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4年度,121號
TCHM,94,上訴,121,20050525,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劉錦隆律師
右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廿五
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民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三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丁○○係受僱於信晏企業有限公司(設在新竹市○○里○鄰○○路一五八號七樓
之七,以下簡稱信晏公司),該公司與正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設在苗栗縣頭份
鎮○○里○○○鄰○○路八十巷七弄五號,以下簡稱正強公司),同為太平洋新
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在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二八五號六樓,以下簡稱
太平洋公司,現已變更公司名稱為昕洋股份有限公司)之下包廠商,負責台灣高
速鐵路工程C二三○標混凝土之拌合代工及供料運輸作業,並由信晏公司提供苗
栗縣頭份鎮○○里○○路三九五巷三十六之一號預拌場設備,正強公司則輸送細
砂等原料,惟因工程糾紛,均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停工,丁○○
則留在上開預拌場,替信晏公司負責看管廠房及設備,乃從事以管理細砂預拌場
安全為其業務之人。
二、於九十二年二月間,信晏公司因欲申請該預拌場停止用電,乃催促正強公司將停
工前堆積在預拌場之儲砂槽(即骨材庫或料倉)內細砂清走。正強公司之司機吳
順興遂駕駛一部車牌號碼QU─四二一號曳引車,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一
時許,先抵達該預拌場,將所駕駛之曳引車停在下料槽口處,正強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黃明華,於同日下午二時許,亦到該預拌場協助清理,黃明華並手持一支圓
鍬沿鐵梯走上距離地面約十公尺高度之儲砂槽,欲清理槽內堆積之細砂,丁○○
則在控制室操作機器開關,將儲砂槽底部漏料口之門(即料倉的門)及輸送帶開
啟,讓細砂自儲砂槽落下,經過計量器、輸送帶、下料槽後落在曳引車上,因細
砂未落下,丁○○曾一度開啟震動機,見細砂落下後隨即關閉。吳順興見細砂已
滿,乃將曳引車開至旁邊空地倒出細砂,再將曳引車停回原地後,丁○○再開啟
儲砂槽底部漏料口之門,使細砂落下,吳順興則沿鐵梯走上儲砂槽,見黃明華站
在槽內之砂堆上,未綁安全繩,正以圓鍬挖鬆因儲存過久而黏固之細砂,不放心
下,立即下來告知丁○○,向丁○○索討繩子,作為安全繩使用,此時在該預拌
場擔任雜工之黃兆景,亦應丁○○之要求到場,於同日下午三時許,丁○○叫黃
兆景與吳順興去另一水泥桶取繩子,而丁○○明知黃明華仍在儲砂槽內挖細砂,
未綁安全繩,原應注意暫時關閉儲砂槽底部漏料口之門及輸送帶,以防止因儲砂
槽底部之門開啟後,細砂可能會突然大量崩落,而有掩埋黃明華之危險,且依當
時情形,並能注意,竟疏未注意,非但未關閉上開二項設備開關,反以鐵片壓住
儲砂槽底部漏料口門之開關後,離開控制室,沿鐵梯走上儲砂槽,欲察看黃明華
挖掘之進度,結果因儲砂槽底部漏料口門開啟,且輸送帶運作未將細砂抵住,儲
砂槽內之細砂鬆動後突然崩落,黃明華隨之陷入砂堆內,慘遭活埋,此時丁○○
走上儲砂槽因不見黃明華,呼叫吳順興、黃兆景前來搶救,因吳順興、黃兆景二
