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曉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毒偵字第348 、381 、639 、640 號),並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曉寧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證據名稱另補充「被告蔡曉寧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所為自白」。
二、按併執行之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對同法第47條 累犯之規定,尚不得以前開規定另作例外之解釋,倘其中甲 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乙罪 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甲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 ,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蔡曉寧曾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0 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729 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接續執行並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 間,而於104 年12月25日假釋出監,惟其中有期徒刑1 年3 月已於103 年5 月1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執更丙字第217 號 、103 年執更丁字第692 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稽 ,被告受前開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 期徒刑以上之6 罪,均為累犯,爰各加重其刑。被告對於附 表編號1 、2 、3 、5 、6 所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則有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自首情形紀錄表3 紙附卷足憑, 爰各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三、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本屬自戕行為,未對他人法益造成明顯而 立即之危害,犯罪後對於附表編號1 、2 、3 、5 、6 所示 之罪自首,對於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於審判中坦承,節省司 法資源,態度良好,惟其已有因施用毒品受觀察勒戒、強制 戒治處分及刑罰(施用第一級毒品最重曾經判處有期徒刑9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最重曾經判處有期徒刑5 月)執行之紀 錄,於前案假釋期間,且甫於105 年6 、7 月間多次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為警採尿查獲,自知已成為警方鎖定查緝之毒 品人口之際,又犯本案,可見意志力薄弱,未能徹底戒絕毒 品,故仍有必要科以相當程度之刑罰,兼衡被告6 次犯罪之 動機、手段,暨其另有詐欺、竊盜等前科之品行,高職畢業 學歷之智識程度,業工、日薪1,000 元、離婚、家有2 名未 成年子女需其照顧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就附表編號2 、6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諭知易科 罰金折算之標準;並考量施用毒品者對於毒品有相當程度之 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整體犯罪行為之次數、態樣、侵害法 益、時間差距等,就附表編號1 、3 、4 、5 所示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及附表編號2 、6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分別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暨就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諭知易科 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五、本判決書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準用同法第454 條第 1 、2 項製作,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 稱、應適用之法條,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並得引用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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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蔡曉寧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
│ │欄標題一、㈠所示│月。 │
├──┤ ├────────────────────┤
│2 │ │蔡曉寧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蔡曉寧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欄標題一、㈡所示│壹月。 │
├──┼────────┼────────────────────┤
│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蔡曉寧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欄標題一、㈢所示│月。 │
├──┼────────┼────────────────────┤
│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蔡曉寧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
│ │欄標題一、㈣所示│月。 │
├──┤ ├────────────────────┤
│6 │ │蔡曉寧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