒 彼等之名開戶等情,已有未洽;⑵被告未經同意,趁機利 用其姐夫庚○○在上開如事實欄之銀行開戶後,續以其名 義偽造提款單提款買賣股票之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之行 為(詳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提款金額),與上開論罪科 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均應為起訴效力範 圍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原審未予合併審理,亦有未 洽,無從維持,又被告於本院否認詐欺部分之犯罪指摘原 判決不當,雖不足採,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 原判決撤銷改判。爰併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利用客戶委 託代抽股票之機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圖獲股市差價之 財利)、目的、手段、所詐借金額甚鉅、未能賠償被害人 鉅大之損失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偽造庚○○之印章二顆、許乙○○ 之印章一顆;及偽造在上開亞太商業銀行永康分行之申辦 帳戶上庚○○之署名、印文;及偽造在上開銀行貸款申請 書內顧客資料卡、簽收條、授權書、留存印鑑聲明書、切 結書各一張、借據三張等庚○○之署名、印文;暨偽造許 乙○○在上開授權書、留存印鑑聲明書、借據之許乙○○ 署名、印文(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三所示),均依刑法第 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另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移送併辦部分(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七號)與前開論 罪科刑之詐欺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 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銘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莊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明娟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 號│被 害 人 │被告行為、被害人之銀行暨帳號 │ 金額 │
├─┬─┼─────┼─────────────────┼────────────────┤
│ │ │己○○ │⑴行為: │⑴被詐金額:4850 萬元。 │
│ │ │ │ ①被告於年間,利用其職務向銀行 │ │
│ │ │ │ 客戶即被害人,佯稱亞太商業銀行 │ ①邱郁雅金額二千萬元發票日為八│
│ │ │ │ (下稱亞太銀行)承辦代抽股票抽籤│ 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支票(支票│
│ │ │ │ 業務,因缺乏資金作為存款證明, │ 號碼為GU0000000)、退票理由 │
│ │ │ │ 而要求被害人等提供資金作調度之 │ 單等影本一紙(調查卷第十一頁│
│ │ │ │ 用,因在銀行內部作業所以無風險 │ )。 │
│ │ │ │ ,並可分得一分五釐的利息;惟八 │ ②己○○於⒑亞太銀行取款二│
│ │ │ │ 十九年六、七月間因法令禁止人頭 │ 千萬元,有存摺類取款支出憑條│
