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4年度,16號
TNDM,94,自,16,2005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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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自字第16號
自 訴 人 嬴利蕾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全木
被   告 法億特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程建興
被   告 丙○○
      甲○○
      乙○○
          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94年度自字第1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自訴人未委任代 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 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亦定 有明文。又提起自訴,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 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四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二、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依前開規定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 人,且未提出自訴狀繕本四份,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五 日,裁定命自訴人於收受補正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欠缺 ,該補正裁定於同年四月二十二日送達於自訴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自訴程序已違背首 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三百零七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瑞龍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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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億特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嬴利蕾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