人無法從上面清除細砂救人,於是下來底部漏料口處用角鐵頂細砂,讓細砂漏下
來,站在儲砂槽上之丁○○,發現黃明華的手已經露出來,深恐黃明華的身體會
隨細砂落下塞住漏料口,立即喊叫吳順興、黃兆景停手,黃兆景並立即打一一九
電話請求救難人員前來搶救,經救難人員將黃明華拉上來後,送醫急救,然黃明
華仍延至同日下午四時四十八分許,因窒息不治死亡。
三、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由黃明華之妻丙○○提出告訴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對於自信晏公司停工後,其仍留在該公司之預拌場內管理廠房
及設備,關於漏料口底部之門開啟及輸送帶之運作,是由其一人在控制室操作,
死者黃明華在儲砂槽所在之鐵皮屋內時,漏料口底部之門有打開,輸送帶亦在運
作中,司機吳順興在其操作上開開關時,有向其索討繩子,作為挖細砂之安全繩
使用,黃兆景是應其要求到場幫忙清除細砂,黃兆景、吳順興去拿繩子後,其有
用鐵片壓住漏料口之控制按鈕,讓漏料口底部之門一直開著,也沒有關閉輸送帶
之按鈕,就離開控制室,沿鐵梯走上儲砂槽,案發當日之計量器並未運作,死者
黃明華是在儲砂槽內,被崩落的細砂掩埋窒息死亡之事實,均不爭執,惟否認其
有何過失,辯稱:死者黃明華在下料跟伊工作的範圍無關,他們的工作應該由他
們負責,我們各自負擔安全的工作,我雖在控制室內,但不管從控制室或從監視
螢幕,均看不到儲砂槽的狀況,死者黃明華從事運送細砂工作十多年,知道儲砂
槽是不可以進入,縱使要進入,身上也應綁上安全繩,以策安全,況伊亦有透過
陳矗昶轉告死者黃明華,但死者黃明華自己違背上開安全須知,致發生意外死亡
結果,不能由伊負責,伊沒有過失云云。經查:
(一)被告丁○○於事故發生前,已知死者黃明華身上未綁安全繩,手持圓秋進入儲
砂槽內挖細砂時,竟未暫時關閉儲砂槽底部之漏料口開關,反以鐵片壓住該開
關後,離開控制室,沿鐵梯走上儲砂槽,欲察看黃明華挖掘之進度等情,已據
下列之人陳述甚明:①被告丁○○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向檢察官供承:「(
問:當時為何會跑到儲料庫找黃明華?)第一次下完料後,車子又回來,我再
下料,吳順興跑來借繩子,吳順興跟我說,黃明華在那裡用圓鍬撬砂子,他不
放心趕快跑下來借繩子,我就將開鐵門的開關用鐵片壓著,我們三人就離開控
制室,離開後,他們二人就到上面拆繩子,我就想,我跟黃明華認識六、七年
很熟,他們在拆繩子,我就想說上去看看他,他處理的怎麼樣,所以我才跑上
去看。」等語明確(參見九十二年度相字第七九號相驗卷第六十二頁);復於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向檢察官供稱:「(問:黃明華上料倉之前有無阻止他
?)我跟他說,要綁繩子才可去,還有叫他要找人,他說司機等一下會過來。
」等語明確(參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三八四號偵查卷第六頁);又於九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向檢察官供承:「他(指吳順興)在要繩子時有說,黃明華
在挖砂,砂子還很硬。」、「我用鐵片壓著,輸送帶在運轉,門有打開,我想
說跟黃明華在下料沒關係。」等語明確(參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三八四號偵
查卷第五十二頁、第五十三頁)。②證人吳順興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問:
你去向丁○○要繩子時,有無跟他說,黃明華在料倉挖砂?)他本來就知道啊
,要不然他幹什麼在操作電腦。我有跟他說,黃明華在挖砂,有無繩子?我也
要幫忙上去挖。」、「(問:你前一台車子時,丁○○就已經知道黃明華在料
倉挖砂?)知道。」、「(問:你去拿繩子時,輸送帶及料倉的門有開啟?)