│ │ │ │ 參與股票電腦抽籤,惟被告並未告 │ 影本(調查局卷第十四頁)。 │
│ │ │ │ 知上情而仍繼續要求被害人提供資 │ ③己○○於⒑亞太銀行匯款二│
│ │⒈│ │ 金,被害人等因信任被告為亞太銀 │ 千萬至邱郁雅中興銀行台南分行│
│ │ │ │ 行永康分行襄理而陷於錯誤,而將 │ 之匯款申請書影本(調查卷第十│
│ │ │ │ 其之存摺、印鑑交由被告或被告之 │ 三頁)。 │
│ │ │ │ 妻保管,供被告提領運用,嗣因投 │ ④己○○於⒐至⒑⒘期間自│
│ │ │ │ 資股市失利致無法償還被害人等之 │ 寶島銀行共取款一千八百五十六│




│ │ │ │ 借款,致被害人受有下列之損失。 │ 萬元,有該銀行取款憑條影本共│
│ │ │ │ ②被告於八十九年六、七月份拿上市 │ 十一紙(調查卷第十七至二五頁│
│ │ │ │ 及未上市股票向被害人借得一千萬 │ )。 │
│ │ │ │ 元。(原審卷第五五頁) │ ⑤己○○調查筆錄(調查卷第九、│
│ │ │ │ ③被告於⒑向被害人表示「投資 │ 十頁) │
│ │ │ │ 信託公司」為由,向被害人借二千 │被告自陳已付未上市股票、車子合計│
│ │ │ │ 萬元周轉。 │尚欠約四千萬元本金。
│ │ │ │ ④被告作丙種證券向被害人借得約一 │ │
│ │ │ │ 千八百五十多萬元。(本院九十二 │ │
│ │ │ │ 年七月四日準備程序訊筆錄) │ │
│ │ │ │被害人在亞太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
│ │ │ │160號 │ │
│ ├─┼─────┼─────────────────┼────────────────┤
│ │ │壬○○ │⑴行為: │⑴合計被詐金額:三四一0萬元。│ │ │ │ 同編號①;被害人於下列時間將 │ │
│ │ │ │ 其及寅○○、辛○○、癸○○、楊石│ ①被告所簽發三千四百二十萬元本│
│ │ │ │ 南、高罔思、楊詩宗之存款轉入亞太│ 票、寅○○、辛○○、癸○○、│
│ │ │ │ 銀行永康分行綜合存款內,供被告運│ 卯○○、高罔思等人在亞太銀行│
│ │ │ │ 用。 │ 永康分行之八十九年下半年度之│
│ │ │ │ ①八十七年十月間將定期存單(郭振 │ 綜合存款對帳單等影本(調查卷│
│ │ │ │  山部分二百萬、寅○○部分三百萬 │ 第二九至三九頁)。 │
│ │ │ │ 共五百萬元)質借轉存入亞太銀行 │ ※附註:被告所簽發本票之金額,│
│ │ │ │ 永康分行(戶名:壬○○、帳號011│ 係被告自己計算未還被害人之總│
│ │ │ │ 0000000000;戶名:寅○○、01162│ 額後所簽發,亦據被告坦承不諱│
│ │ │ │ 00000000)綜合存款帳戶。 │ (調查卷第二頁背面) │
│ │ │ │ ②八十七年十二月又將兒子辛○○( │ ②楊詩宗綜合存款存摺、帳目影本│
│ │ │ │ 帳號:0000000000000)、癸○○(│ (調查卷第四十、四一頁)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之定期存款│ ③晉金企業公司、寅○○在亞太銀│
│ │ │ │ 各一百萬元轉入上開綜合存款帳戶 │ 行永康分行貸款查詢單影本(調│
│ │ │ │ 。 │ 查局卷第三十、三一頁)。 │
│ │ │ │ ③八十七年十二月將卯○○在台南中 │ ④晉金企業廠房及土地設定抵押借│
│ │ │ │ 小企銀之存款五百萬領至上開銀行 │ 款核貸八百萬之帳戶明細(調查│
│ │ │ │ 永康分行開設綜合存款帳戶(帳號0│ 卷第三十頁)。 │
│ │ │ │ 000000000000)。 │ ⑤被害人及其配偶二棟房子核貸四│
│ │⒉│ │ ④八十八年間分別將楊詩宗、高罔思 │ 百萬之帳戶明細(調查卷第三十│
