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2年度,517號
MLDM,92,易,517,2005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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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易字第5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
      S○○
      甲庚○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
第303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N○○S○○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N○○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S○○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庚○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庚○前有傷害、搶奪搶劫軍法案、竊盜、過失傷害、麻 醉藥品管理條例、賭博、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前科,最後 於民國86年間,因過失致死及贓物案件,分別經最高法院 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4 月確定, 接續執行後,於87年11月1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假 釋遭撤銷,執行殘刑6 月3 日,於89年3 月3 日執行完畢 。
(二)N○○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故買贓物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概括犯意,先於90年11月底,知悉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人於某跳蚤市場所兜售戶名為陳昌雄存摺1 本(合作金 庫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及提款卡1 張 均為贓物,竟仍以新臺幣(下同)5,000 元購入。復知悉 在小琉球港口附近由姓名年籍不詳人士所兜售之賽鴿,亦 為來路不明之贓物,竟自91年2 月初起至91年4 月間,以 每隻800 至1,200 元之代價購入,再以公用電話或向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得之0000000000號手機撥打賽鴿腳環 上所載之電話號碼,向附表一編號1 至22號所示之鴿主恫 稱:賽鴿在伊手上,如欲贖回鴿子,必須將每隻1,200 至 2,500 元不等之贖金匯入上開陳昌雄帳戶內等語,以此加 害財產之事恐嚇鴿主,鴿主因恐賽鴿被殺害,而遵照指示 如數匯款。自91年7 月23日起,甲庚○基於與N○○前揭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庚○持其所有 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柴刀1 把,至苗栗縣後龍鎮龍坑里 20鄰附近、頭屋鄉明德水庫附近山區,架設網具以竊取他 人之賽鴿,得手後將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抄錄於記事本



上,撕下交予N○○甲庚○每交付1 組電話號碼予N○ ○,便可獲得800 至1,200 元不等之報酬。N○○乃以上 開相同方式向附表一編號23至49號及附表二編號1 至57號 所示之鴿主恐嚇,亦要求鴿主將每隻1,200 至2,500 元不 等之贖金分別匯入上開陳昌雄帳戶,及其於91年11月底, 在某跳蚤市場,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3,000 元所買 入來路不明之戶名為朱滿李學奇之銀行存摺、提款卡之 帳戶內(朱滿帳戶係於臺中商業銀行北斗分行開設,帳號 000000000000號;李學奇帳戶係於臺中商業銀行北斗分行 開設,帳號000000000000號),以此加害財產之事恐嚇鴿 主,鴿主因恐賽鴿被殺害而按照指示將贖金分別匯入上開 帳戶;N○○再持上開購得之提款卡至提款機提領贖金, 確認鴿主已匯款後(以匯款金額之後二位數做為辨識), 便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甲庚○持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知釋放賽鴿。嗣於92年7 月17日起,S○ ○亦基於與N○○甲庚○前揭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 括犯意聯絡,與甲庚○一同至苗栗縣後龍鎮龍坑里20鄰附 近山區,持上開柴刀架設網具竊取鴿子、抄錄鴿主電話交 予N○○及釋放賽鴿;N○○則以上開相同方式恐嚇鴿主 ,並要求鴿主將每隻1,200 至2,500 元不等之贖金匯入上 開戶名為陳昌雄朱滿李學奇之帳戶,並將每隻鴿子80 0 至1,200 元不等之報酬交予甲庚○S○○朋分(被害 鴿主姓名、匯款名義人、匯款金額、時間、匯出匯入帳戶 ,均詳如附表一及二各欄所載)。後經警方於92年7 月30 日8 時30分許,在後龍鎮龍坑里20鄰山區,當場查獲甲庚 ○、S○○2 人,查得鴿主甲巳○、Q○○遭竊之賽鴿共 8 隻,並扣得甲庚○所有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及S○○所 有如編號2 所示等物;再於同日14時許,持搜索票前往N ○○位於苗栗縣頭屋鄉2 北坑村5 鄰北坑16號之住處內, 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等於偵審中之自白。
(二)附表三編號1、2、3 所示之扣案物品。(三)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及匯款單 、金融卡轉帳證明等件(見附表一、二所示之卷宗位置欄 )。
