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06年度,769號
MLDM,106,苗簡,769,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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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苗簡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坤炫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
度偵字第2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坤炫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標題一第6 列之「以紅色油漆 該住處…」應更正為「以紅色油漆在該住處…」;證據並所 犯法條欄標題一第2 列之「及偵查中」應予刪除)。二、審酌被告吳坤炫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黃莉雁 之財產、安全及社會秩序所生危害,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 罪後始終坦承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被 害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折算之標準。本判決所宣告之拘役,除易科罰金外,亦 得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惟均應於判決 確定後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併此提醒。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刑法第354 條、第305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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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