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9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私立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即執行合夥
事務之合夥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慧即聯昇不銹鋼金屬工程間因本院九
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六六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肆仟叁佰柒拾伍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