(四)N○○甲庚○S○○等之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合作金庫銀行苗栗分行、台中商 業銀行北斗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表等件;得款分贓表1 紙 、工具材料單1 紙、現場相片8 張、贓物認領保管單2 紙




(五)被告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被告N○○甲庚○S○○所為,係分別觸犯刑法第34 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 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渠等間就上開犯罪,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N ○○另犯有同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二)被告3 人先後多次攜帶兇器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及被告 N○○多次故買贓物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為連續犯,應均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 ,並加重其刑。
(三)被告N○○所犯上開故買贓物罪、恐嚇取財罪、加重竊盜 罪間,被告甲庚○S○○所犯上開加重竊盜罪、恐嚇取 財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均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較重之恐嚇取財罪論處。
(四)被告甲庚○有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五)被告N○○甲庚○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恐嚇取財之 犯罪事實,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 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 併予審究。
(六)被告等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竟以網捉鴿子,恐嚇鴿 主之方式換取金錢,其中被告N○○為主要倡議者,甲庚 ○素行不良,二人犯行時間均長達1 年餘,竊取之鴿子總 數眾多,犯罪所得頗豐;惟被告等犯後均坦承犯行,節省 眾多司法資源,參以本案擄鴿勒贖之犯罪情節及惡性,均 較以加害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之事而恐嚇取財之 犯罪類型為輕,對個別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非鉅,暨被告 S○○參與犯罪時間僅約10餘日、犯罪所得不多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於公訴人對被告N○○甲庚○S○○分別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 年6 月、4 年 6 月、及1 年2 月,經審酌上開各情,本院認公訴人求刑 顯屬過重,附此敘明。
(七)附表三編號1 、2 、3 所示之扣案物品,分別為被告甲庚 ○、S○○N○○所有,並供其等犯本案所用之物,業 據其等供陳在卷;編號4 所示之銀行存摺及金融卡,為被 告N○○所故買,亦係供其犯罪所用之帳戶,雖未據扣案



,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四、適用法律依據: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46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 款、第349 條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38條第1 項第 2 款。
(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怡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蘇 文 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附錄引用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 條第1項 (單純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2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 │ 匯入帳戶 │備註 │
│號│ │匯款金額│ │ │ │
│ │ │(新台幣)│ │ │ │
│ ├───┴────┴─────┴─────┴────┤
│ │匯款證明、被害人筆錄/卷宗位置 │
├─┼───┬────┬─────┬─────┬────┤
│1 │壬○ │91.2.4 │誠泰銀行路│陳昌雄,帳│ │
│ │ │2511元 │竹分行 │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106 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一,│
│ │第299頁 │
├─┼───┬────┬─────┬─────┬────┤
│2 │甲寅○│91.2.4 │高雄區中小│陳昌雄,帳│ │
│ │ │2510元 │企業銀行旗│號:018087│ │
│ │ │ │山分行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114 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一,│
│ │第301頁 │
├─┼───┬────┬─────┬─────┬────┤
│3 │甲戊○│91.2.4 │高雄區中小│陳昌雄,帳│ │
│ │ │2506元 │企業銀行 │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本院卷二,第132頁 │
├─┼───┬────┬─────┬─────┬────┤
│4 │黃○○│91.2.4 │彰化銀行旗│陳昌雄,帳│ │
