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劉超賢
上列聲請人主張對本件原告臺灣農田水利會與被告黃孝霖間請求
確認界址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參加訴訟,惟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之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