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966號
TNDV,92,訴,966,20050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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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9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美慧即聯昇不銹鋼金屬工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私立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甲○
○、乙○○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六六號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
壹萬肆仟叁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
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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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