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號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
偵字第一九三七四號;移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與歐俊明(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五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如附表
所示時間、地點,由歐俊明騎乘其所單獨竊取之機車,搭載不知該機車係贓車之
甲○○,趁如附表所示游茹評等婦女不及防備之際,騎乘機車靠近,並由甲○○
出手搶奪游茹評等婦女之皮包,得手後,旋即逃逸,並將搶得財物中之現金取出
朋分花用,手機則交由甲○○持往不知情之行動電話業者處變賣得款均分,其餘
財物則隨意丟棄。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同
署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核與共犯歐俊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之犯罪情節,及被害人游茹評、陳慧雯、辜
凱莉、廖儀如、郭阮瑞芳、蔡美珍、吳麗吉、陳寶格、謝韻雯、陳燕華、蒲彩紋
、陳玉釵、黃麗靜、李麗娟、洪俞琦、吳鄭雪娥、林智惠、賴素珍、黃惠娸、林
玫秀、許麗英、林淑貞等二十二人於警詢中指述之被害情節相符,並有車輛協尋
電腦輸入單影本十九紙、典當手機之讓渡書影本一紙(係被告甲○○將被害人吳
鄭雪娥之手機以新台幣五百元之代價出售予不知情之行動電話業者)等在卷足資
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被告甲○○與共犯歐俊
明間,就如附表所示之搶奪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
告甲○○所為先後多次搶奪行為,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
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再檢
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九九號,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六
、八至十、十三、十五、十九號所示十一件犯行),雖未據起訴,然該部分與已
起訴且認定有罪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
併予審究,併此敘明。原審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
一項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有卷附被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年輕力盛,竟不知
自食其力努力工作,搶奪較無反抗能力婦女之財物,對於社會治安及被害人之財
產法益所生危害甚鉅,幸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
期徒刑三年六月,並敘明共犯歐俊明除與被告甲○○共同騎乘機車搶奪外,復有
多件獨自一人竊取機車及搶奪之犯行,由原審法院另案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
八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有該份判決書一份附卷足稽,雖另案被告歐
俊明之惡性顯然大於本件被告甲○○,惟犯罪之人並無要求平等對待之權利,本
院認被告甲○○與另案被告歐俊明專挑行動力及反抗力較為薄弱之婦女下手行搶
,致該等婦女身心嚴重受創,且對社會治安危害鉅大,因認公訴蒞庭檢察官具體
求刑三年六月,並無不當等情,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
上訴指摘共犯歐俊明另案僅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本院
審之本件被告所犯搶奪犯行高達二十二件,共犯歐俊明除與被告共犯上開搶奪案
件外,另犯有其他竊盜、搶奪犯行,其犯罪情節顯重於被告,該案僅量處共犯歐
俊明二年六月實屬過輕,且嗣因檢察官、共犯歐俊明均未上訴判決確定,故本案
量處被告刑罰時,自無法比照該案之量刑,從而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巫 政 松
法 官 陳 毓 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顏 子 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被 害 人│ 財 物 │
├──┼────────┼────────┼────┼─────────────┤
│一 │九十三年六月七日│台中市○○路○段│游茹評 │裝有新台幣(下同)三千元、│
│ │○時五分 │二號旁 │ │元、身分證、駕照、信用卡之│
│ │ │ │ │皮包 │
├──┼────────┼────────┼────┼─────────────┤
│二│九十三年六月八日│台中市○○○○街│陳慧雯 │裝有一千三百元、身分證、信│
│ │二十時五分 │與大容東街口旁 │ │用卡、提款卡、駕照之皮包 │
├──┼────────┼────────┼────┼─────────────┤
│三 │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台中市○○路與福│辜凱莉 │裝有二千元、身分證、健保卡│
│ │二十時三十分 │仁街口旁 │ │、信用卡、提款卡、手機之手│
│ │ │ │ │提袋 │
├──┼────────┼────────┼────┼─────────────┤
│四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台中市○○街與梅│廖儀如 │裝有六百元、存摺、金融卡、│
│ │三日二十二時三十│亭街口旁 │ │手機之皮包 │
│ │分 │ │ │ │
├──┼────────┼────────┼────┼─────────────┤