│ │ │2517元 │山分行 │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136 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一,│
│ │第307 頁 │
├─┼───┬────┬─────┬─────┬────┤
│5 │甲子○│91.2.4 │高雄區中小│陳昌雄,帳│ │
│ │ │2513元 │企業銀行岡│號:018087│ │
│ │ │ │山分行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141 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一,│
│ │第300頁 │
├─┼───┬────┬─────┬─────┬────┤
│6 │甲丙○│91.2.4 │合作金庫銀│陳昌雄,帳│ │
│ │ │2001元 │行三民分行│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本院卷二,第163頁 │
├─┼───┬────┬─────┬─────┬────┤
│7 │甲○○│91.2.5 │聯信商業銀│陳昌雄,帳│ │
│ │ │2519元 │行 │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本院卷二,第167頁 │
├─┼───┬────┬─────┬─────┬────┤
│8 │蔡文明│91.2.5 │鳳山郵局 │陳昌雄,帳│ │
│ │ │2513元 │ │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本院卷二,第182頁、第181頁 │
├─┼───┬────┬─────┬─────┬────┤
│9 │宙○○│91.2.5 │臺南區中小│陳昌雄,帳│ │
│ │ │2520元 │企業銀行關│號:018087│ │
│ │ │ │廟分行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119 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一,│
│ │第255 頁、第337 頁 │
├─┼───┬────┬─────┬─────┬────┤
│10│y○○│91.2.18 │台中商業銀│陳昌雄,帳│以李淑英
│ │ │3210元 │行花壇分行│號:018087│名義匯款│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22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二,第│
│ │19頁 │
├─┼───┬────┬─────┬─────┬────┤
│11│甲丑○│91.2.25 │第一商業銀│陳昌雄,帳│ │
│ │ │2021元 │行西螺分行│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68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二,第│
│ │66頁 │
├─┼───┬────┬─────┬─────┬────┤
│12│申○○│91.2.25 │彰化銀行土│陳昌雄,帳│ │
│ │ │2000元 │庫分行 │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72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二,第│
│ │71頁 │
├─┼───┬────┬─────┬─────┬────┤
│13│u○○│91.2.25 │彰化銀行土│陳昌雄,帳│ │
│ │ │6020元 │庫分行 │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76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二,第│
│ │74頁 │
├─┼───┬────┬─────┬─────┬────┤
│14│p○○│91.2.25 │合作金庫銀│陳昌雄,帳│ │
│ │ │6018元 │行虎尾分行│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79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二,第│
│ │78頁 │
├─┼───┬────┬─────┬─────┬────┤
│15│巳○○│91.3.5 │台灣中小企│陳昌雄,帳│ │
│ │ │8011元 │業銀行八德│號:018087│ │
│ │ │ │分行 │0000000 │ │
│ ├───┴────┴─────┴─────┴────┤
│ │匯款單/本院卷二,第110頁 │
├─┼───┬────┬─────┬─────┬────┤
│16│M○○│91.3.5 │豐原16支后│陳昌雄,帳│ │
│ │ │3513元 │里義里郵局│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本院卷二,第187頁 │
├─┼───┬────┬─────┬─────┬────┤
│17│j○○│91.3.11 │員林1 支大│陳昌雄,帳│ │
│ │ │2021元 │村郵局 │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本院卷二,第201頁 │
├─┼───┬────┬─────┬─────┬────┤
│18│甲玄○│91.3.13 │彰化8 支花│陳昌雄,帳│ │
│ │ │3500元 │壇郵局 │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本院卷二,第204頁 │
├─┼───┬────┬─────┬─────┬────┤
│19│甲天○│91.3.21 │臺灣中小企│陳昌雄,帳│ │
│ │ │6015元 │業銀行大雅│號:018087│ │
│ │ │ │分行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59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二,第│
│ │58頁 │
├─┼───┬────┬─────┬─────┬────┤
│20│b○○│⑴91.4.1│彰化銀行鹿│陳昌雄,帳│兩次匯款│
│ │ │2/3010元│港分行 │號:018087│均匯至陳│
│ │ │⑵91.11.│ │0000000 │昌雄帳號│
│ │ │13/1200 │ │ │ │