│ │ │ │ 在上開銀行定期存款單一百萬元( │ 頁)。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一百一十│ ⑥壬○○亞太商銀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 萬元(帳號:00000000000)轉為綜│ 摺影本(第一三二二號偵查卷第│
│ │ │ │ 合存款。 │ 十五、十六頁)。 │
│ │ │ │ ⑤八十八年三月間將晉金企業股份公 │ ⑦被告切結書影本(第一三二二號│




│ │ │ │ 司之廠房及土地,在上開銀行設定 │ 偵查卷第二七、二八頁) │
│ │ │ │ 抵押借款八百萬元。 │ ⑧壬○○調查筆錄(調查卷第九、│
│ │ │ │ ⑥八十八年十月間將自己及配偶的房 │ 十頁) │
│ │ │ │ 子二棟,在上開銀行設定抵押借款 │被告自陳已付三七0萬元本金及利息。│ │ │ │ 四百萬元。 │ │
│ │ │ │ ⑦八十八、八十九年間陸續將寅○○ │ │
│ │ │ │ 、辛○○、癸○○,分別存入各一 │ │
│ │ │ │ 百萬元,供被告運用。 │ │
│ │ │ │⑵壬○○之上開銀行帳號、時間、金額│ │
│ │ │ │(轉帳):0000000000000、⒑⒒五 │ │
│ │ │ │ 百六十五萬元、⒑⒗十五萬元、 │ │
│ │ │ │ ⒑⒗六萬元。 │ │
│ │ ├─────┼─────────────────┤ ┤
│ │ │寅○○ │⑴晉金公司:亞太銀行帳號、時間、金│ │
│ │ │(壬○○之│ 額(轉帳):0000000000000、 │ │
│ │ │ 配偶、包│ ⒘八百萬元。 │   │
│ │ │ 含晉金公│⑵寅○○: │ 證據: │
│ │ │ 司) │ ①亞太銀行帳號、時間、金額(轉帳 │ ①有晉金公司亞太銀行活期儲蓄存│
│ │ │ │ ):0000000000000,共匯九百六十│ 款存摺影本(第一三二二號偵查│
│ │ │ │ 五萬元,⒑⒉四百萬元、⒑⒒ │ 卷第十七、十八頁)。 │
│ │ │ │ 五百五十萬元、⒑⒗十五萬元。 │ ②有寅○○亞太商銀活期儲蓄存款│
│ │ │ │ │ 存摺影本(第一三二二號偵查卷│
│ │ │ │ │ 第十九至二二頁)。 │
│ │ │ │ │ ③寅○○綜合存款對帳單(調查卷│
│ │ │ │ │ 三三、三四頁)。 │
│ │ │ │ │ ④被告切結書影本(第一三二二號│
│ │ │ │ │ 偵查卷第二七、二八頁) │
│ │ ├─────┼─────────────────┤ │
│ │ │癸○○ │⑴亞太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 │(壬○○之│⑵匯出時間、金額(轉帳):⒑⒗一│ 證據: │
│ │ │ 女) │ 百五十五萬元。 │ ①癸○○亞太銀行永康分行八九年│
│ │ │ │ │ 下半年度綜合存款對帳單影本(│
│ │ │ │ │ 調查卷第三五、三六頁)。 │
│ │ │ │ │ ②癸○○亞太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 │ 摺影本(第一三二二號偵查卷第│
│ │ │ │ │ 二三、二四頁)。 │
│ │ │ │ │ ③被告切結書影本(第一三二二號│
│ │ │ │ │ 偵查卷第二七、二八頁) │
│ │ ├─────┼─────────────────┤ │
│ │ │辛○○ │⑴亞太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 │(壬○○之│⑵匯出時間、金額(轉帳):⒑⒗一│ 證據: │
│ │ │ 子) │ 百五十五萬元。 │ ①辛○○亞太銀行永康分行八九年│
│ │ │ │ │ 下半年度綜合存款對帳單影本(│
│ │ │ │ │ 調查卷第三七、三八頁)。 │
│ │ │ │ │ ②辛○○亞太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 │ 摺影本(第一三二二號偵查卷第│
│ │ │ │ │ 二五、二六頁)。 │
│ │ │ │ │ ③被告切結書影本(第一三二二號│
│ │ │ │ │ 偵查卷第二七、二八頁) │
