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再字,94年度,11號
TPHV,94,重再,11,2005051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再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明冠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惠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7萬3543元,應徵裁判
費10萬3667元。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認再審之訴不合法,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游明仁
                 法 官 魏麗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瓊安

1/1頁


參考資料
明冠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