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勞上更(一)字,93年度,3號
TCHV,93,勞上更(一),3,2005052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上更㈠字第3號
上 訴 人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二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良 住台中市○○路○段二之一號
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 律師
          住台中市○區○○路一段六三一號十樓之
           四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
          住台中市○○路○段六三一號十樓之四
被 上訴人 甲○○ 住台中市○○區○○路一段一九二巷二五
           弄五號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
          住台中市○區○○路三二之五號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 律師
          住台中市○區○○街三二之五號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6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桂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B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