│ │ ├─────┼─────────────────┤ │
│ │ │卯○○ │⑴亞太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 │(寅○○之│⑵匯出時間、金額(轉帳):⒑⒒五│ 證據: │
│ │ │ 胞弟) │ 百三十萬元。 │ ①卯○○亞太銀行永康分行八九年│
│ │ │ │ │ 下半年度綜合存款對帳單影本(│
│ │ │ │ │ 調查卷第三九頁)。 │
│ │ │ │ │ ②卯○○亞太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 │ 摺影本(第一三二二號偵查卷第│
│ │ │ │ │ 十三、十四頁)。 │
│ │ │ │ │ ③被告切結書影本(第一三二二號│
│ │ │ │ │ 偵查卷第二七、二八頁) │
│ │ ├─────┼─────────────────┤ │
│ │ │楊詩宗 │⑴壬○○於八八年間將楊詩宗在上開銀│ │
│ │ │(壬○○之│ 行定期存款單一百萬元(帳號:0116│ 證據: │
│ │ │ 岳父) │ 000000000)轉為綜合存款。 │ ①楊詩宗亞太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
│ │ │ │ │ 本(調查卷第四十至四二頁) │
│ │ │ │ │ ②被告切結書影本(第一三二二號│
│ │ │ │ │ 偵查卷第二七、二八頁) │
│ │ ├─────┼─────────────────┤ │
│ │ │高罔思 │⑴壬○○於八八年間將高罔思在上開銀│ │
│ │ │(壬○○之│ 行定期存款單一百一十萬元(帳號:│ 證據: │
│ │ │ 岳母) │ 00000000000)轉為綜合存款。 │ ①高罔思亞太銀行永康分行八九年│
│ │ │ │ │ 下半年度綜合存款對帳單影本(│
│ │ │ │ │ 調查卷第三一、三二頁)。 │
│ │ │ │ │ ⑤被告切結書影本(第一三二二號│
│ │ │ │ │ 偵查卷第二七、二八頁) │
│ ├─┼─────┼─────────────────┼────────────────┤
│ │ │李長榮 │⑴行為: │ 被詐金額二百四十五萬元。 │
│ │ │(含配偶劉│ 被告於八九年十月十九日佯稱伊替客│ 證據: │
│ │ │ 玉珍) │ 戶做存款證明及代替客人抽股票代墊│ ①被移送人配偶辰○○亞太銀行帳 │
│ │ │ │ 款之用,須現金一百八十萬元,希望│ 戶影本、甲○○挪用六十萬元、 │




│ │ │ │ 被害人在亞太銀行房貸中提出一百八│ 一百八十五萬元之該銀行之取款 │
│ │ │ │ 十萬元(撥入被害人配偶辰○○該行│ 支出憑條、該銀行存款支出手續 │
│ │ │ │ 0000000000000帳戶),並表示無風 │ 處理程序、被告所簽發二百四十 │
│ │ │ │ 險,並會代墊上開房貸利息;於八九│ 五萬元本票等影本(調查卷第五 │
│ │ │ │ 年十月二十四日經該行通知前往該行│ 五至五九之一頁、第五九之三頁 │
│ │⒊│ │ 提款補章,並補登存摺資料始發現被│ )。 │
│ │ │ │ 告於同年十月十七日已先挪用六十萬│ ※附註:被告所簽發本票之金額,│
│ │ │ │ 元資金,並發現被告實際係動用一百│ 係被告自己計算未還被害人之總│
│ │ │ │ 八十五萬元,因被害人須用四十五萬│ 額後所簽發,亦據被告坦承不諱│
│ │ │ │ 元,被告遂於同年月二十六日轉入一│ (調查卷第二頁背面) │
│ │ │ │ 筆「東還」之四十五萬元至上開帳戶│ ②有辰○○亞太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 │ │ │ ,嗣因被告行蹤不明,該行經理轉交│ 存摺影本(第一三二二號偵查卷│
│ │ │ │ 被告留有一張金額二百四十五萬元的│ 第七、八頁)。 │
│ │ │ │ 本票,始知上情。 │ ③被告切結書影本(第一三二二號│
