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39號
MLDV,105,訴,339,2017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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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告 王文正
被   告 台灣電力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阿勝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賴春旭
      陳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9 月8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兩造於106 年 8 月31日前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檢附相關證據,書 狀及證據繕本逕送對造﹕
(一)系爭電線桿占用原告所有苗栗縣頭份市○○○段○○○段 000 地號土地及系爭輸電線路通過原告所有上開土地之上 空,是否係以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有無其他損害 最少之處所及方法?
(二)如認定被告應就系爭電線桿及輸電線路占用上開原告土地 部分支付償金,則應如何合理計算償金?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簡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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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