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理賠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322號
TNDV,94,訴,322,200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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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懋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理賠金,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8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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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