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上更㈠字第3號上 訴 人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二之一號法定代理人 李文良 住台中市○○路○段二之一號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 律師 住台中市○區○○路一段六三一號十樓之 四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 住台中市○○路○段六三一號十樓之四被 上訴人 甲○○ 住台中市○○區○○路一段一九二巷二五 弄五號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 住台中市○區○○路三二之五號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 律師 住台中市○區○○街三二之五號上開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6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桂鳳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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