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4年度,235號
TNDM,94,易,235,2005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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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男 32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
第1608、第191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
年度偵字第3404號、第360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
偵字第4820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
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庚○○於民國(以下同)93年10月間,自中華日報分類廣告 得知有人欲購買租用存摺帳戶,即與該年籍姓名不詳之綽號 「蘇先生」及「阿南」之男子聯絡後,明知該購買金融帳戶 者欲利用人頭帳戶作為犯罪贓款匯進提出使用,仍基於幫助 犯罪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1編號1-5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如附表1所示之價錢出售其所開設如附表1所示之帳戶予「 蘇先生」或「阿南」之男子,並均交付上開帳戶存摺、提款 卡、密碼等資料,以此方法幫助該男子犯罪。而該不詳姓名 綽號「蘇先生」或「阿南」之人,即與其所屬詐騙集團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附表2 編號1-5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如附表2編號1-5所示之被害人 ,以如附表2所示之詐術,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 表2所示之金額進入庚○○如附表2所示之帳戶內。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善化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另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臺南 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同署檢察官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 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庚○○供承不諱,核與如附表2所示之 被害人指述情節相符,復有被告如附表1所示之帳戶開戶及 交易明細資料暨被害人匯款憑據在卷可稽。參以一般人皆可 以自己名義在任何銀行設立帳戶,作為提、存款之用,自無 刊登報紙向不特定人購買租用之理。況被告對於購買者年籍 資料及所營事業均無所知,即逕行出售其帳戶予該人,有違 常情。且在現今社會無論是平面媒體或電子媒體,均經常報 導刮刮樂、樂透等詐欺集團,常以收購人頭帳戶作為詐欺工 具之事實,眾所皆知,衡諸常情,其對於該不詳姓名之人利



用其帳戶作犯罪之用,應有認識。被告可預見上開金融帳戶 將被不法之徒用於犯罪贓款之匯入流出,而不違反本意,顯 然有幫助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被告所為如附表1編號1-5之數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罪 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 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 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並先加後減之。爰審 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 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移送併辦部分(如附表1編號3-5犯行),與起訴部分具有連 續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附為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41條第1項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雅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3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 3 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
│編號│時 間│地 點 │價格 │帳戶 │
├──┼─────┼─────────┼───┼──────────┤




│1 │93年11月11│臺南縣永康交流道下│3,00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 │
│ │日 │ │ │000000000000000號 │
├──┼─────┼─────────┼───┼──────────┤
│2 │93年11月3 │臺南市○○路 │1,500 │臺灣中小企銀善化分行│
│ │日 │ │ │00000000000號 │
├──┼─────┼─────────┼───┼──────────┤
│3 │93年11月11│臺南縣永康交流道下│3,000 │上海銀行前金分行 │
│ │日 │ │ │00000000000000號 │
├──┼─────┼─────────┼───┼──────────┤
│4 │93年10月27│臺南縣永康交流道下│3,000 │聯邦銀行臺南分行 │
│ │日 │ │ │000000000000號 │
├──┼─────┼─────────┼───┼──────────┤
│5 │93年11月6 │臺南縣永康交流道下│3,000 │台新銀行永康分行
│ │日 │ │ │00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2:
┌──┬──────┬───┬──────────┬────┬─────┐
│編號│時 間│被害人│詐 術 方 法│詐騙金額│匯款帳戶 │
├──┼──────┼───┼──────────┼────┼─────┤
│1 │93年10月14日│乙○○│偽稱「華興里」里長謝│120,000 │附表1編號1│
│ │10時30分 │ │昌成,以電話向被害人│ │ │
│ │ │ │謊稱支票跳票,需用款│ │ │
│ │ │ │項。 │ │ │
├──┼──────┼───┼──────────┼────┼─────┤
│2 │93年11月8日 │戊○○│接獲手機簡訊內容略為│28,983 │附表1編號2│
│ │16時許 │ │:「大眾銀行信用卡部│ │ │
│ │ │ │發訊,於本日在SOGO百│ │ │
│ │ │ │貨忠孝店消費16,980元│ │ │
│ │ │ │如有疑問請洽00-00000│ │ │
│ │ │ │999客服中心諮詢。」 │ │ │
│ │ │ │致被害人誤以為信用卡│ │ │
│ │ │ │遭盜刷,依指示打電話│ │ │
│ │ │ │洽詢,詐騙人員再偽稱│ │ │
│ │ │ │為中央存保局「李科長│ │ │
│ │ │ │」,要求前往郵局提款│ │ │
│ │ │ │操作查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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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3年11月23 │丙○○│偽稱郵局人員來電告知│19,896 │附表1編號3│
│ │日16時許 │ │逾期掛號信未領取,該│ │ │
│ │ │ │信件由財政部寄出,要│ │ │




│ │ │ │求被害人主動與財政部│ │ │
│ │ │ │聯絡。被害人依指示撥│ │ │
│ │ │ │打電話後,偽稱「羅小│ │ │
│ │ │ │姐」之人偽稱可退稅 │ │ │
│ │ │ │9千餘元,要求前往郵 │ │ │
│ │ │ │局提款機按指示操作轉│ │ │
│ │ │ │帳退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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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3年11月5 │甲○○│接獲手機簡訊,致被害│249,846 │附表1編號4│
│ │日 │ │人誤以為信用卡遭盜刷│ │ │
│ │ │ │,依指示打電話洽詢,│ │ │
│ │ │ │詐騙人員再偽稱為信用│ │ │
│ │ │ │卡中心人員、臺北市大│ │ │
│ │ │ │安分局「王金仁」及中│ │ │
│ │ │ │央存保局「李科長」,│ │ │
│ │ │ │要求前往郵局提款操作│ │ │
│ │ │ │查詢。 │ │ │
├──┼──────┼───┼──────────┼────┼─────┤
│5 │93年11月19 │己○○│接獲自稱為被害人弟弟│200,000 │附表1編號5│
│ │日 │ │電話,偽稱支票跳票,│ │ │
│ │ │ │需用款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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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