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2年度,771號
TPHV,92,上,771,2005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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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字第771號
上 訴 人   黃哲雄
兼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黃標輝即祭祀公業黃兆慶嘗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明康律師
複 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5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蔡芳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註明:請被上訴人代理人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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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