有,不然沒辦法漏砂下來。」、「(問:你跟丁○○說,黃明華在料倉內挖時
丁○○有無說要阻止他?)沒有。」、「(問:你老闆在料倉很危險,丁○
○為何會開啟輸送帶及料倉的門?)因為砂很黏固,一定要打開,才能清掉砂
子。」、「(問:黃明華最先要上去料倉時,丁○○有看見?)我老闆一來就
拿著圓鍬上去,如果沒有看見,他為何要開啟料倉的門及輸送帶。」、「(問
:你去跟丁○○要繩子時,有告訴他,黃明華在砂子上面挖砂子?)我有說,
老闆在上面挖,滿頭大汗,我要繩子上去幫忙,在走道上根本挖不到。」等語
屬實(參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三八四號偵查卷第五十一頁、第五十三頁);
復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到原審法院接受交互詰問時證述:「(問:你有無
這樣跟他講,黃明華用圓鍬在撬砂子,你不放心,所以才下來借繩子這段話?
)有。」、「(問:你還有跟丁○○說,你有向黃明華說,這樣不好,黃明華
說不會?)有。」、「我說要繩子上去幫忙,跟著黃兆景去找繩子,水泥桶的
那條拆下來,拆到一半,丁○○有上去料倉,說我老闆不在。」˙˙˙「(問
:那時漏料口、輸送帶有無關著?)閘門沒有關,輸送帶有在動。」等語明確
(參見原審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審判筆錄第十二頁、第十三頁第十四頁)。
③證人黃兆景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向檢察官證述:「(問:當天你到現
場時,丁○○在何處?)在操控室卸砂。」、「(問:當時有何機器是開啟?
)輸送帶˙˙˙。」、「(問:當時料倉的門有無開啟?)有。」、「(問:
你到多久後,吳順興來找繩子?)不到五分鐘。」、「他來問我有無繩子,我
想一下,桶子上面有繩子,就帶他去解。」˙˙˙「(問:丁○○知否吳順興
來要繩子?)知道,因為我們二個都在操控室內。」˙˙˙「(問:誰叫你去
現場?)丁○○。」˙˙˙「(問:你去找繩子,丁○○去料倉時,輸送帶是
運轉的嗎?)對。」、「(問:料倉的門也是開啟?)對。」等語明確(參見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三八四號偵查卷第四十八頁、第四十九頁)。從上開被告
丁○○之供述及證人吳順興、黃兆景之證述以觀,顯然被告丁○○於原審及本
院辯稱:伊不知死者黃明華在儲砂槽裡面挖砂云云乙節,即非實在。
(二)被告丁○○雖曾一度解釋其只知道死者上料倉,不知在儲砂槽內云云乙節,原
審為瞭解該預拌場之實際狀況,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前往現場履勘,依序先
履勘被告丁○○負責之控制室,被告丁○○拿鐵塊將漏料口開關按鈕壓住,以
模擬當時操作情況並拍照;又至漏料口履勘,並將漏料口(總共有八個)中,
其中出事之漏料口、重量感應器各拍照;又沿輸送帶旁鐵梯走道爬上儲砂槽(
共有四個),履勘案發當日出事中之儲砂槽,儲砂槽高約十公尺,並加以拍照
;又履勘卡車裝載位置之下料槽口(即卡車接料的地方)並拍照;從控制室裡
面確實看不到儲砂槽;又被告丁○○對於檢察官向原審表示:發生事故的儲砂
槽裡面之細砂數量,是扣除證人吳順興載走一車,及為搶救死指所漏掉的細砂
數量後所剩餘,且一般人站在出事的儲砂槽旁邊之走道上,是無法觸及儲砂槽
裡面的細砂,因為走道有鐵欄杆,且細砂也相當低,細砂位置距走道之落差,
有一個人高度以上等情,並未否認,有原審九十三年六月七日履勘現場時所製
