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825號
TNDV,93,訴,825,2005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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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25號
原   告 台一電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喬吉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29日所為
之判決(93年度訴字第825號),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門牌號碼台南縣永康市○○○路四一號房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台南縣永康市○○○路三九、四一號房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其建物之門牌號碼雖經台南 縣永康地政事務所前後三次變更,由「台南縣永康市○○○ 路四一號」,更正為「台南縣永康市○○○路四一號」,又 更正為「台南縣永康市○○○路三九、四一號」,惟該建物 之同一性不變,均係同一之建物,此有台南縣永康地政事務 所94年4月1日所測量字第0940004275號函、94年5月17日九 四永測量字第0940006360號函各一件在卷可稽,則既原判決 所載之建物門牌號碼,與經更正後之門牌號碼不同,而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法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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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吉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一電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