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5年度,253號
MLDV,105,苗小,253,20170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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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小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張煌明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被上訴人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潘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苗小字第253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
,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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