│ │ │ │⑵亞太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 偵查卷第二七、二八頁) │
│ │ │ │⑶匯出時間、金額(轉帳):⒑⒘六│ ④李長榮調查筆錄(調查卷第五三│
│ │ │ │ 十萬元、⒑⒚一百八十五萬元。 │ 、五四頁) │
│ │ │ │⑷歸還金額:⒑四十五萬元 │ │
│ ├─┼─────┼─────────────────┼────────────────┤
│ │ │戊○○ │⑴行為: │被詐金額一千四百六十萬元 │
│ │ │(包括聖惠│ 同編號 ①,將存摺交由被告保管│ │
│ │ │ 電鍍股份│ ,事先在數張空白取款條上蓋章,並│ ①有聖惠公司亞太銀行活期儲蓄存│
│ │ │ 有限公司│ 於如下列所示時間自被害人帳戶內領│ 款存摺及資金支出、存入、餘額│
│ │ │ ,下稱聖│ 取出一千四百六十萬元,嗣因壬○○│ 或貸款明細,存摺交易往來明細│
│ │ │ 惠公司)│ 於同年十月三十日打電話給我,要我│ 查詢等影本(調查卷第六三至六│
│ │ │ │ 前往其家中,亞太銀行陳振融經理交│ 六頁、第一三二二號偵查卷第九│
│ │ │ │ 付被告開立一千四百六十萬元之本票│ 至十一頁)。 │
│ │⒋│ │ 。 │ ②有戊○○亞太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 │ │ │⑵聖惠公司: │ 存摺影本(第一三二二號偵查卷│
│ │ │ │ ①亞太銀行帳號、匯出時間、 │ 第十二頁)。 │
│ │ │ │ 金額(轉帳): │ ③取款條影本(調查局卷第七一之│
│ │ │ │ 0000000000000、⒑⒛一百三十│ 一、七一之十、七一之十二、七│
│ │ │ │ 萬元。 │ 一之一三頁)。 │
│ │ │ │ 0000000000000、⒍⒌一千一百│ ④被告所簽發一千四百六十萬元本│
│ │ │ │ 萬元、⒑⒐四十萬元。 │ 票影本(調查卷第七一頁)。 │
│ │ │ │⑶戊○○: │ ※附註:被告所簽發本票之金額,│
│ │ │ │ ①亞太銀行帳號、匯出時間、 │ 係被告自己計算未還被害人之總│
│ │ │ │ 金額(轉帳):0000000000000、│ 額後所簽發,亦據被告坦承不諱│
│ │ │ │ ⒑⒛一百九十萬元。 │ (調查卷第二頁背面) │
│ │ │ │ │ ⑤被告切結書影本(第一三二二號│




│ │ │ │ │ 偵查卷第二七、二八頁) │
│ │ │ │ │ ⑥戊○○調查筆錄(調查卷第六○│
│ │ │ │ │ 至六二頁) │
│ │ │ │ │被告自陳已付二五0萬元本金及利息。│ ├─┼─────┼─────────────────┼────────────────┤
││ │許獻瑞 │⑴行為: │⑴被詐金額:四百五十萬元。 │
│ │ │(鎮成實業│ 同編號①,因被告需資金,由負責│ │
│ │ │ 有限公司│ 人為被害人之鎮成實業公司,向亞太│ ①亞太商業銀行八九年十月四日、│
│ │ │ ) │ 銀行短期借款,並匯入鎮成實業公司│ 同年月十六日撥款通知單影本、│
│ │ │ │ 在亞太商銀之帳號000000000000之帳│ 、鎮成實業有限公司之亞太銀行│
│ │ │ │ 戶內,再由被告轉帳提取,分別於八│ 存摺類取款支出憑條影本、被告│
│ │ │ │ 九年十月四日及同年月十六日,借款│ 簽發發票日八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 │ │ │ 三百萬元、一百五十萬元,被告並分│ 金額一百五十萬元之本票等影本│
│ │⒌│ │ 別交付其所開立金額三百萬、一百五│ (調查局卷第七四至七六之一頁│
│ │ │ │ 十萬之本票交付被害人。 │ 、七六之七)。 │
│ │ │ │⑵亞太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 ※附註:被告所簽發本票之金額,│
│ │ │ │⑶匯出時間、金額(轉帳):⒑⒋三│ 係被告自己計算未還被害人之總│
