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九號 原 告 顧娟娟 原 告 壬○○ 兼右一三七人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被 告 戊○○ 庚○○ 被 告 己○○ 訴 訟 代理人 辛○○ 律師 被 告 耒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巨亨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度金上訴字第一八四二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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