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054號
MLDV,106,司促,4054,201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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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彭世宇
      鄭惠珠
      彭鄭宇(即彭勝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彭鄭宇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彭勝榮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彭世宇鄭惠珠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
  玖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台灣銀行」,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
     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台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台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彭世宇於民國97年至100 年間向債權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 筆,共計新臺幣390,879
     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
     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彭世宇於就
     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4 年3 月9 日起未依約履行,
     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46,931 元及自民國104 年3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 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
     104 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
     ,未蒙繳納。另訴外人彭勝榮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訴外人彭勝榮之繼承人彭鄭宇亦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彭勝榮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2.撥款通知書影本3.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4.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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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