│ │ │ │ 百萬元、⒑⒗一百五十萬元。 │ 額後所簽發,亦據被告坦承不諱│
│ │ │ │ │ (調查卷第二頁背面) │
│ │ │ │ │ ②許獻瑞調查筆錄(調查卷第七二│
│ │ │ │ │ 、七三頁)。 │
│ │ │ │ │ ⑶被告切結書影本(第一三二二號│
│ │ │ │ │ 偵查卷第二七、二八頁)。 │
│ ├─┼─────┼─────────────────┼────────────────┤
│ │ │吳順宗 │⑴行為: │⑴被詐金額:二千三百七十八萬元。│
│ │ │ │ ①同編號 ①。 │ │
│ │ │ │ ②被告向被害人表示,其妻邱郁雅在 │ ①被害人調查局筆錄(調查卷第七 │
│ │ │ │ 大信證券當營業員,要求被害人在 │ 七至七九頁)。 │
│ │ │ │ 該證券公司交割銀行(寶島銀行台 │ ②寶島銀行客戶歷史檔交易交易明 │
│ │ │ │ 南分行)內提供資金供被告應用並 │ 細查詢、被告簽發發票日八十九 │
│ │ │ │ 替被告之妻爭取業績,因朋友立場 │ 年十月二十五日金額一千二百九 │
│ │ │ │ ,遂在該銀行以被害人名義開戶(0│ 十萬元之本票等影本(調查卷第 │
│ │⒍│ │ 0000000000000、戶名吳順宗)存入│ 八十、八一頁)。 │
│ │ │ │ 一千萬元,並將存摺、印鑑交由被 │ ※附註:被告所簽發本票之金額,│
│ │ │ │ 告之妻保管,上開帳戶存款,經被 │ 係被告自己計算未還被害人之總│
│ │ │ │ 害人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向該 │ 額後所簽發,亦據被告坦承不諱│
│ │ │ │ 銀行查詢,始知已於同年十月份遭 │ (調查卷第二頁背面) │
│ │ │ │ 被告之妻分十四次提領,僅剩八千 │被告自陳已付二十萬元本金及利息。│
│ │ │ │ 零二十七元。 │ │
│ │ │ │ ③八十八年間向亞太銀行永康分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信用貸款一│ │
│ │ │ │ 千四百萬元,被害人僅領用一百一 │ │
│ │ │ │ 十萬元,尚餘一千二百九十萬元, │ │
│ │ │ │ 供被告運用。 │ │
│ │ │ │ ④八十九年十月九日被害人電話委託 │ │
│ │ │ │ 被告由其帳戶轉匯二百五十萬元至 │ │
│ │ │ │ 胞弟吳振協,被告侵占該匯款。 │ │
│ ├─┼─────┼─────────────────┼────────────────┤
│ │ │ │⑴行為: │⑴被詐金額:一千七百萬元。 │
│ │ │ │ 同編號①被害人遂以配偶盧秀琴 │ │
│ │ │吳協振 │ 名義在亞太銀行永康分行設立一帳戶│ ①被害人調查局筆錄(調查卷第八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供被告 │ 二、八三頁)。 │
│ │ │ │ 運用。 │ ②亞太銀行存款對帳單、被告簽發 │
│ │ │ │⑵ │ 發票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金 │
│ │⒎│ │ ①⒉自合作金庫北台南支庫(戶 │ 額一千六百五十萬元之本票等影 │
│ │ │ │ 名吳協振、帳號0000000000000)匯│ 本(調查卷第八四、八五頁)。 │
│ │ │ │ 至亞太銀行永康分行盧秀琴帳戶一 │ ※附註:被告所簽發本票之金額,│
│ │ │ │ 千萬元。 │ 係被告自己計算未還被害人之總│
│ │ │ │ ②⒋⒍存入上開盧秀琴帳戶二百萬 │ 額後所簽發,亦據被告坦承不諱│
│ │ │ │ 元。 │ (調查卷第二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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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