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彭其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其祥於民國94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
國94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
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8月02日止累計181,261 元正未給
付,其中59,089元為本金;122,088 元為利息;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現金卡
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413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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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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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彭其祥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9089 │ │8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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