│ │ │元 │ │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32頁、第33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
│ │卷二,第30頁、第31頁 │
├─┼───┬────┬─────┬─────┬────┤
│21│李世豪│91.4.13 │彰化市第六│陳昌雄,帳│ │
│ │ │2020元 │信用合作社│號:018087│ │
│ │ │ │金融卡轉帳│0000000 │ │
│ │ │ │,轉出帳號│ │ │
│ │ │ │:00000000│ │ │
│ │ │ │8 │ │ │
│ ├───┴────┴─────┴─────┴────┤
│ │金融卡轉帳證明/本院卷二,第89頁、第91頁 │
├─┼───┬────┬─────┬─────┬────┤
│22│丑○○│91.4.13 │第一商業銀│陳昌雄,帳│ │
│ │ │10000元 │行哨船頭分│號:018087│ │
│ │ │ │行金融卡轉│0000000 │ │
│ │ │ │帳,轉出帳│ │ │
│ │ │ │號:243500│ │ │
│ │ │ │38342 │ │ │
│ ├───┴────┴─────┴─────┴────┤
│ │金融卡轉帳證明/ 本院卷二,第149 頁、第150 頁;被害│
│ │人筆錄/ 本院卷一,第262頁 │
├─┼───┬────┬─────┬─────┬────┤
│23│X○○│91.7.23 │第一商業銀│陳昌雄,帳│ │
│ │ │18000元 │行頭份分行│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12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二,第│
│ │10頁 │
├─┼───┬────┬─────┬─────┬────┤
│24│l○○│91.11.8 │合作金庫銀│陳昌雄,帳│以葉先生│
│ │ │7510元 │行中壢分行│號:018087│名義匯款│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160 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二,│
│ │第157頁 │
├─┼───┬────┬─────┬─────┬────┤
│25│H○○│91.11.12│鹿港信用合│陳昌雄,帳│被害人於│
│ │ │2002元 │作社 │號:018087│警詢中誤│
│ │ │ │ │0000000 │稱匯款金│
│ │ │ │ │ │額2020元│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39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二,第│
│ │38頁 │
├─┼───┬────┬─────┬─────┬────┤
│26│丁○○│91.11.12│彰化市第十│陳昌雄,帳│ │
│ │ │2016元 │信用合作社│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56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二,第│
│ │53頁 │
├─┼───┬────┬─────┬─────┬────┤
│27│n○○│91.11.12│華南商業銀│陳昌雄,帳│ │
│ │ │2021元 │行和美分行│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82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一,第│
│ │276頁 │
├─┼───┬────┬─────┬─────┬────┤
│28│U○○│91.11.12│彰化第六信│陳昌雄,帳│ │
│ │ │2008元 │用合作社 │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本院卷二,第92頁 │
├─┼───┬────┬─────┬─────┬────┤
│29│V○○│91.11.12│華南商業銀│陳昌雄,帳│ │
│ │ │2013元 │行鹿港分行│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本院卷二,第99頁;被害人筆錄/本院卷二,第96│
│ │頁、本院卷一,第276頁 │
├─┼───┬────┬─────┬─────┬────┤




│30│乙○○│91.11.12│臺灣銀行健│陳昌雄,帳│ │
│ │ │2505元 │行分行 │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本院卷二,第153頁、第154頁 │
├─┼───┬────┬─────┬─────┬────┤
│31│C○○│91.11.12│陽信商業銀│陳昌雄,帳│ │
│ │ │7003元 │行社頭簡易│號:018087│ │
│ │ │ │型分行 │0000000 │ │
│ ├───┴────┴─────┴─────┴────┤
│ │匯款單/本院卷二,第171頁 │
├─┼───┬────┬─────┬─────┬────┤
│32│r○○│91.11.12│太平永豐路│陳昌雄,帳│ │
│ │ │4006元 │郵局 │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本院卷二,第194頁 │
├─┼───┬────┬─────┬─────┬────┤
│33│甲未○│91.11.12│彰化46支大│陳昌雄,帳│ │
│ │ │2026元 │村郵局 │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本院卷二,第207頁 │
├─┼───┬────┬─────┬─────┬────┤
│34│庚○○│91.11.13│華南商業銀│陳昌雄,帳│以謝婉妮
│ │ │6008元 │行和美分行│號:018087│名義匯款│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17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二,第│
│ │14頁 │
├─┼───┬────┬─────┬─────┬────┤
│35│G○○│91.11.13│臺中商業銀│陳昌雄,帳│ │
│ │ │2513元 │行大里分行│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123 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一,│
