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重更(一)字,94年度,6號
TCHM,94,上重更(一),6,2005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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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六號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被   告 丁○○○○布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戊○○
  被   告 丙○○ ○○○
  選任辯護人 張英一
  被   告 乙○○○○ B
  選任辯護人 曾彥錚
  被   告 甲○○○○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戊○○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己○○丁○○○○布、丙○○ ○○○○○ SUNUWAR、乙○○○○ BAHADUR GHALE、甲○○○○ ○○○○A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己○○丁○○○○布、丙○○ ○○○○○ SUNUWAR、乙○○○○ BAHADUR GHA LE、甲○○○○ ○○○○A 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 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四日 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郭 同 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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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