│五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台中市○區○○路│郭阮瑞芳│裝有一千五百元、鑰匙之皮夾│
│ │六日十四時五十五│與梅亭街口旁 │ │ │
│ │分 │ │ │ │
├──┼────────┼────────┼────┼─────────────┤
│六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台中市○區○○路│蔡美珍 │裝有一千五百元、身分證、健│
│ │八日二十時四十分│與精武路口旁 │ │保卡、信用卡、手機、存摺印│
│ │ │ │ │章之皮包 │
├──┼────────┼────────┼────┼─────────────┤
│七 │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台中市北區進化北│吳麗吉 │裝有證件、駕照、行照、行動│
│ │十八時 │路二七九號旁 │ │電話機、現金約三千五百元之│
│ │ │ │ │皮包 │
├──┼────────┼────────┼────┼─────────────┤
│八 │九十三年七月十三│台中市○○路建國│陳寶格 │裝有一萬一千元之支票、信用│
│ │日二十一時二十分│路口旁 │ │卡、健保卡、現金卡之皮包 │
├──┼────────┼────────┼────┼─────────────┤
│九 │九十三年七月十九│台中市○○路○段│謝韻雯 │裝有三千元、身分證、駕照、│
│ │日十三時○分 │惠文國小旁 │ │手機、信用卡之皮包 │
├──┼────────┼────────┼────┼─────────────┤
│十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台中市○○路八十│陳燕華 │裝有一千三百五十元、身分證│
│ │二日十九時四十五│九號之一旁 │ │、健保卡之皮包 │
│ │分 │ │ │ │
├──┼────────┼────────┼────┼─────────────┤
│十一│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台中市○區○○街│蒲彩紋 │裝有一萬三千元、花旗銀行信│
│ │八日十四時十五分│四十七號旁 │ │用卡、金融卡、日盛銀行金融│
│ │ │ │ │卡、身分證、健保卡、外幣之│
│ │ │ │ │皮包 │
├──┼────────┼────────┼────┼─────────────┤
│十二│九十三年七月三十│台中市北屯區崇德│陳玉釵 │裝有健保卡、汽車行照、駕駛│
│ │一日十八時 │路六路一段十五號│ │執照、花旗信用卡、合作金庫│
│ │ │旁 │ │金融卡、行動電話機、約一萬│
│ │ │ │ │元現金之皮包 │
├──┼────────┼────────┼────┼─────────────┤
│十三│九十三年七月三十│台中市南屯區大墩│黃麗靜 │裝有一千元、健保卡、信用卡│
│ │一日二十二時 │路五三三號口旁 │ │、提款卡、手機、駕照之皮包│
├──┼────────┼────────┼────┼─────────────┤
│十四│九十三年八月七日│台中市○○路與三│李麗娟 │裝有約六千元、身分證、信用│
│ │十七時二十分 │民路二○大巷口旁│ │卡等證件之皮包 │
├──┼────────┼────────┼────┼─────────────┤
│十五│九十三年八月十八│台中市○區○○路│洪俞琦 │裝有一千元、信用卡二張、提│
│ │日十八時 │與武昌街口旁 │ │款卡三張、手機、身分證、駕│
│ │ │ │ │照之皮包 │
├──┼────────┼────────┼────┼─────────────┤
│十六│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台中市西區向上北│吳鄭雪娥│裝有鑰匙一串;行動電話機一│
│ │三日十二時許 │路二一○號旁 │ │支、眼鏡一副之皮包 │
├──┼────────┼────────┼────┼─────────────┤
│十七│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台中市○區○○路│林智惠 │裝有現金一千七百元、台新銀│
│ │三日十六時十五分│與昇平街口旁 │ │行、花旗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 │許 │ │ │、中央信託局之信用卡、行動│
│ │ │ │ │電話機、服務證之皮包 │
├──┼────────┼────────┼────┼─────────────┤
│十八│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台中市○區○○路│賴素珍 │裝有現金一萬元、中國商銀空│
│ │八日十三時五分許│二二八巷四號旁 │ │白支票本、K金飾品、駕照、│
│ │ │ │ │行照之皮包 │
├──┼────────┼────────┼────┼─────────────┤
│十九│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台中市○○路○段│黃惠娸 │裝有五千七百元、身分證、駕│
│ │八日十三時十分 │一九九巷口旁 │ │照、金融卡、信用卡、手機之│
│ │ │ │ │皮包 │
├──┼────────┼────────┼────┼─────────────┤
│二十│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台中市○區○○路│林玫秀 │裝有現金約八百元、合作金庫│
│ │八日十七時二十分│一二四巷 │ │金融卡、花旗銀行信用卡、行│
│ │許 │ │ │動電話機之皮包 │
├──┼────────┼────────┼────┼─────────────┤
│二一│九十三年八月三十│台中市○區○○路│許麗英 │裝有現金七千元、信用卡、現│
│ │日二十時三十五分│二段與青島路口旁│ │金卡、土地銀行支票簿、行動│
│ │ │ │ │電話機、身分證、健保卡、駕│
│ │ │ │ │照之皮包 │
├──┼────────┼────────┼────┼─────────────┤
│二二│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台中市○區○○街│林淑貞 │裝有現金約三十萬元、行動電│
│ │二十一時三十分 │二八八號旁 │ │話機、信用卡之皮包 │
└──┴────────┴────────┴────┴─────────────┘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