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二九巷二號二樓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住台中市○○路○段一0一號十三樓之
一
被上訴人 甲○○ 住台中市○○區○○路三段西平南巷一
之二九號五A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 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 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紀美鈺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 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 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 ,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 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 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 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