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5年度,719號
MLDV,105,苗簡,719,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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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劉超賢
上列聲請人主張對本件原告臺灣農田水利會與被告黃孝霖間請求
確認界址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參加訴訟,惟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之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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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