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 芸
選任辯護人 歐斐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2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芸於民國105 年12月31日晚間11時25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士林 區天母西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天母西路6 巷 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 先行,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 此,貿然駕車左轉,適告訴人張簡靖佩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重型機車自其同向左後方行駛至該處,見狀煞避不及, 機車前車頭撞擊上開自用小客車左側車身,告訴人張簡靖佩 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側手肘、左側下肢鈍挫傷瘀血等傷害 。因認被告趙芸涉犯刑法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簡靖佩告訴被告趙芸過失傷害罪部分,公訴 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 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趙芸所涉上 開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經雙方於本院試行調解成立,並經 被告趙芸當庭給付新臺幣3 萬5 千元後,告訴人張簡靖佩當 庭同意撤回對被告趙芸之過失傷害告訴,並簽名具狀為之, 有本院調解筆錄、收據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34至35頁、第36頁、第37頁)。是依照上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