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興政
訴訟代理人 謝錦鐘
李欣倫律師
被 告 麗園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燦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主文之第二項記載,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主文記載第二項移往第三項,原主文記載第三項移往第四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1日所為104 年度重訴字第44號之 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中第二項,漏列「原告其 餘之訴駁回」有顯然之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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