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3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許明書
債 務 人 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智慶
債 務 人 黃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柒仟伍佰叁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借款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 年12
月31日邀債務人李智慶、黃秋萍等2 人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借款:( 1)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 下同) 伍佰陸拾萬元整,雙方約定借款
期限自民國104 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109 年12月31日
止,利率按聲請人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 目前
為3.08%)機動計息;( 2)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向聲
請人借款貳佰肆拾萬元整,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
104 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109 年12月31日止,利率按
聲請人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 目前為3.08%)機
動計息。上述( 1)、( 2)之借款皆約定如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另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約定如有
授信契約書第七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
並持有債務人等簽立之借據及授信契約書等三紙為憑
。
二、 惟債務人等僅繳納上述之借款利息至民國106 年4 月
30日即未再依約繳納,為此聲請人屢向債務人等催討
,然渠等對之置若罔聞,是則依據債務人等所簽立之
授信約定書之約定,前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截至
目前為止,共計積欠聲請人本金伍佰玖拾捌萬柒仟伍
佰參拾柒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等應付連
帶清償之責任。
三、 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
簡便,以免審判程序之繁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限定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程序費用
,以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貸款契約及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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