作之勘驗筆錄及照片十四幀在卷足參(參見原審審理卷第二十四頁至第四十一
頁)。從發生事故之儲砂槽裡面堆積細砂之高度,及儲砂槽旁邊之鐵欄杆與走
道等相關位置,可知儲砂槽裡面堆積的細砂,於案發當時,距離走道仍是相當
的甚深,倘一般人站在走道上隔著鐵欄杆,持圓撬或其他工具彎腰往下儲砂槽
裡面挖砂,事實上是甚難搆到儲砂槽內部的細砂,縱使可以觸及,亦無法翻動
凝固多時之細砂,被告丁○○管理該預拌場已有多時,豈會不知該儲砂槽內堆
積細砂高度情形?當其見到死者黃明華持圓鍬上儲砂槽挖砂時,自會預見死者
黃明華一定會進入儲砂槽內,故被告丁○○雖曾一度解釋,其只知道死者上料
倉,不知在儲砂槽內云云,亦僅係其推諉之詞,委不足採。
(三)案發地點,倘未關閉儲砂槽底部漏料口之門及輸送帶,在儲砂槽內挖細砂之人
,必會身陷危險之境,已據①證人即該預拌場之前手陳矗昶於九十二年十一月
二十四日向檢察官證述:「該廠之前是我在八十幾年時蓋的,˙˙˙。」、「
(問:機器在運作時現場安全由誰負責?)一般由安衛人員,但是本件較特殊
,因為工廠停工,應該由操控室的負責。」˙˙˙「(問:有人在料倉時輸送
帶可否開啟?)那是很危險的,如果知道有人在料倉裡,那是非常危險的,˙
˙˙。」、「(問:卸料時料倉漏斗門一定要打開?)對。」、「(問:卸料
時漏斗門要開,且輸送帶要運作才能卸料?)對。」、「(問:如果有人在料
倉的砂子上面,漏斗門有開及輸送帶有運作,人會不會滑落料倉裡?)不管有
無開,人下去料倉砂子上一定會有危險,也要看砂子量多少,這才是關鍵。」
、「(問:在操控室裡的人知道,如有人在料倉的砂子上面,漏斗門有開及輸
送帶有運作,人會有危險?)會,一定要知道。」等語明確(參見九十二年度
偵字第四三八四號偵查卷第十九頁、第二十一頁至第二十四頁)。②證人黃兆
景於檢察官偵查中亦證述:「(問:如果有人在料倉內挖砂,輸送帶有開啟,
料倉的門有打開,會否發生危險?)應該是會危險˙˙。」等語明確(參見九
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三八四號偵查卷第五十頁)。③證人即任職太平洋公司之乙
○○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檢察官證述:「有下料就會危險,沒有下料
就不會危險,沒有下料也就是漏斗沒有開。」、「(問:卸料時料倉漏斗門一
定要打開?)對。」、「(問:卸料時漏斗門要開且輸送帶要運作才能卸料?
)對。」、「(問:如果有人在料倉的砂子上面,漏斗門有開及輸送帶有運作
,人會不會滑落料倉裡?)一定會,有卸料一定會。」等語明確(參見九十二
年度偵字第四三八四號偵查卷第二十三頁、第二十四頁);復於九十三年十一
月十一日原審證述:「(問:有無接觸儲砂槽的工作?)有,很久了。」、「
(問:你熟悉儲砂槽的操作?)知道。」、「(問:如要把儲砂槽的砂石卸下
來,要如何操作?)漏料口、輸送帶要開。」、「(問:一般有無人會在砂斗
裡的砂推工作?)不可能,因為是很危險的事。」、「(問:為什麼會危險?
)砂很容易崩下來。」、「(問:如果砂石很堅固緊密,無法照一般下料,怎
麼辦?)用竹竿在安全的鐵欄杆外面戳,戳一下,就會慢慢下來,第二個就是
下面用振動機振動才會下來。」、「(問:如果砂的高度太低,無法在鐵欄杆
那邊戳的話,要如何處理?)不得已,人要吊繩子下去,另一個人要在欄杆外
面注意。」、「(問:如果砂石很堅固緊密,有開閘門,人在砂推上面作業,
會不會危險?)會。」、「(問:為什麼會危險?)閘門不斷的開合,所以會
一直振動,砂就會慢慢下來。」、「(問:如果沒有開振動器,也是一樣?)
