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台灣綠十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示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七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七九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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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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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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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蔡醫院 │0000000 │貳萬元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 │限公司土庫分行 │蔡金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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