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丁○○
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坤泓
被 告 甲○○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