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98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93年10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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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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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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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享達 │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93年9月31日 │20,000元 │0000000 │ │
│ │ │社開元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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