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惠如
訴訟代理人 柯宏緯
柯宏正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育民高級工業家事職業
學校
法定代理人 魏早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06 號請求配合辦理董事
長法定交接事宜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