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142號
TNDV,94,補,142,200505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丁○○
      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坤泓
被   告 甲○○
兼法定代理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