│ │第246頁 │
├─┼───┬────┬─────┬─────┬────┤
│36│B○○│91.11.13│第一商業銀│陳昌雄,帳│以林先生│
│ │ │4503元 │行大里分行│號:018087│名義匯款│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127 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一,│
│ │第246頁 │
├─┼───┬────┬─────┬─────┬────┤
│37│甲乙○│91.11.14│彰化市第五│陳昌雄,帳│ │
│ │ │11000元 │信用合作社│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27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二,第│
│ │24頁 │
├─┼───┬────┬─────┬─────┬────┤
│38│甲戌○│91.11.14│彰化銀行西│陳昌雄,帳│ │
│ │ │9000元 │螺分行 │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63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二,第│
│ │62頁 │
├─┼───┬────┬─────┬─────┬────┤
│39│m○○│91.11.14│合作金庫銀│陳昌雄,帳│ │
│ │ │1515元 │行員林分行│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本院卷二,第176頁、第177頁 │
├─┼───┬────┬─────┬─────┬────┤
│40│R○○│91.11.14│台中48支太│陳昌雄,帳│ │
│ │ │2212元 │平宜欣郵局│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本院卷二,第190頁、第191頁 │
├─┼───┬────┬─────┬─────┬────┤
│41│甲丁○│91.11.22│臺中商業銀│陳昌雄,帳│以陳淑娟│
│ │ │2020元 │行鹿港分行│號:018087│名義匯款│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36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二,第│
│ │35頁 │
├─┼───┬────┬─────┬─────┬────┤
│42│甲辰○│91.11.22│第七商業銀│陳昌雄,帳│ │
│ │ │2010元 │行彰新分行│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100 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一,│
│ │第276頁 │
├─┼───┬────┬─────┬─────┬────┤
│43│w○○│91.11.22│鹿港郵局 │陳昌雄,帳│ │
│ │ │1213元 │ │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本院卷二,第198頁 │
├─┼───┬────┬─────┬─────┬────┤
│44│i○○│91.11.27│第一商業銀│陳昌雄,帳│ │
│ │ │4012元 │行溪湖分行│號:018087│ │
│ │ │ │金融卡轉帳│0000000 │ │
│ │ │ │,轉出帳號│ │ │
│ │ │ │:00000000│ │ │
│ │ │ │911 │ │ │
│ ├───┴────┴─────┴─────┴────┤
│ │金融卡轉帳證明/ 本院卷二,第145 頁、第146 頁;被害│
│ │人筆錄/本院卷一,第294頁 │
├─┼───┬────┬─────┬─────┬────┤
│45│卯○○│91.11.28│合作金庫銀│陳昌雄,帳│ │
│ │ │1813元 │行社頭分行│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43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二,第│
│ │42頁 │
├─┼───┬────┬─────┬─────┬────┤
│46│c○○│91.11.28│彰化市第十│陳昌雄,帳│ │
│ │ │4000元 │信用合作社│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47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二,第│
│ │46頁 │
├─┼───┬────┬─────┬─────┬────┤
│47│I○○│91.11.28│鹿港信用合│陳昌雄,帳│ │
│ │ │1519元 │作社 │號:018087│ │
│ │ │ │ │0000000 │ │
│ ├───┴────┴─────┴─────┴────┤
│ │匯款單/ 本院卷二,第51頁;被害人筆錄/ 本院卷二,第│




│ │50頁 │
├─┼───┬────┬─────┬─────┬────┤
│48│玄○○│91.11.29│第一商業銀│陳昌雄,帳│ │
│ │ │1300元 │行彰化分行│號:018087│ │
│ │ │ │金融卡轉帳│0000000 │ │
│ │ │ │,轉出帳號│ │ │
│ │ │ │:00000000│ │ │
│ ├───┴────┴─────┴─────┴────┤
│ │金融卡轉帳證明/ 本院卷二,第84頁、第85頁、第88頁;│
│ │被害人筆錄/本院卷一,第287頁 │
├─┼───┬────┬─────┬─────┬────┤
│49│d○○│92.3.31 │鹿港農會 │李學奇,帳│ │
│ │ │1813元 │ │號:065201│ │
│ │ │ │ │164902 │ │
│ ├───┴────┴─────┴─────┴────┤
│ │匯款單/警卷,第47頁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 │ 匯入帳戶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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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