是。」、「(問:砂石很緊密,只有閘門開著,輸送帶、振動器沒有啟動,情
形如何?)要看砂的情況,如果下面比較鬆的話,會慢慢流下來,掏空後砂會
整個慢慢崩下來。」、「(問:輸送帶有無關係?)比較沒有關係,因跟閘門
有一段距離,影響比較小。」、「(問:一般有開動磅秤,閘門到一定的重量
,就會自動關閉?)是。」、「(問:就本案,是要把裡面砂石清走,就沒有
開動磅秤?)不用,不必設定數量,就讓它漏到車子滿。」、「(問:如果沒
有設定重量,輸送帶沒有走,這時情形如何?)會堵住閘門。」、「(問:一
般作業時,控制室裡面的人,是否可以離開控制室?)離開是可以,要把開關
全部關閉後,才可離開。」、「(問:你們有無用鐵片把開關按住情形?)不
會。」、「(問:如果有人離開控制室,用鐵面把開關按住,會有何情形?)
很危險,如果發生狀況來不及處理。」、「(問:通常會發生什麼狀況?)普
通的話,沒有關起來,機器壞掉,或有東西卡到,如有人靠近機器,會很危險
。」等語明確(參見原審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審判筆錄第十八頁至第二十二
頁)。從證人陳矗昶、黃兆景及乙○○上開證詞以觀,足見死者黃明華之所以
被崩落之細砂掩埋窒息死亡,確係因在控制室之被告丁○○未關閉儲砂槽底部
漏料口之門及輸送帶所致。
(四)綜上所述,被告丁○○前開辯解,顯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本件死者黃明華確因儲砂槽內之細砂崩落遭到掩埋,經送為恭紀念醫院急救,延
至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四十八分許,因窒息不治死亡之事實,有為恭紀
念醫院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法醫參考病歷摘要一紙,並經檢察官督同法醫檢驗員
相驗明確,製有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屍體驗斷書及勘驗筆錄等在卷可稽。本件
意外災害之發生,依據被告丁○○以前之供述,證人吳順興、黃兆景、陳矗昶
乙○○等人之證詞,卷附災害現場搶救照片三幀,黃明華意外死亡相驗照片十四
幀,黃明華意外死亡砂石場會勘照片二十幀暨平面圖四張(以上參見九十二年度
相字第七九號相驗卷宗第十三頁至第十五頁、第三十七頁至第五十九頁),原審
辯護人提出之預拌場照片十三幀(參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三八四號偵查卷第三
十五頁至第四十頁),原審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勘驗現場筆錄及照片十四幀(參
見原審卷第二十四頁至第四十一頁)等所示,係因被告丁○○在控制室內操作開
關,且知悉死者黃明華在儲砂槽內挖鬆細砂時,原應注意暫時關閉儲砂槽底部漏
料口之門及輸送帶,防止因儲砂槽底部之門開啟,造成細砂突然大量崩落而有掩
埋死者黃明華之危險,而依當時所有開關按鈕均正常之情形,並能注意,竟疏未
注意及此,非但未關閉上開開關,反以鐵片壓住儲砂槽底部漏料口門之開關按鈕
,使儲砂槽底部漏料口之門一直開啟後,就離開控制室,致死者黃明華在儲砂槽
內,遭到突然崩落之大量細砂掩埋窒息死亡,其顯有過失甚明,且死者黃明華因
本件意外災害死亡,與被告丁○○之過失行為間,顯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至死者
黃明華亦疏於注意,擅自進入儲砂槽內工作,未戴用安全帶、安全索等防護工具
,又未在入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雖亦應同負過失之責,惟仍不
能因此免除被告丁○○之刑責。亦即本件意外災害之發生,死者黃明華應負主要
之過失責任,被告丁○○則應負次要之過失責任。事證明確,被告丁○○業務過
失之犯行,洵堪認定。至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一般情形下,工作人
員不會到料倉室,並不能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併此敘明。
三、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原審以
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審酌被告丁○○之過失程度,對此次意
外災害應負次要之肇事責任,自意外災害發生後迄今,尚未與被害人家屬成立民
事和解,及犯後否認犯罪等一切情狀,再參酌檢察官之具體求刑,量處被告丁○
○有期徒刑六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檢察官
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太輕,被告上訴意旨否認其有過失,均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方 艤 駐
法 官 胡 森 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昕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