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8號反請求原告 楊士毅 楊翠凌 楊曉琪 楊曼孜共 同訴訟代理人 熊依翎律師 何惠暖反請求被告 楊秀鳳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反請求被告 楊光榮 楊秀梅上列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小琪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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