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02號
MLDV,106,司促,3202,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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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02號
債 權 人 陳秋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漢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另聲請發支付命令應納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分別 於民國106 年6 月26日及7 月25日通知債權人於通知送達次 日起5 日內補正,該通知均已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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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