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4年度,6號
MLDV,94,司,6,2005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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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山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梅
代 理 人 李泰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蕭仲達會計師(通訊地址:臺中市○○街36號)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及其妻陳麗懿在相對人股份所占 比例為35% (其中聲請人持股為30%), 其餘股份均為相對 人法定代理人周秀梅家族所有。相對人於民國88年10月19日 召開董事臨時會,決議相對人所經營之虎山溫泉改建及經營 方式,其中關於改建部分,業已將虎山溫泉營業盈餘約新臺 幣(下同)18,000,000元列入改建資金,並向合庫貸款25,0 00,000元作為改建之用,該改建工程亦已於90年間完成,至 於改建後之營運方式,亦決議由專業經理人經營、公司監督 方式,限定1 至3 年一約,詳細的經營模式及營收標準,再 另定細節規章。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竟違背董事臨時會之 決議,未依改建後之營運方式經營,而虎山溫泉數年來均仍 有正常營收,且自87年起逐年寄交相對人公司股利憑單至91 年止,惟聲請人及其妻陳麗懿均未收到已列帳、記載發放完 畢之股利,則相對人承辦人員是否有侵占股利情形,亦非無 疑,且公司既係正常營運,營收亦應不只股利憑單上所載之 金額,因相對人公司負責人不肯提示帳簿於聲請人,且相對 人召開董事會均未依公司法規定通知,影響股東權益甚鉅, 而監察人嚴家興未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即兼任公司總經理, 與公司已有體制不合,且置公司利益於不顧,未依法檢查公 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此依公司法第245 條規定,聲請 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並 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董事監察人名單、股東名簿、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相對人公司董事會臨時會議記錄、股票及 其存根各1 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是以本件聲請



合於規定。經函請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該會推蔫蕭仲達會計 師輪辦本件檢查業務;本院審酌蕭仲達會計師學、經歷豐富 ,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 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故 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四、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請注 意公司法第245 條第3 項)。檢查人應儘速檢查完畢,並向 法院提出檢查結果書面報告。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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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